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特点(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二)公务员奖励的特点(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公务员奖励,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的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二)公务员奖励的特点1.奖励的主体特定:国家机关,包括依法享有奖励权限的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奖励的客体特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3.奖励的条件: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4.奖励必须依法进行:类型、条件、程序、经费、标准等法定。二、公务员奖励的意义公务员奖励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务员有效管理的科学方法。1.激励作用:一个人如果工作积极性很高,可以发挥他的80%-90%的潜能;反之,如果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只能发挥其潜能的20%-30%;挖掘、发挥潜力,增强行政效能。2.示范和引导作用:榜样的力量;组织人/个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勤政廉政。3.维系和稳定作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三、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一)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二)公平、公正、公开(三)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四)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相结合(五)有错必纠原则(一)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旨在满足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物质需求。物质需求,主要是指人们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精神奖励旨在满足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精神需求。精神需求,主要包括工作兴趣、荣誉感、信任感、责任感、成就感等心理方面的需求。(二)公平、公正、公开1.公平:奖励的条件、标准、种类等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2.公开:程序公开,不暗箱操作;民主、公开,增强奖励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群众参与,接受人民的监督3.公正:坚持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奖励权,不偏私。(三)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四)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定期奖励:年度;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进行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进行不定期奖励。(五)有错必纠原则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定事由的,撤销奖励。四、激励理论(一)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二)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三)佛隆-期望理论(四)斯金纳-强化理论(五)亚当斯-公平理论(一)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人类动机的理论》;需要层次——生理/安全/社交(爱、情感、归属)/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理论假设——1.人要生存,需要影响他的行为。只有未满足的需要能够影响行为,满足了的需要不能充当激励工具。2.人的需要按重要性和层次性排序。3.当人的某一级需要得到最低限度满足后,才会追求高一级的需要,如此逐级上升,成为推动继续努力的内在动力。(二)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工作的激励因素》;满意/不满意。保健因素:与人们的不满情绪有关。当人们认为这些因素很好时,消除不满意,不导致积极的态度。包括:公司政策、管理措施、监督、人际关系、物质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激励因素:那些能带来积极态度、满意和激励作用的因素,包括成就、赏识、挑战性的工作、增加的工作责任,以及成长和发展的机会。保健因素是必需的,不过它一旦使不满意中和以后,不能产生更积极的效果。只有激励因素才能使人们有更好的工作成绩。(三)佛隆-期望理论佛隆-《工作与激励》。人总是渴求满足一定的需要并设法达到一定的目标。这个目标在尚未实现时,表现为一种期望,这时目标反过来对个人的动机又是一种激发的力量,而这个激发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目标价值(效价)和期望概率(期望值)的乘积。M=∑V*E。其中:M-激发力量;V-目标效价;E-期望值。期望模式:个人努力→个人成绩(绩效)→组织奖励(报酬)→个人需要。(四)斯金纳-强化理论斯金纳-操作条件反射:人或动物为了达到目的,会采取特定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该行为会在重复出现;不利时,该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强化,是指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报酬或惩罚),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正强化,是指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以强化这种行为,包括奖金、对成绩的认可、表扬、改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负强化,是指惩罚那些与组织不相容的行为,以削弱、消除这种行为,包括批评、处分、降级等。(五)亚当斯-公平理论关心报酬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通过比较来确定报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影响工作的积极性。横向比较:自己/他人;0p/Ip=Oc/Ic。其中:Op——自己对所获报酬的感觉;Oc,自己对他人所获报酬的感觉;Ip,自己对个人所作投入的感觉;Ic,自己对他人所作投入的感觉。纵向比较:目前/过去;0p/Ip=0h/Ih。其中:0p,自己对现在所获报酬的感觉;Oh,自己对过去所获报酬的感觉;Ip,自己对个人现在投入的感觉;Ih,自己对个人过去投入的感觉。♣员工感到不公平时的三种表现第二节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一、公务员奖励的制度演变19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1957-《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2-《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1995-《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2005-《公务员法》。2008-《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二、公务员奖励条件•《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奖励条件。•《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奖励条件。♣公务员奖励规定-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租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三、公务员奖励的种类(一)性质: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二)期限: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专项奖励(三)对象:个人奖励/集体奖励(四)等次:嘉奖;记三、二、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精神奖励/物质奖励1.精神奖励:如口头表扬;书面嘉奖、记功(三、二、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等;2.物质奖励:奖金;奖品;职务工资。北京-公务员考核奖励(二)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定期奖励:年度不定期奖励:日常专项奖励:特定领域《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项目和种类”☬吉林省行政奖励种类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5年;800人);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专项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三)个人奖励/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公务员。集体奖励:公务员集体。《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奖励种类☬江西省公务员奖励种类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英雄)。(四)嘉奖/三二一等功/荣誉称号1952年——1、表扬或授予奖品。2、记功或授予二等奖金。3、记大功或授予一等奖金。4、记特等功或授予特等奖金。5、授予荣誉称号(如工作模范;劳动模范、人民功臣)或荣誉奖金(如四、三、二、一等荣誉或荣誉奖金)。1957年——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嘉奖;记三、二、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公务员奖励规定-奖励种类四、公务员奖励程序《公务员奖励规定》-奖励程序:1.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宁夏-行政奖励申报制度);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5.《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必要时,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奖励程序☬江西省行政奖励程序1.由申报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奖励对象。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2.由申报单位将事迹材料、奖励意见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7天。3.由申报单位将奖励申报材料和公示情况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或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在作出决定之前再行公示。5.对已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先进人物,审批机关经调查确认后,可以直接给予奖励。6.审批机关批准奖励的,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有重要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奖励,应当在批准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五、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公务员奖励规定》-批准。《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审批权限☬公务员奖励规定-批准权限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嘉奖、记三等功: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市(地)级以上机关。2.记二等功: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机关。3.记一等功: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央机关。4.授予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江西省行政奖励审批权限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授予设区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