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美福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严明纪律、奖励先进、惩罚落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敬业精神,提高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精神与物质鼓励为主,经济、行政处罚为辅,赏罚分明的原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并适用于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其他规章制度。第四条、实行奖惩公开、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标准的原则。第五条、奖惩类别:1、奖励——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年度优秀员工”称号、授予“特殊贡献奖”称号2、处罚——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查看、辞退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年度优秀员工”称号、授予“特殊贡献奖”称号等荣誉,并在全公司公告。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奖金50元/次,并在全公司公告。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同时每月出满勤的。2、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3、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够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以及财物安全者。4、乐意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5、拾金不昧者。6、被评为月度优秀员工者。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金奖励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嘉奖一次(含奖金100-300元,并在全公司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等同于一次记功)。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4、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5、维护公司利益的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6、其他情况应当给予书面嘉奖的。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含奖金300-500元,并在全公司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个人档案;三次记功等同于一次记大功)。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2、对工作流程加以简化,并切实可行者。3、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4、为公司经营管理,经营质量提出好的建议和方针,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者。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6、对于舞弊或危害公司行为,能事先揭发或制止的;在恶劣情势下,不怕人身风险克尽职守者。7、其他情况应当给予记功奖励的。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含奖金500-1000元,并在全公司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个人档案;三次记大功者晋升一级工资)。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2、年终被评为公司级以上优秀员工并为公司树立良好信誉者。3、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者(5000元以上)。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著功效者。5、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6、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大功奖励的。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晋级奖励(在全公司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个人档案)。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自第一次记大功之日起计算)但无记过以上(含记过)违纪记录者。2、在当年工作中(财务年度)给公司带来重大效益者。3、为保护公共财产,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1万元以上)。4、其他应该给予晋级奖励的。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升职奖励(在全公司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个人档案)。1、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起到积极效果的,且具有相当管理能力者。2、其他情况应当给予升职奖励的。第十三条、员工在本年度工作成绩突出,得到领导和广大同事认可,由民主投票(按照满一年以上总人数10%的比例)产生的优秀人员,授予“年度优秀员工”称号。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在职享有100元/月先进奖金。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授予“特殊贡献奖”称号。在职期间享受200元/月特殊津贴,在全公司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个人档案。1、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长期立志为企业服务的员工。2、在完善企业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员工。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对比自己强大的对手带领自己的部门、门店员工经受住竞争考验给公司带来利益的管理人员。4、总经理提名的其他有突出成绩的人员。第三章、处罚第十五条、公司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每月累计三次口头警告,处罚30元,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1、员工出差期满未在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者。2、下班不打考勤卡或代替他人打卡者。3、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上级或相关合作部门的计划总结工作等(同时又无合理原因解释)者。4、范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每次30-50元,在全公司公告)。1、员工休假、请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者。2、员工因工外出未按照规定填写《外出单》者(外勤人员除外)。3、迟到、早退11-30分钟者(其他迟到、早退的处罚按照《考勤制度执行》)。4、工作期间未按照标准着装者(参照《总部员工工作装着装规范》)。5、工作期间不按照规定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卫生者。6、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并进行食用者;仓储区域内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饼干、点心等)。7、在工作场所奔跑者(紧急情况除外)。8、工作期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9、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者。10、造成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务短少、损坏者(损失在300元以下)。11、范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含罚金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通报,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警告(从第一次书面警告开始累计一年之内)等同于一次记过)。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2、未经同意,利用上班时间和办公用品处理私人事务者。3、非工作原因私自上网者。4、初次不听上司合理指挥者。5、工作不称职或效率低下者。6、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轻微者。7、一个月内累计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8、对上级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的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9、在工作期间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员工或客户的错误行为者。10、饮酒后来公司工作者。11、请假、休假、出差3天以上未做工作交接者。12、犯有属通报批评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13、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含罚金100元),在全公司通报,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过(从第一次记过开始累计一年之内)等同于一次记大过。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1000元以内)。2、未通知部门经理或主管,或未经部门经理、主管允许,擅自离岗者。3、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特殊情况除外)。4、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5、三个月内累计3次未完成工作任务(自第一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之日起计算),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7、旷工一天者。8、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或相关人员无意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9、发现公司其他同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10、利用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擅自送他人使用,未造成后果者。11、犯有属书面教育性质行为经教育处罚后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的。12、遗失公司所配设备者(除记过、处罚外还要自费购买同一型号设备赔偿)。14、部门员工离职率每个季度达到30%以上者(开除、员工自身早已决定此时间离职者除外)。15、犯有性质与上述相类似的行为。第二十条、有如下行为的给予记大过一次(含罚金300元),在全公司通报,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累计三次记大过(从第一次记大过开始累计一年之内)者予以辞退。1、在工作期间睡觉或打瞌睡者。2、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1000-5000元)。3、故意撕毁公文者。4、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6、遗失重要公文者(含物品、资料等)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者。7、因自身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但情节较轻者。8、一个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含6次)者。9、擅自丢弃公司财物(包括废弃物品)者。10、工作期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11、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导致其他同事工伤者。12、介绍亲人、朋友入公司工作,被介绍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降级处罚以上(含降级)处罚行为者。13、犯有属记过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样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14、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一级处罚(若该员工级别已属最低级,则给予该员工辞退处罚,若该员工是有职务工资的组长或管理人员,职务也降一级,并在全公司通报,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1、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不良影响的反映比较大或直接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3、每月销售业绩未达任务90%的门店或部门所有人员适用本条,销售业绩超过90%后恢复原级别。4、因自身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为严重者。5、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2000元以上)。6、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调动或是无理取闹者。7、散播其他员工的流言蜚语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事之间不团结。8、犯有性质与上诉情况相类似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留用查看处罚(若有职务或级别的留用查看期按录用普通员工工资级别发放,并在全公司通报,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1、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2、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3、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1000元)。4、违反薪资保密原则或打听他人薪资者。5、未经授权而擅自挪用公司钱财或在收款后不及时将公司的钱财返还公司者。6、虚报生病而请假或缺勤者。7、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处罚(在全公司通报,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1、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者。2、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该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等。3、应聘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者。4、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秩序者。5、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性骚扰者(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6、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自第一个旷工日起计算)累计旷工六天以上者(含六天)。7、盗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9、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10、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11、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以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12、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印资料等。13、向任何人(包括新闻界及传播媒介等)发表申明或透露任何“德惠(百信)商贸”的财务资料或任何保密资料,包括以后的员工手册的详细内容者(经公司正式授权的除外)。14、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向上司出恶言咒骂、威胁者。15、隐瞒传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服用摇头丸等)以至伤害其他员工健康者。16、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毒品、非法书刊、光碟等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物品者。17、所管现金及财务严重短缺者(5000元以上)。18、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19、因自身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20、在任何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严重受损行为者。21、犯从属记大过的行为两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者(从第一次记大过开始计算时间)。22、犯有性质与上诉情况相类似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