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政策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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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政策议程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政策议程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在多个重要场合深刻阐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目标安排、实现路径和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十四五”时期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支持xx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议程。那么,什么是共同富裕?如何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共同富裕?当前最迫切、最重要的议程又是哪些?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迫切需要对这些“老问题”做出新回答。01共同富裕是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的统一历史上的均贫富思想和实践源远流长,但均以失败告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吸纳和批判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共同富裕的内在矛盾,提出了共产主义阶段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已经不承认存在任何阶级差别,人们以劳动贡献换取生产生活资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共产主义社会就进入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高级阶段。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已经被写进宪法,这决定了我们不能通过“削平”先富起来这部分群体的财富来实现共同富裕,而是只能通过“先富帮后富”,通过补齐社会弱势群体的“短板”,在增加社会总体财富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框架内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也不能只是通过多征个人所得税、出台更多社会政策以及承诺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来实现。二战后,西方主要国家普遍建立了惠及全民的福利体系。根据劳动力“去商品化”的程度不同,福利国家存在着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多种模式。其中,以“高税收、高福利”著称的北欧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劳动力去商品化程度最高,近乎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社会,但是北欧国家由于国土面积有限、人口稀少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同时,即使在这些国家也已出现活力不足问题,跨国企业和资本外流影响了经济领域的“造富”能力。其他福利国家则面临一系列更严峻的挑战。福利国家的发展模式可以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借鉴,但在制度和国情方面,“高税收、高福利”不适应中国的特殊国情。其中最大的挑战来源于财政的可持续性。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行动路径应当主要基于中国丰富的经济社会实践及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在当代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几个关键元素: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首先,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共同富裕首先要富裕,历史上诸种社会理想都是在物质、文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描述分配问题,但是我国目前财富总量还不够高,发展阶段和财富积累总体上还赶不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发展中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其中包括:经济总量增强、中产阶层扩大、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经济总量增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中产阶层扩大为社会福利分配提供财税保障,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全面协调可持续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其次,共享性是共同富裕的核心元素。共同富裕的共享性必须要体现“共同”“公平”“平等”等元素,但又要避免走入平均主义的歧路。那么,“共同”或“差别”到何种程度能被称为共同富裕、能为民众所接受,并且能够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地良性运转?社会和经济的平等有三种形态: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共同富裕在何种意义上兼容于经济社会平等的不同形态,和社会追求的关键目标(如果不存在首要目标或唯一目标)有关。约翰·罗尔斯(JohnRawls)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每个人都同等享有不受侵犯自由的情况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第一,它们所从属的职位应该机会均等地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罗尔斯在这里体现了一种过程正义,同时在结果上兼顾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由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提出来的,它还蕴含了一种起点意义上的平等,它不仅要求在社会制度建构中要保证所有人机会均等,还试图在已经存在巨大差别的社会中,通过矫正起点和结果的不平等来提供永久的正义方案。但是,罗尔斯没有考虑到三个重要问题。第一个是自我所有权和激励问题,这里的最尖锐批评来自罗伯特·诺齐克(RobertNozick),诺齐克提出了基于自我所有权的正义。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诺齐克认为,所有权正义包含三个论题:①持有的原初获取;②持有的转让;③违反①和②的矫正原则。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相匹配的是最低限度国家——一种需要国家矫正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当且仅当所有权的获得和转让是非正义的才可以实施,否则便不存在国家强制改变个人自我所有权的正当理由。强调个人自我所有权不仅关乎公平正义,也是为社会成员创造财富提供动力,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为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买单的那部分人有什么激励?如果存在一部分人要持续为另一部分人的福利买单,或者存在一部分人在生命周期内都不为社会福利做贡献,那么买单者不仅负担很重,他们也没有激励支持福利制度。同时,在起征点或贫困线周围的那部分人也缺乏激励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收入。这样的制度即使不是非正义的,至少也是不可持续的。第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给予人们充分的自由、权利和机会,但并没有考虑将这些机会转化为结果的能力,即人们的可行能力。对此的最尖锐批评来自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森指出:“在差异原则中,罗尔斯通过人民所拥有的手段来评判其获得的机会,而不考虑在将基本品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会出现的巨大差异。”人的可行能力的差异可能是罗尔斯理论最大的缺陷。第三,罗尔斯的理论是非常激进的。罗尔斯试图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超验的正义理论凌驾于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基础之上?正如森指出,“如果我们希望公正理论是能被应用于实际社会中的制度选择,那么单纯地将某些原则视为正确的‘关于公正的政治观’所需的原则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换言之,如果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就无法回避具体社会基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对实现正义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捍卫现代社会的法权制度和法治精神(比如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二是公共价值和经济社会利益的有限性和无限性。对于自由、平等、权利、自尊等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价值,可以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分配;但是对于某些与有限资源相联系的机会(比如教育、就业),则很难通过机会均等原则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制度、规则甚至是操作层次制定额外的资源分配机制,而这高度依赖特定的经济社会基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但必须存在于现实之中。现实中的国家治理要考虑合法性和稳定性问题。符合正义原则的资源分配方案还要在结果上为人们所接受和服从,才能转化为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共同富裕并非一个理想的结果状态,而是一个动态概念,是社会的持续善治过程。我们可以使用“实现共同富裕”的表述,但它永远是个进行时,对于贫穷和富裕的感受永远是相对的。这意味着,即使所有人获得财富的路径都是正义的(自我所有权正义),也保障了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和可行能力,人们也可能基于财富结果的巨大差距(正义但不均等)质疑共同富裕。因此,为了避免社会过度分裂,维持统治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基本团结与稳定,对不平等的资源配置结果进行矫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事实上,我们不必为矫正结果而过分担忧。在操作层次上,由于竞争的起点和社会制度的复杂性,我们不能完全识别和消除起点与过程的不公平,“如果在资源、财富分配的结果上出现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情况,那么,肯定是社会不公正的最突出表现。”通过矫正结果的不公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隐性的起点和过程不公平。当然,结果不公平中蕴含了多大比例的起点和过程不公平,需要大量实证研究支撑,这样才能制定更加公平正义、更具可操作性的分配方案。这就是说,一个优于既有任何分配方案的共享性概念,既要在理论上兼顾自我所有权、起点过程结果公平、可行能力等问题,还要在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设计上考虑我国复杂的历史、代际和阶层问题,以及城乡、区域、群体差异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传统。这意味着,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首先必须在顶层设计上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使民众有能力机会均等地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共享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我们还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倾斜,最大限度补偿和克服“马太效应”和“阶层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行使权利和可行能力的影响。最后,共同富裕的第三个关键要素是可持续性,包括发展的可持续和共享的可持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意味着发展要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我们利用自然资源生产社会生活产品,是一个将自然资源“商品化”的过程。由于不同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某些自然资源的商品化过程是可逆的,我们今天选择将之商品化并不会妨碍后代做选择的自由;但是,某些自然资源的商品化是不可逆的,即使今天人们的选择不会妨碍同一时间节点上其他人选择的自由(所有人一致同意就可以兼容这种情况),但可能会妨碍后代试图将这部分自然资源另作处置的自由权利,这可能在时间维度上是不正义的。当前,我们还没有很好方案解决时间维度的正义问题,但至少在道德上,应该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对于更具可操作性的共同富裕,共享的可持续性更为重要,这事关我们能否建立一个稳定的共同富裕国家。我们要保障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就必须有稳定的财税收入。民众在当下为福利支出纳税的激励,在于他们能够在当下或可预期的未来享受社会福利。老龄化对福利国家的致命冲击在于,它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当下需要福利支出供养的人口规模,另一方面破坏了福利制度的“代际契约”,动摇了当下劳动力人口纳税的激励。如果不进行福利改革和创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会威胁到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共享的可持续性问题在中国更为迫切。老龄化冲击着我们的社保基金,并将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更大影响。更为严峻的是,我们的所得税税基比较窄,纳税群体和社会福利的获益群体匹配度较低,面临纳税群体激励不足的问题。基于此,共享的可持续性不能只依靠不断加重个人税赋负担、出台过多社会政策、过多过高承诺社会保障水平来实现。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既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也是推动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三者缺一不可。正义原则、自我所有权和可行能力都是推动共同富裕中需要秉持的基本价值,但这还不够。正义并不必然保障高质量、高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它可能产生普遍贫穷;发展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但发展成果不一定由全民共享,更不一定惠及社会弱势群体,甚至可能造成新一轮的贫富分化,因而需要比分配正义更严格的制度予以调节和保障。发展也可能以牺牲环境和后一代人的选择与利益为代价,这在代际上是非正义的,更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我们将共同富裕解读为:通过补偿和矫正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02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挑战率领全体人民走共同富裕之路,我们有基础、有条件,但也面临挑战。我国经济总量和增速走在世界前列。1978~2017年,我国GDP平均增速达到9.5%,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平均增速达到7.1%和7.4%。2020年,我国GDP总量突破100万亿元(约合14.73万亿美元),人均GDP达到72447元(约合10503美元),已经进入或接近高收入国家行列。保持现在的发展态势,我国于2035年可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总体收入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缩小。官方数据和研究显示,2008年我国基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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