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文件哈铁劳卫〔2010〕1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奖惩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经路局2009年12月24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路局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奖惩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是职工群众关注的一项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奖惩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安全稳定,推进和谐哈局建设。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依法履行向全体职工告知程序,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本办法,使全体职工知晓,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坚持依法办事。各单位在实施奖惩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做到有理有据、资料齐全。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纵容、包庇,因主观责任给予职工错误处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错误奖励、骗取奖励的,除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外,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一○年二月七日哈尔滨铁路局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9]85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单位和职工。第三条实施奖惩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㈢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㈤由劳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㈥正常情况按程序办理与特殊情况即时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两类。周期性奖励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即时性奖励可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是指发给奖金或奖品。第五条奖励权限路局可对所属各单位职工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集体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有权给予任免权限内的职工记功、授予本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本单位所属集体记功、授予本单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第六条奖励条件㈠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和集体,视成绩或贡献,给予记功、记大功。1.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2.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在技术创新、节能环保、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5.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㈡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和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对路局批准的在某一系统或专业中组织的评先活动,可对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专项先进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范围、条件和名额等,按路局相关规定执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奖励程序㈠路局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局机关为所在部门)进行民主评选。2.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根据评选结果,填写职工(集体)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3.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4.局劳动和卫生处审核奖励依据和标准、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5.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6.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7.公示无异议后,以“劳”字号文电下达奖励决定,办理相关事宜。8.奖励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㈡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个人或集体所在部门进行民主评选。2.个人或集体所在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填写职工(集体)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报单位劳资部门。3.单位劳资部门核准奖励依据和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4.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5.由单位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决定,办理相关事宜。7.奖励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第八条奖励实施㈠省部级以上或各级地方政府表彰的各类先进,已明确且给予物质奖励的,路局不再进行奖励;未明确的,原则上路局不进行奖励。㈡局内表彰的各类先进,属个人的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属集体的只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个人给予物质奖励的标准: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高于先进生产(工作)者;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高于系统或专项先进个人、基层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㈢经路局批准在某一系统或专业中组织的评先表彰,由路局相关部门组织评选,经劳资部门审核奖励依据和标准,报路局领导批准,以“劳”字号文电公布实施。㈣对防止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奖励,一般情况下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监察等部门核准确认事实,劳资部门审核奖励依据和标准,路局领导批准后,以“劳”字号文电公布执行;特殊情况下,经路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奖励。根据具体情节,一般情况下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特殊情况下奖励额度由路局决定。基层单位实施同类奖励,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㈤本着庄重、节俭、注重精神鼓励的原则,对同一事由不重复进行物质奖励。㈥对各单位由局任免的干部,各单位可直接给予奖励,但需报路局任免机关备案。㈦凡奖励办法的制订、奖金的使用、奖励范围和标准及形式的确定均由劳资部门负责审核,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以“劳”字号文电公布执行。各类奖牌、奖杯、奖状、荣誉证书等由劳资部门负责统一制作。㈧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实施表彰性质的奖励,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种类、程序和条件执行,铁道部、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处分第九条处分种类对职工实施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其中降级是指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一般可降1-3档。第十条处分期限警告,三个月;记过,六个月;记大过,九个月;降级,十二个月;撤职,十二个月。各类处分期限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一条处分权限路局有权对所属各单位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有权对任免权限内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第十二条处分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㈠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㈡发生路风不良反映直至重大路风事件的。㈢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㈣违反职业道德及廉政建设、廉洁自律规定的。㈤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破坏公物、失职失责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以及影响和干扰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㈥其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情形。根据上述处分情形,在履行程序的基础上,路局制定专项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处分程序㈠路局实施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处分意见,通知拟处分职工所在单位。2.由拟处分职工所在单位(局机关职工为所在部门)核准事实,在听取申辩的基础上,填写处分呈报表,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3.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4.按拟处分职工身份由局劳动和卫生处或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5.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6.下达处分决定。7.处分决定下达后,由所在单位向受处分职工送达处分通知书并取回执。8.调整工作岗位的,按任免权限由劳资或人事部门重新下达人事命令或通知,并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9.处分决定、处分呈报表、人事命令或通知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㈡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实施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拟处分职工所在部门核准事实,在听取申辩的基础上,填写处分呈报表,并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2.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3.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4.下达处分决定。5.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单位向受处分职工送达处分通知书并取回执。6.调整工作岗位的,重新下达人事命令或通知,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7.处分决定、处分呈报表、人事命令或通知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第十四条处分实施㈠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十日内,可向本单位或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局机关职工为所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三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调查复核。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经复核后予以改变或维持原处分,要书面答复复核申请人,原处分有误的要及时纠正。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㈢职工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㈣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免发1个月全部奖金,受记大过处分的免发2个月全部奖金,受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免发3个月全部奖金。㈤受降级处分的职工,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未再受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可恢复原技能工资;处分期内又受处分的,待所有处分均期满后方可恢复原技能工资。㈥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处分期满后不再复职,如工作确实需要,且考核称职可重新任用。㈦受处分的职工,处分期内又受处分,应在上一处分期满后按处分种类相应延长处分期限,也可从严给予处分;处分期内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路风建设、维护稳定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受到路局通报表扬、嘉奖的,可视情况缩短处分期限。㈧所有处分均下达人事通知或处分决定。第四章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在发生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拒不履行职责的职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停职检查处理。停职检查是一种组织手段。停职检查期间,工作时间内不得离开工作单位,违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停职检查期间免发全部奖金。待调查等相关工作结束后,再按规定程序处理。第十六条因违规、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实行经济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对受处分的职工,可视情节在处分的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等待遇,新核定的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生效。第十八条对受处分的职工,可视情节在处分的同时予以内部待岗处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内部待岗的时间、待遇等按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单位须制定经济考核办法,对本单位全员进行经济考核。对受处分的职工因处分情形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由单位进行经济考核。考核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凡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路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及路局有关规定,按规定的权限实施奖惩。各单位不得出台相应的奖惩规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基础台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奖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各部门制订的专业管理办法、技术组织措施等,原则上不得夹带涉及职工奖惩的条款和内容,确需涉及的须依法履行程序。第二十三条劳资、人事部门是实施奖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分工负责。纪检和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安全监察部门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各项调(检)查组在调(检)查工作过程中认为需要由行政部门作出处分的,可以向奖惩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及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路局前发《关于贯彻铁道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哈铁劳[1988]418号)、《关于公布<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哈铁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