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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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共县委办公室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对干部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委办公室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开会表扬、奖金奖励、晋升提级三种奖励方法。第二章对科、局、室的奖励第五条获得办公室“创建文明”称号的科、局、室分别给予500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获得两年一度办公室“优质服务十佳”的科、局、室给予1000元的奖励;-2-第七条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创建文明”单项优秀达标的科、局、室,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的科、局、室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三章对职工的奖励条件及奖金第九条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精神文明创建积极者;第十条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发生;第十一条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第十二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第十三条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第十五条维护财经纪律,抑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第十六条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第十七条领导有方,良好完成各项任务;第十八条坚持自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第十九条如办公室荣获县、市、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可根据县、市、省文明委(办)一系列暂行办法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第二十条如办公室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可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给予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第四章对先进个人的奖励第二十二条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省、市、县“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办公室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办公室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第二十四条被上级部门授予“文明创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奖励办法依据表彰文件执行。-4-第五章其他奖励第二十五条对及时、如实举报违反本单位文明创建有关规定的现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办公室对举报者给予100元的奖励。第二十六条对为文明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奖金、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九条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第三十条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第三十一条工作不负责,损坏各种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三十二条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第三十三条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5-位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三十五条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第三十六条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七条利用职权对同志打击报复或包庇同志违法乱纪行为的;第三十八条有其他违章违纪的;第三十九条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的科、局、室,办公室将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办公室领导复查认可。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此科、局、室,本年度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种综合性荣誉;第四十条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科、局、室,影响致办公室“文明单位”被摘牌、降级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科、局、室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及文明创建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各科、局、室,因创建工作不力出现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以及本单位职工因违反县级、被有-6-关文明创建规定被通报或批评的,按照当年综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科、局、室,予以扣分;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乱搭乱建者,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样外,扣发500元奖金;第四十三条以上经济处罚,在职职工从岗位津贴中扣发,离退休职工从余热奉献奖中扣发。职工家属、子女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职工承担;第四十四条经济处罚由办公室分管领导通知应受处罚的职工所在科、局、室执行,罚金及时上缴财务室;第四十五条所有罚金用于奖励举报人、为创建文明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第四十六条给予干部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办公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四十七条对干部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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