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江苏省医学会设立江苏医学科技奖。江苏医学科技奖是江苏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第三条江苏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第四条江苏省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江苏省医学会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江苏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第二章奖励第六条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等领域,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医学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第七条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对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第八条江苏医学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励对江苏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第九条江苏医学科技奖接受省内以下单位或科学家推荐:(一)高等学校;(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江苏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市卫生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医学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第十条各市医学会负责所在市卫生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的汇总、初审和报送工作。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和科学家择优推荐江苏医学科技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二条江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第十三条江苏医学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医学科普奖、卫生管理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第十四条江苏医学科技奖由江苏省医学会确认并颁发证书、奖金。3第十五条江苏省医学会从获得江苏医学科技奖项目中择优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医学科技奖的,由江苏省医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江苏医学科技奖,由江苏省医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十八条参与江苏医学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江苏省医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