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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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市直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构编制内的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一)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绩突出的;(十二)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七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直机关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嘉奖、记三等功,旗县区科级以下公务员由旗县区党委、政府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市直单位(含稀土高新区)科级以下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县级公务员(含参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批准。(二)记二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或者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三)记一等功,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四)授予荣誉称号,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五)“包头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包头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包头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翔实的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三)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上报审批;(五)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十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市直机关或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二)审批。按照公务员的奖励审批权限,予以申报审批。(三)表彰。由公务员奖励实施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第十一条凡需在全市范围内对本行业系统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或向自治区以上机关推荐奖励的,应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制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申请机关在拟开展表彰奖励的前一个月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表彰奖励的形式和方法;评审程序以及评审人员的组成等内容;(二)申请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奖励通知,成立评选奖励工作领导机构,安排部署评选工作;(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所在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奖励候选名单;(四)组织评选、研究确定拟奖励集体或个人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五)申请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表彰或向上级机关申报候选名单。第十二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三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一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全市范围内行业系统的奖励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第十五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第十六条被评为“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记二等功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第十七条公务员奖励的奖金标准,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一)嘉奖:800元;(二)记三等功:1500元;(三)记二等功:3000元;(四)记一等功:6000元;(五)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八条给予公务员嘉奖,一般应掌握在本机关当年度公务员总数的20%以内。第十九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第二十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第五章奖励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各地区、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第二十四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二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地区、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包头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doc2、包头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doc包头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科级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健全和完善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竞争上岗,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在一定范围的公开竞争,择优选拔任用市直机关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实行竞争上岗。科级非领导职务可根据需要实施竞争上岗。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第五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没有合适人选,或机关内部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必要时,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允许本系统事业单位中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第六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竞争上岗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除了应具备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为已登记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已参加过渡登记考试合格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二)竞争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竞争科级副职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竞争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年龄一般应在4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七)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八)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上岗:(一)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三)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第三章程序和方法第九条竞争上岗工作应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政工(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竞争上岗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一)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和职数。党委(党组)应根据核定的编制和职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和职数。(二)明确竞争职位的报名资格条件。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竞争职位的要求,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竞争上岗职位的报名资格条件。(三)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原则、竞争职位及职数、任职资格条件、选拔范围、程序方法、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实施方案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应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印发文件、张榜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竞争。(四)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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