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员工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江西铜业集团(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法规精神,结合江西铜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积极倡导员工“做好每件事,善待每个人,走好每一步,学习每一天”。公司在实现企业价值的同时,为员工的今天负责,更为员工的明天着想,努力营造员工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力求企业和员工共创共享。第三条公司遵循“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奖惩原则,对勇于担当、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业绩落后的员工给予惩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惩处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惩罚为辅。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所属单位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劳务派遣2制用工,参照执行。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或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及为公司创造利润、节约成本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公司管理、技术、生产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三)在公司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五)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六)在保护公司及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中,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七)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利益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事迹突出的;(九)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十)在社会上做出突出贡献或事迹突出的,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十一)参加单位选送的各类劳动、技能、业务等竞赛活3动,取得优异成绩的;(十二)公司认为应予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奖励的形式包括: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晋级晋升。精神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劳动)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包括: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按月发放津贴。晋级晋升包括:工资升级、职级职务晋升。具体晋级晋升办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获得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并记入个人档案;授予先进工作(劳动)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奖金标准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定。每次奖励金额可以根据受奖员工的具体事迹,在公司上年员工平均收入20%以内酌情确定,所属各单位同类奖励标准不得高于公司标准。对贡献特别巨大员工的奖励标准,可由各单位上报奖励方案,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确定。员工获得省部级(含省部)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岗期间按公司有关规定享受劳模津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4章”的,按省部级劳动模范标准享受待遇。第八条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劳动)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别按有关程序审批。第九条受到公司及以上层次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参照第七条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第三章惩处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惩处:(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睡岗、旷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导致无法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程序,或者违章指挥、强令作业,造成责任事故,使国家、企业、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五)不遵守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科技成果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5(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务纪律,逃避缴纳税款,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损公肥私,使国家和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七)侵占、损害公司财物,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八)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同时从事个体经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予惩处的。员工违反国家及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惩处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受开除处分的,一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包括:一次性经济处罚、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比例处罚。违纪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同时扣1个月绩效工资;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同时扣3个月绩效工资;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扣6个月绩效工资;受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扣12个月绩效工资。6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扣发绩效工资的不影响一次性经济处罚和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比例处罚的适用。第十二条适用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受处分人的工资级别;降级的幅度最少为一级。第十三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实行处分期限制。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个月。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人可以申请解除行政处分。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处分人不得要求恢复原级、原职。经济处罚不受处分期限制,也不因处分的解除而免罚。第十四条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得因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而免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员工发生迟到、早退、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员工旷工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一)凡请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均需填写请假单,并按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7(二)私自涂改请假条或假借事假、病假、借调之名,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四)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告知期限内,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没有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按其擅自离岗的天数确定;(五)员工旷工半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旷工一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二天以上(含二天)不满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不满三十天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连续旷工满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满三十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惩处:(一)工作期间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配而影响工作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严重影响工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二)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同时从事个体经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8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在工作岗位上打架斗殴,未直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本人月绩效工资20%;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生产停工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工作场所、厂(矿)区内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继续滋事情节严重的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聚众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从重处罚。第十八条玩忽职守,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强令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区分情节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五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五万元以上且情节恶劣,无悔过态度的给予开除处分。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按损失比例给予经济处罚,处罚的标准为:负全部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的处罚;负主要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4%的处罚;负同等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3%的处罚;负次要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的处罚。9第十九条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惩处:(一)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物质奖励等个人利益的,取消其骗取的个人利益,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骗取的个人利益,并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从事个人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其中,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撤职处分。受处分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不遵守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科技成果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惩处:(一)在涉外工作中,违反《涉外人员守则》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害国家尊严、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二)泄露公司生产、经营、工艺技术、科研或其它管理工作中属保密范围的项目、数据、图表,以及泄露保密范围内的文件、会议等有关信息的,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10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侵占、故意损害公司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惩处:(一)以侵吞、骗取、欺诈、胁迫或其它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金额未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金额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但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视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二)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等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财务纪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损失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虚报冒领工资、奖金和其他费用及物资的,除如数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私自变卖公司财物,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1惩处:(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一律予以开除处分;(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以外的行为受到公安部门书面警告的,等效于本办法的行政警告处分;受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或人民法院批准司法拘留的,等效于本办法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三)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及有关待遇。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待遇。第二十三条员工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工具或其他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参加赌博,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二十四条员工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撤职处分。12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学徒期、熟练期、适应期、见习期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延长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3-6个月;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可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对员工的处分,按员工管理权限办理。其中,科级(含)以下人员,由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决定;副处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由各单位将处分人员的材料、事实按规定整理,并经同级工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形成初步意见后,上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第二十七条对受处分人员的处分程序:(一)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