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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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2006年6月1日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尽快启动专用基金的收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40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专用基金收取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起,全市所有竣工交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均应当统一缴存专用基金。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前款所称“竣工交付”的具体时间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房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其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筹集办法另行规定。二、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以房屋项目的建设总投资为计算基数。在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建设总投资”以法规解释方式作出清晰界定前,收取专用基金时,暂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其中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不含地价)。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以该房屋项目办理房地产登记时提交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为依据。地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价款额为准。待“建设总投资”概念及范围明晰后,再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三、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分工(一)市国土房产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成立市专用基金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市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如下职责:1.设立银行存储专户,统一归集全市的专用基金;2.依照《规定》划拨专用基金使用款项;3.建立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信息化管理系统;4.依法对专用基金进行增值运作;5.对各区专用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事项。(二)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依法收缴本辖区内的专用基金,对专用基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四、银行专用账户的开设以及款项的存储与划拨市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全市专用基金的专户存储银行,设立一个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银行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并在各区分设账号。在基金专户设立之前,市国土房产局和各区主管部门均可自行设立一个过渡性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专用基金的临时存储。该过渡账户只能缴存或转入专用基金,不允许支取或转出专用基金。基金专户设立之后,各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过渡账户的专用基金一次性划入基金专户,不允许截留。五、专用基金收取时开具的专用票据收取专用基金时应当向企业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基金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可以在企业财务处理中列支进成本,税务部门不计征税收。财政部门尚未印制专用票据之前,市、区主管部门在收取专用基金时,可以根据企业交纳专用基金的银行进账单,向企业开具交款证明文件,待专用票据印制后,再补给专用票据,供企业入帐。六、专用基金收取与追缴的程序和措施(一)2006年3月13日后新竣工房屋项目专用基金的收取程序。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项目初始登记前,持下列文件到市国土房产局申报,待市管理机构成立后一律到市管理机构申报交纳专用基金,市国土房产局不再受理申报:(1)交纳专用基金申报表;(2)房屋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书;(3)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建设工程结算单;(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市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缴交专用基金通知书》,要求其将《缴交专用基金通知书》规定的款项交至指定的银行账户;3.市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银行进账单,开具交款证明文件和专用票据;4.开发建设单位持交款证明文件和专用票据,到市国土房产局各产权登记部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手续。(二)2006年3月13日前竣工的房屋项目专用基金的追缴程序。各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产权登记部门和建设部门提供的本辖区内有关房屋项目登记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制定翔实的专用基金追缴工作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落实专用基金的追缴工作。具体追缴的工作程序为:1.区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房屋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逐一下发补交专用基金的书面通知,要求该单位在30天之内到各区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补交专用基金有关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1)补交专用基金申报表;(2)房屋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书;(3)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建设工程结算单;(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区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限期缴交专用基金通知书》,要求其将《限期缴交专用基金通知书》规定的款项交至指定的银行账户;3.区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银行进账单,开具交款证明文件和专用票据。(三)专用基金收缴措施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七、专用基金收取与追缴工作的宣传发动市、区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定》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听取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做好解释和宣传发动工作。八、专用基金收取与追缴工作过渡期间的经费来源在正式机构成立之前的过渡期,市、区财政部门要拨付前期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收取与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九、专用基金的使用在专用基金追缴期间,暂不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使用专用基金的申请。十、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折抵关于以商业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折抵应交专用基金的问题,待收取到位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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