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油厂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内部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和管理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采油厂所属各单位、部门简称(“单位”)和与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第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xx、xx公司和xx采油厂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采油厂利益和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四条xx采油厂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惩处。对员工进行奖励与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合规;—2—(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四)合理有据,奖惩相适。第二章奖励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员工适当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与改造、产品设计与优化、改善和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有发明、专利、创新、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降低企业成本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为采油厂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防止或挽救事故贡献较大,使企业、员工和社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见义勇为,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企业稳定,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生产、经营、财会、审计、营销、廉洁、人事、保密、档案等各类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企业荣誉和形象,事迹突出的;—3—(八)在安全生产方面,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运行做出重大贡献的;(九)在举报和打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十)对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十一)在各项工作以及有关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十二)具有其他成绩或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贡献和成绩程度,给予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种类:(一)表扬、嘉奖;(二)记功、记大功;(三)晋级、晋职;(四)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五)xx公司或企业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奖励。在给予上述奖励时,还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予以奖励。奖励发放形式为货币的,按xx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奖励需要在职工薪酬总额中列支的,应事先征求采油厂企业管理科的意见。第七条奖励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应控制好奖励的类型层次、举办周期、规模大小、奖—4—项种类及获奖数量;(二)奖励应紧密围绕生产、经营、科研、营销、安全等核心业务,重点面向基层和一般员工,以荣誉奖励、综合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专业奖励为辅;(三)坚持条件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让真正有能力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员工得到鼓励、奖励。(四)奖励对象为单位或组织的,一般只进行荣誉奖励;奖励对象为团队和员工的,可予以荣誉及适当财物的双重奖励;(五)物质奖励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匹配,同年同类型奖项的奖励标准应保持一致,上级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授奖。第八条奖励的提出部门、提名标准、评奖周期、奖励等次、名额比例、程序监督、授予决定等,由企业按业务条线归口原则,在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按照节约原则,企业职能部门组织的奖励,原则上不召开大会,但应通过企业内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第九条员工获得奖励前,可根据需要在采油厂内采用多种方式多级予以公示(每级公示不少于7天)。奖励证明材料,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奖励对象获得奖励后,不论何时,被举报并经查实的,作出授奖决定的职能部门应收回荣誉和追回物质奖励。—5—第三章纪律处分第一节纪律处分的种类与使用第十一条员工违反xx公司、xx公司和采油厂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时,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第十二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视违纪违规行为轻重,一般违纪违规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三条纪律处分的期限(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五)留用察看,12—36个月。在处分期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轻重一般按员工行为的性质、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综合判定:(一)一般违纪,是指行为造成的社会或企业影响轻微,或—6—经济损失小于5000元等;(二)情节较重,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或行为虽未造成后果但本身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一定损害,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使企业形象受到一定损害,或造成企业与社会不良影响,或人员伤残等;(三)情节严重,是指经济损失超过50000元,或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本身危害性极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或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或管理停滞、企业形象严重受损、企业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人员伤残严重、死亡,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第十五条员工受处分期间及期满后的有关待遇:(一)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评聘、竞争性选拔、岗位公开招聘、岗位性薪资晋升;(二)受降级处分的,岗位性薪资(基薪)降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降低一个档次或10%;(三)受降职、撤职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并按处分后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岗位(基薪)工资:1.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相应降低一级职务或免去其聘任的职务;2.操作服务岗位人员,相应降低一级技能职务待遇或解除聘任的技能职务。—7—处分期届满后,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关待遇。在处分期间内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届满后,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时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工资考核晋档期从处分期满次月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予以撤销。期间应停发工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安排在其他岗位工作,根据所在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表现好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待遇;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第十八条对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xx采油厂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新录用。第十九条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制度两条以上处理规定,可视为情节较重或按较重处分加重处理。第二十条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8—(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所得或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本人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具有其他有利于企业或单位的突出表现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企业审查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有本制度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形之一的,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有本制度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形之一的,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外,减轻或加重处分档次。第二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9—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有本制度、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免于处分情节的,可免于处分。第二节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违章指挥,不按规定穿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四)瞒报、迟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组织不力的;(五)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导致发生环境破环、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六)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七)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第二十六条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因提供虚假论证,引进了不具有先进性水平技术的;—10—(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的;(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技术引进管理制度的。第二十七条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不按照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或他人利益造成危害的;(三)违反规定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采油厂财物被侵吞、挪用、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的;(四)未取得或未按期提交审查有关资质、权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五)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六)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七)违反生产经营规定,造成生产经营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八)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奖励的;(九)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11—第二十八条在营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服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二)违反规定或未经审批擅自经销,或未作市场调查和详细论证而盲目经销的;(三)在产品销售中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擅自定价的;(四)违反规定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五)对应收账款不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或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挪用、骗取客户资产;(七)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营销管理制度的。第二十九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不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二)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虚报、瞒报物资、劳务、服务等采购价格的;—12—(六)违反规定购入物资,造成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七)授意、指示或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其他违反xx公司、xx公司或采油厂采购管理制度的。第三十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签订有损企业利益的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的;(二)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或未签合同即预付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