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进一步推进干部的继续教育,规范奖励政策,鼓励在岗自学,达到学历学位和能力同步提升的目的,解决脱产学习与在岗自学报销学费和奖励差异较大的问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或税务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第三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学历学位教育应本着学用一致,“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坚持以“自学考试为主,其他形式为辅”,鼓励干部业余自学,走自学成才的道路,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在岗自学考试、函授、网络教育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证书(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证)的给予奖励。第四条学习形式可采用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包括单位委托培养、在岗自学、离岗脱产学习等形式。参加总局、省局委托脱产学习人员,应符合总局、省局委托脱产学习人员资格条件,并有一定培养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选拔推荐。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金昌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附后),报市、县国税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参加各种在岗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都要事先填写《金昌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附后),并将该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市、县国税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第五条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授权、备案的境内外正规教育机构。第六条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市局人事教育科,统一由市局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第七条为积极鼓励国税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支付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一)为培养紧缺人才,对脱产参加总局和省局委托学习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原则上按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执行,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除教材费、考前培训费、报名费及交通费外其余由所在单位支付。(二)在岗自学取得现岗位相近专业高一级学历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大专奖励1000元,本科奖励2000元,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奖励10000元,获硕士学位奖励20000元(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奖励后又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只奖差额),获博士学位的奖励30000元(学历、学位应为国家认可的资格部门及学位主管部门颁发)。(三)对取得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奖励6000元;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计算机达国家二级奖励1000元(新招录的国家公务员,计算机专业、信息工程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以及从事计算机信息工作岗位人员除外),达国家三级奖励2000元,达国家四级水平(大学计算机专业本科除外)奖励3000元;参加计算机资格与水平考试,获初级程序员资格奖励3000元(计算机专业、信息工程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以及从事计算机信息工作岗位人员除外),获程序员资格奖励5000元,获高级程序员资格奖励6000元;达到系统分析员的奖励8000元。(四)对脱产参加总局和省局委托学习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原则上按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不享受奖金(考勤奖、半年及年终奖)和津贴(征收津贴);教材费、考前培训费、报名费及交通费自理。第八条本局系统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已由单位支付了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给予奖励的,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八年,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奖励。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手续。第九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和县局人事教育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审批市、县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协助省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系统学员进行管理。县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协助市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负责县局机关干部和下属基层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报批、登记。第十条脱产学员要将每学期学习情况、实习、毕业设计期间的情况书面报告人事教育和本人所在部门。第十一条在岗人员取得毕业(资格)证书后,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在岗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证书)奖励申报表》,连同毕业证书原件,报人事教育部门核准,由分管人事教育的局领导审批,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金。第十二条学历学位教育奖励经费在公务员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