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月信访工作汇报【精选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民政局月信访工作汇报【精选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民政信访工作综述【第一篇】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健全机制,把信访维稳工作做实做细——XX县民政信访工作典型材料民政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近几年来,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处方治访为手段,以突出职能服务为根本,健全信访各项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使民政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全部在县内得到解决。据统计,我局平均每年都要接待来人来访2000余人次,办理上级交办信件100余件,复信率100%,办结率98%以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民政信访对象超于多元化,信访内容趋于复杂化,信访形式趋于多样化,针对不同信访问题,我们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民政信访工作,为XX大局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信访工作落实在一线近几年来,我县信访问题较为突出,信访工作形势严峻,针对我县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当作我县头等大事来抓,着力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和强化工作措施以及落实和追究工作责任上做文章。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信访工作成效显著,民政信访工作在全县信访维稳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民政信访工作是我县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一项事关政治、事关全局、事关稳定、事关发展的重要工作。结合县委、县政府推行的“一线工作法”,建立健全1了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一是推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任组长,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我局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依法依规限时办结直到息访为止。二是推行信访工作一线工作法。社情民意在一线回应,信访问题在一线发现,信访问题在一线调处解决,真正做到“意见有人听,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调,信息有人报,积案有人化,心结有人解,非访有人查,推手有人揪”。三是推行信访工作信息员制度。各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每月定期排查报送当地信访信息,重大紧急问题及时报告。各乡镇成立了双拥工作站。针对涉军信访维稳问题,建立了复退军人信息联络员制度。以复退军人原来所在部队为单位,挑选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复退军人担任信息联络员,由他们搜集战友的各种诉求后及时将信息与民政部门联系和反馈,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四是推行信访问题座谈会听证会制度。变上访为下访的主要工作要求就是民政干部深入基层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座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使信访问题在公开、依法、平等和谐的氛围中化解。我局近几年来就XXX、XXX、XXX等信访案件都召开了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五是推行信访工作定期研究和培训制度。局领导在月底对全局信访工作进行研究和总结,并针对信访工作涉及的法律政策邀请相关专业人土前来授课和指导,真正做到处理信访问题依法依规依程序。六是推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突出,化解问题及时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鼓励和奖励,对信访工作中的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依法依规依程序实行责任追究,奖优罚劣,使信访工作在有效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信访问题的及时化解,圆满解决。七是推行信访问题立卷归档制度。对信访工作会议记录,信访问题实行一案一卷做到件件有资料,件件有文书,归档规范化。二、突出重点,未雨绸缪,着力创新,把涉军信访做实做细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把双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把涉军信访维稳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由于措施得当,成效也很明显,我县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县”、我局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我局坚持变民政对象“上访反映,救助问题”为民政干部“下访接待,解决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变“救火”为“防火”,真实体察民情,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乡村一级,切实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抗美援朝老战士、79年参战兵以及复退军人中的特殊群体反映的问题是我县涉军信访问题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优抚对象信访问题,我局在各乡镇设立了优抚对象工作站。采取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的手段,真正把优抚对象稳定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矛盾化解在一线。有政策规定的,我局坚决依政策处理,做到不折不扣,没有政策规定,但信访人员反映强烈反复上访的,我局以法度之外、情理之中为原则,通过走访对象,召开座谈会等具体方式,一方面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另一方面结合实际从社会救助的角度出发,想方设法通过综合途径解决问题。针对79参战兵,我局主动安排领导和局干部参加79对越参战退伍军人聚会与他们交朋友、话家常,卸下他们的思想包袱,消除他们越级访、集体访的念头。清明期间我局组织烈士家属及其生前战友代表,去广西扫墓、调研,主动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战士和家属的心结。组织人员赴西藏慰问现役军人,边疆战士倍受感动。针对涉军信访,我们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信访问题,而是多角度,多方式地创新工作方法,以求最好效果。如当复员回家战士在家创业办实事时,我局与相关单位联系,争取在技术上、经济上、精神上给予支持、鼓励、帮助,做到工作上是支持者、生活上是贴心人,事业上是帮助者。近几年来涉军信访没有发生过集体访、越级访。三、民政信访存在的问题1、信访对象趋于多元化。民政信访工作的主体不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幼病残、贫困户为主,现在扩大到离退休老干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者及其他如举报、咨询、投诉、婚姻服务对象、社会法人、民间组织等。民政信访对象区域性特点越来越明显。过去信访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现在城镇信访对象逐年增加,外地人员来信来访现象也逐年增多。2、信访内容趋于复杂化。目前,除了“三老”对象的“三难”、退伍士兵的安置、贫困户的救济等之外,信访内容已涉及到民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基层干部的违法违纪、灾民救助、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的登记及管理等等。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很现实,基本都涉及到集体或个人的切身利益,且都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许多信访对象反映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有些问题,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处理不当,极易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3、信访形式趋于多样化。在社会转型中,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政对象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对民政部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来信来访的形式已不在单纯局限于个人的来信来访,联名信、匿名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也明显增多。有的信访对象尤其是来访人员的言行超常、情绪激动。4、政策法规的落差。民政对象的救济,补助标准虽然几经调整,有所提高,但由于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情况下,许多政策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难以实现同步提高的要求。这就造成优抚救济、低保对象信访问题的增多,极少数基层干部在执行一些政策法规上不到位,一些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最敏感,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如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基层政权建设、“三老”的“三难”等,反映的问题也显得较为突出。5、体制上的落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有、集体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致使企业亏损,职工收入降低,人员下岗,再就业困难,这就造成下岗职工上访的增多。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增大,使退伍军人安置的难度不断加大,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接收安置的退伍士兵。另外,许多企业效益下滑,客观上也给退伍士兵的安置带来困难,这就导致许多退伍士兵因安置问题而来信来访。6、人员素质的落差。少数民政信访对象由于自身人为因素,造成不应有的来信来访增多,主要表现在:不懂政策;不满足对问题的解决、要求过高;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无理取闹等。另外,还存在一些因为问题或矛盾,群众不知道找哪一个部门解决,就盲目地往民政部门跑的现象。四、做好民政信访工作的对策。1、落实责任,建立民政信访领导责任制。2、加强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3、主动下访、加强预防、减少信访源。4、认真处理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提高信访满意度。2012年6月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篇】民政信访工作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日期19991223实施日期1999122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7日民政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第三条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章名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第五条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章名第三章办理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第八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九条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第十条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第十二条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第十三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章名第四章情况报告第十四条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三)人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