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SG0404:2005钢材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序言本标准是参照1992年发布的ISO404《钢及钢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第二版并修改其技术内容而制订的。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除锻件、铸件及粉未冶金制品以外的全部钢及钢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订货时双方协商的交货条件或者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交货条件与本标准不同时适用。2引用文件附表1中所列的标准由于被本标准引用,构成本标准规定的一部分。这些引用标准适用于最新版标准。3定义本标准所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a)检验检验是指诸如测定、检查、试验和测量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值,并且将其与规定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合格的活动。b)试验试验是指测定材料或产品的性能和特性值的所有作业或活动。c)规定检验和试验规定检验和试验是指在交货前,根据合同的技术要求,在交货的产品上或其中的部分产品上进行检验和试验,以便验证它们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d)检验代表检验代表可为一个人或几个人:1)政府法规中指定的检查员;2)需方委托的代表;3)供方(供方,下同)委任的代表。不能是生产线上的人员,而是能代表需方行为的人员。e)试验单元根据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一次合格或不合格的产品集合。f)抽样产品检验、试验时,在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例如:一块板)(见图1)。g)试料为制备试样,从抽样产品中切取足够量的材料。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料就是抽样产品。)样坯为了制备试样,经过机械处理或所需热处理后的试料。i)试样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的样坯。注:在某些状态下,试样可以是试料,也可以是样坯。j)熔炼分析按标准或已文件化的一定程序,供方自行选定的测定样品熔炼化学成分的分析。k)成品分析成品分析是指在供货产品上进行的化学分析。l)序贯试验由试验得到的平均值和单个值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和/或产品标准要求的一组试验。图1第3章规定的定义示例4订货所需信息订货时需方须提供下列信息:a)需方所需的产品加工方法、用途、钢种、形状及尺寸。订货时,也可征求供方的意见。合同中应注明描述产品及其特征所需全部信息及下列有关的交货的详细内容:)交货产品的重量、长度、面积和数量;2)产品外形(根据情况,例如:图纸号);3)公称尺寸;4)1)和3)的特征值的允许偏差;5)钢的牌号;6)交货状态(热处理、表面处理的方式等);7)表面质量及/或内在质量的特殊要求;8)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检验文件的类型及检验和试验的要求;9)采用JISQ9001质量保证体系时,其标准号;10)标志、包装及装运的要求;11)产品标准中要求的选择要求事项;b)a)中的各种信息必须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方法的规定:1)引用一个或多个日本工业标准;2)没有日本工业标准时,规定所要求的特征值及条款;3)引用未注明日期的日本工业标准时,应采用签订合同时有效的版本。备注:对日本工业标准的有效版本有异议时,所用的版本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5生产工艺除非在订货时有协议或在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生产工艺由供方确定。备注:制造工艺包括从炼钢到产品交货的各个工序。6加工商或中间商供货加工商或中间商供货时,按JISG0415的规定,在交货时应提交不作任何更改的供方的检验文件。为了保证供货产品和检验文件之间的可追溯性,由供方提供的检验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产品标志的方法。加工商或中间商无论以任何方法改变产品的性能或尺寸,都应提供与这些变化后的新状态一致的附加文件。这也适用于供方检验文件没有包括的所有特殊要求。7要求7.1一般要求产品应符合合同的要求。无论采用什么类型检验文件,供方都应进行适当的工艺控制、试验和检验,使其交货的产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和尺寸要求。7.2合同检验如果有要求时,供方必须通知检验代表对交货批进行规定检验和试验的时间要求。检验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为了避免干扰正常的工序运行,供方和检验代表应协商确定检验和试验的时间。3.的d)1)或2)中规定的检验代表在约定的时间缺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供方委托的代表可以自己进行验收检验,然后将检验文件提供给用户或代表。在检验、试验工作开始前,应将合同的有效文件交给检验代表。为了进行商定的检验和试验,在商定的时间内,检验代表应能自由地出入所需进行试验和检验产品的供方厂房和库房;可以按着有关规定从试验单元中选取抽样产品,并且切取试料;有权参加试样的选取、制备(切削和处理)以及试验工作。检验代表应遵守供方所有相关制度,特别是有关的安全规程。供方有权要求对任一检验代表进行陪同。进行试验和检验时,应尽可能减小对正常的生产运行的干扰。7.3规定检验和试验7.3.1交易及订货时提供的信息当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时,交易及订货时应包括下列内容:a)所要求的检验报告类型,例如:JISG0415中表1规定的质量证明书(3.1.A、3.1.B、3.1.C)或检验报告书(3.2)等;b)试验的频数(9.2);c)试料和试样的采取和制备;d)试验单元的标识;e)试验方法(7.5);f)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书中的外部检验单位的地址、代表签字。7.3.2规定检验和试验的场所如果供方不具备所需的设备,检查和试验应在双方协商的另一处进行,或政府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如果不在供方进行规定检验和试验,供方在没有收到试验结果的报告之前,产品不得交付。7.4试验中可追塑性在试验过程中,供方应保证抽样产品、试料、试样及其所在试验单元之间的可追塑性。按9.8.2.2进行复验时,供方通过抽样产品与检验单元之间的可追塑性,能把抽样产品从检验单元中取出做复验或剔除。7.5试验方法和设备试验方法按相应的标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标准,按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试验方法执行。对于在合同中或产品标准中所包括的特殊要求,最终检验和试验中所采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按与国家发布的规程用规定精度的校准设备进行校准、调试和维修;如果没有国家的相应规程,供方应先制定文件化的校准程序,并保持校准记录。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精度应能满足其规定值和偏差的要求。用化学、物理或光谱化学方法测定产品的化学成分。在仲裁时,所采用的方法应经协商确定。试验采用的标准如附录1所示。7.6取样和试样力学试验用的试料的制备按JISG0416执行。化学试验用的试料的制备按JISG0417执行。试样的位置、方向及制备按JISG0416和JISG0417中一般要求及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合同要求执行。供力学试验的试料和试样的采取依照钢材的品种按A类或B类的方法执行,任何一种方法都按钢材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a)做力学试验时,直接从产品上取制试样,按A类执行。1)从产品或剩余部分切取试料制作试样时,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切勿对在途的试样材质作有任何影响的处理。有必要矫正试料或试样时,可以在常温下矫正。另外,有规定对试样进行热处理时,可以对试样进行热处理。2)棒钢、型钢和扁平钢的试样在轧制方向切取;钢板、钢带和钢管的试样在轧制方向或其垂直方向切取,具体方向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3)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可使用二种以上试样时,没有特殊规定的,由供方选择。在钢材的全剖面试验情况以外的试样的取样位置,如没有特殊规定按JISG0416执行。4)硬度试样如没有特别规定时,可用拉伸试样的一部分。b)制备标准试料并按规定进行热处理后,制备试样并进行力学试验时,按B类执行。1)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力学性能的数值是对常规标准试料进行热处理后再进行试验后的数值。2)直径为25mm的试样是标准试料沿轧制方向锻制或切削而成的。但当钢材的直径、对边距离或厚度小于25mm时,标准试料可直接作试样。3)从已进行了热处理的标准试料中切取试样。4)硬度试样如没有特别规定时,可用拉伸试样的一部分。8化学成分化学成分按下述要求执行。a)关于化学成分的内容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是成品分析时,做熔炼分析,分析方法按JISG0320执行。b)熔炼分析试样的取制按JISG0417执行。分析试样应在浇铸过程中采取所需要的量。c)需方要求做成品分析的,试样采取按JISG0417执行。分析元素及化学成分的标准值的允许偏差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并指定和明确JISG0321中表的编号。d)用质量分数(%)表示分析结果的,按JISZ8401的规则A及修约到规定的有效位数。当表示碳当量、焊接裂纹敏感性组成及镀锌裂纹敏感性当量时,按各自的计算式中已规定的全部元素做分析,并依据相关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公式算出结果,并通过JISZ8401的规则A把计算结果修约到规定的有效位数。9力学性能9.1力学试验(拉伸试验、冲击试验、硬度试验、弯曲试验)试验方法及试样的种类,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9.2试验频数9.2.1试验单元的组成试验单元按试验类别、合同或产品标准的规定,通常按a)和b)。a)下列要素的组合:1)同一冶炼炉号;2)同一炉罐号;3)同一热处理状态或热处理炉批;4)同一外形;5)同一厚度或直径。b)试验单元的重量和件数在某些情况下,试验单元可由单件产品组成的。9.2.2抽样产品、试料和试样的数量就各项试验而言,从每一个试验单元中采取抽样产品的数量、从每一个抽样产品中采取试料的数量以及从每一个试料中采取试样的数量,按相关产品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尺寸效应在产品标准中,如果产品的力学性能值按厚度、直径等尺寸的大小分组时,此时所指的尺寸应是力学性能取样所规定位置的产品公称尺寸。9.4试样材料的状态如在合同或产品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时,所测定力学性能的试样材料状态就是相应产品的交货状态。9.5冲击试验吸收功的评定当规定冲击吸收功值又没有进一步说明时,应按9.6所测定的所有单个试验值的平均值来表示。9.6序贯试验结果的评定一组序贯试验结果的评定按序贯试验方法执行。冲击试验按下述方法,其他试验,如厚度方向的拉伸试验也可按下述方法。a)一组3个试样的平均值必须符合规定值。其中一个试样值可以低于规定值,但不低于规定值的70%。b)不符合a),试样值不符合规定值不超过2个,且试样值低于规定值的70%不超过1个,供方可以从同一的试料中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试验。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判定试验单元合格:1)6个试样的平均值大于规定值;2)6个试样值中低于规定值的不超过2个;3)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c)不符合a)或b)时,其抽样产品应报废,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中重新取样进行复验(见9.8.2.3)9.7剩余产品的使用当需方要求从定尺钢材上采取试料时,其剩余部分为不符合合同的定尺要求,需方也必须按受。9.8复验9.8.1试验结果无效由于取样、制样、试验不当而获得的试验结果,应视为无效。如下述情况:a)试验前发现试样加工不良或跟材质无关的瑕疵;b)试验中发现误操作;c)拉伸试验中,从试样标点间的中心距标点间距离的1/4处以外断裂且延长率不符合规定。9.8.2复验的方法9.8.2.1一般要求当一个或几个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除以下的特殊情况外,供方可以判废相应的试验单元,也可以要求按9.8.2.2和9.8.2.3规定进行复验。如果试验结果与交货的钢种规定值偏离很大,有理由怀疑产品已混号,此时,采用9.9规定方法。9.8.2.2用单个值作判定的试验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仅规定单个值(例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或末端淬透性试验)时,应采用下列方法:a)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组成(见附图1)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产品应拒收;b)试验单元中是多件产品组成(见附图2)例如同一轧制批,铸造批或热处理状态组成,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挑出。1)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检验代表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