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卫法〔2007〕4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权,尤其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行政权力法治化运作的关键所在。为保证我市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建设法治连云港实施纲要》的要求,特制定了《连云港市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附:连云港市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连云港市卫生局办公室2007年11月20日印发共印:20份-1-附件:连云港市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连云港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等,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督促、引导其合法经营。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㈠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2-㈡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并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意见。㈢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㈣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给予适当处罚。第六条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本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法定处罚最高额70%以上)、中档(法定处罚最高额30%以上,70%以下)、低档(法定处罚最高额30%以下)三个层次。在低档范围内实施罚款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行政罚款首先在中档或者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如果已作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则行政罚款可在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㈣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㈥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㈢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㈡违法情节严重,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㈢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十二条罚款处罚自由裁量原则上可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高幅度(法定处罚最高额70%以上)、中幅度(法定处罚最高额-4-70%以下40%以上)、低幅度(法定处罚最高额40%以下)三个层次。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处罚应当首先选择中幅度范围或者低幅度范围实施。如果对当事人已作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则罚款处罚可在低幅度范围实施。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报送法制工作人员审查和负责人审批时,应当对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合议和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时,应当对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和正确行使。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第十五条超出本办法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幅度的,应当在案件审批材料中说明理由,报请本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决定。第十六条市卫生局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第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部门必须及时提出移-5-送意见,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行政处罚不当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㈠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㈡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㈢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监督检查中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㈣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九条本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各类常用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