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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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文件八局发〔2008〕69号关于印发《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规范我局员工的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工程局制定了《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经工程局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有需补充完善或调整修改的情况,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局。特此通知二○○八年四月二日(章)主题词:责任追究办法通知中国水电八局办公室2008年4月3日印发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员工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八局职工奖惩办法》和《水电八局干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八局全体员工。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水电八局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为“违纪违规”)的员工,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对违纪违规员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诫相结合,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坚持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行政处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应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范围,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本规定,视违纪违规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批准后实施。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工程局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六条组织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调离岗位、除名等。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视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工程局批准后实施。被除名处理的,应按规定报工程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济赔偿。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局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进行经济赔偿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经济赔偿建议,报所在单位或工程局批准后实施。经济赔偿除用于弥补直接经济损失之外所剩余赔偿金全部上交工程局财务部。第八条职位禁入。员工因违纪违规受到撤职级以上处分的,应执行职位禁入制度。在三至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单位同职级(层次)的负责人和业务范围内岗位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及违纪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工程局负责实施。第九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并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因工作过失原因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可不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其它刑事责任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被处罚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组织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可以安排不任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第十条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赔偿。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损失的大小、本人的表现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1、一般经济损失在1-5万元(含)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20%赔偿;2、较大经济损失在5-10万元(含)的,按经济损失的1-15%赔偿;3、重大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10%赔偿;4、特大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按经济损失的1-5%赔偿违纪违规人员拒绝经济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应该起诉的,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经济赔偿按月从违纪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也可以由违纪违规人员一次性交纳经济赔偿金。第十一条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人员,从处分决定下达时(下同)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二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在三至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单位同职级(层次)的负责人和原业务岗位负责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职务。第十二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其他应受处分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应同时撤销。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撤职处分的,追处撤销现任职务处分。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五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领导班子做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采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处理,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在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六条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赔全部违纪违规所得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受处分期间故意违纪违规,应给予处分的;(二)在应给予处分的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六)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包庇同案人员的;(八)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九)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九条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在严格执纪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有关人员的错误性质、情节,正确划分主观故意和工作失误的界限。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的送达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业务划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详见文书送达回执)负责。因职能部门原因,未能及时送达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书,视情况给予责任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局书面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按无异议执行。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在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并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情况下,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或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给企业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企业造成特大损失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在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和经济效益评价,不执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盲目承揽工程、技术项目改造、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企业造成特大损失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三)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七条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人力、资金、材料等企业资源浪费的;(三)因失职、渎职导致工程发生重大(严重不合格品)、大(较大不合格品)或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工程局《质量奖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四)因失职、渎职导致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五)违反工程分包规定,选择不合格分包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的。第二十八条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事故的;(二)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提供伪证的;(三)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四)本单位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五)事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局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九条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的,或者购入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三)购入产品的数量超过有效采购计划,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者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流失、变质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设备或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六)应进行招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标的;(七)有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三十条在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同投标人员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四)作为派驻到参股、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因违规操作、关联交易等非正常经营性亏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五)有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一条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对拒绝、抵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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