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岗位职责(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中央办公厅岗位职责(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中央工厂厂长岗位职责1中央工厂厂长职责、权限中央工厂为公司独立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卫生、产品产量、质量、安全生产、成本管理、设备管理等的全面管理,对工厂在上述范围内负有指挥、协调、监督和提高管理水平的责任,现就中央工厂长岗位职责和权限规定如下:岗位职责:一、坚决服从公司领导的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分管领导负责。二、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负责生产、设备、安全、卫生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四、负责设计工厂的改造计划、工厂的生产布局,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生产运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指挥生产。五、定期召开员工大会、质量分析会、管理例会等会议,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专题分析报告或综合分析资料。六、协助总经理和生产副总制定公司生产发展规划,积极配合营销部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七、加强管理,确保工厂各部门和各管理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八、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车间的工作,督促各车间和班组如实做好生产原始记录,掌握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九、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编制生产工艺流程,审核新产品开发方案,并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十、强化管理,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成本。十一、负责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十二、组织新员工的产品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十三、负责抓好生产卫生安全教育,加强卫生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法规、生产操作规程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卫生责任事件和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十四、负责协调研发部、财务部、行政后勤的横向联系,对有争议的问题向上级领导提出协调要求。十五、搞好员工队伍的基本建设,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适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培训、考核和选拔人才,通过组织员工活动,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十六、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工作权限:一、受分管领导委托,行使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指令的义务。二、审批工厂各部门的原辅材料、配件的领用,审核车间和辅助班组的材料(包括零配件)、设备申购。三、负责审核生产过程记录的审核。四、负责工厂与生产活动有关计划的审核,生产工艺流程的审定。五、负责新设备和工厂有关工程的验收。六、合理安排生产人员,对工厂所属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有审核权。七、组织和实施工厂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负责车间审核的考核报告,对考核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人员的有任免审核权。八、对生产原辅材料的采购有建议权。九、厂长(厂长不在岗可由副厂长审批)准假在三天以内,超过三天的应在权限内审核确定不影响生产并按程序报送审批。十、执行公司员工手册中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审核、审批《职工奖惩审批表》,(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酿成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100——200元,由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其过失单可由厂长审批)。中央空调岗位职责2中央空调系统岗位职责1、负责管理完善空调系统图纸资料及维修档案并归档;2、负责空调设施正常运行、日常维护;3、上报空调设施大中修计划、维护保养计划,经批准后进行实施;4、低能耗;5、6、负责空调设施合理使用、经济运行,节约用水用电,努力降协助做好其他工程管理及维护工作;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中央厨房各岗位职责3中央厨房各岗位职责篇1:中餐类中央厨房工作流程图中餐类中央厨房工作流程图-zwols篇2:中央厨房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第三条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六条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七)食品检验制度;(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第八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十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第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第十二条洗手消毒设施要求(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十三条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四)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积垢并易于清洗。(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第十四条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第十五条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三)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第十六条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第十七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篇3: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中央厨房各操作间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1、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每天洗澡,勤洗头发;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手表,佩带饰物;2、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必须要洗手:a)、开始工作前。b)、处理食物前。c)、上厕所后。d)、处理生食物后。e)、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f)、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j)、处理动物或废物后。f)、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x)、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