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上班“迟到”遇车祸同样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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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上班“迟到”遇车祸同样认定为工伤上班途中出现车祸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上班迟到了,在途中发生车祸事故,那又该不该认定为工伤呢?对此问题,2010年10月大连市沙区法院给出了答案,对徐某在上班迟到的途中“工伤死亡”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了维持。徐某是大连某食品公司派驻在商场内的促销员。2008年6月20日上午9时50分许,徐某乘坐朋友小李驾驶的摩托车途中遭遇车祸丧生,今年3月,劳动部门在徐某母亲的申请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某为工伤死亡。而食品公司却对此认定表示,称徐某被派驻的商场规定的促销员上岗时间为上午8时,而他发生交通事故是却在9时50分,比单位要求的上班时间晚了近两个小时,因此不能确定徐某遭遇车祸是在上班途中。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部门对徐某为“工亡”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日前,大连市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对徐某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具体行政行为。来源:11月2日《新商报》毕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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