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考勤制度(讨论稿)(2007年4月18日伊州国土资监支发〔2007〕14号印发,2009年3月16日第一次修订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系统工作人员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办公室或指定人员负责登记考勤。第三条被考勤人应主动进行考勤登记,考勤员应对被考勤人进行核查登记,对未到单位人员要即刻电话询问查明原因并按实登记。第四条办公室将每月考勤情况于次月五日前汇总公布。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晋升职务、计发补助、扣发工资的重要依据。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上班时间外出必须讲明原因并得到许可,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不无故缺勤。第六条工作时间应当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电话闲2聊、玩电脑游戏、上网私聊等影响工作。第七条因病可以请假;病假在3天以上的,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长期请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按旷工处理外,必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条按规定上下班时间晚或提前15分钟为迟到或早退。第九条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工作的,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无故不参加支队组织活动的或上下班时间晚或提前30分钟的,按旷工对待。第十条因公出差,副支队长及科室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由支队主要领导批准,在返回后及时销假;科室副职及其他干部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经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在返回后及时销假。第十一条大队领导申请探亲假、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须向支队办公室报告,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核准假期时间、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病、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护理假、丧假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对参加家长会、探望生病的直系亲属等特殊情况和因工作关系参加的活动按出勤对待。支队机关在津补贴内设全勤奖每人每天10元,凡未出勤者不得享受,每月5天以上(含5天)未出勤者,不得享受全3月全勤奖。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护理假、丧假按规定天数(没超过规定天数的,按实际天数)不得享受全勤奖,1个月内超过5天(含5天)的,不得享受全月全勤奖。病假:除按照上述规定不得享受全勤奖外,再另扣发津补贴10元。但对重病住院者按照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护理假、丧假对待。没有定点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对待。事假:除按照上述规定不得享受全勤奖外,再另扣发津补贴20元。计算出勤、扣款天数,每月累计不足一天的不计算,每月累计超过一天的,按照自然天数整数倍计算。第十三条对正常假期已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按实际情况办理。第十四条对因领导批准的加班、值班等特殊情况,占用工作人员的正常节假日的,安排就餐,并可安排相应时间的补休,也可发给一定的补助。领导批准的中午加班、值班,安排就餐,并在完成即时任务后可安排下午补休。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的通知》(新国土资监总发〔2006〕82号)文件执行,没有依据的,由支队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研究决定。4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支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