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2003-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用基金,保障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用基金的所有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专用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第二章专用基金的性质和用途第三条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委会划拨。注5上述投资均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投资的,则按投资拨款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开发建设单位可将专用基金编入工程预算列入开发成本。第四条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含改造,下同)项目。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地下排水管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第二款所列设施不包括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第五条重大维修养护项目的标准:(一)区内道路路面、路基严重损坏,造成无法通行的;(二)路灯线路需要改造或重新敷设的;(三)沟、渠、池、井壁(面)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的;(四)园林绿化地树木、草皮及雕塑、小品等设施需重新造植或更新改造的;(五)文化娱乐体育场所需改造、改建,或因房屋的基础倾斜造成裂缝或因结构等原因造成柱、梁、板墙、裂缝或严重损坏的;(六)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需更新、改造、改建的;(七)地下排水管网大修、更新、改造等;上述范围以外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高层住宅区专用基金30%用于本体外公用设施;另70%用于本体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多层住宅区内单体高层房屋的专用基金依上述规定按比例划分。第三章专用基金的收取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业主业委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本办法公布以后建成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专用基金直接划拨区住宅管理部门,由区住宅管理部门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专用基金收款证明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业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按规定扣除购买管理用房款和垫支购买商业用房款,其余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一次性直接汇往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帐户。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从出租的第一年起,每年应将经费收入的30%用于回收垫支购房的专用基金,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向区住宅管理部门结算移交一次,划入专用基金专用帐户。直至全部回收完毕。专用基金不属于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第四章专用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委会的决定使用。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用基金用于《条例》及《细则》规定以外的用途。第十一条专用基金的支出,除用于垫支购买商业用房款项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期回收外,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时,只能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如增值部分不足,从管理费积累中垫支或由业主分摊。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需要使用专用基金时,应向业委会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2、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资料;3、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在接到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有业委会主任、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物业管理公司帐户。业主大会不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申请的,业委会应将不同意意见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专用基金,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或地方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住宅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经市住宅主管部门审议同意的,业委会必须执行。业委会拒不执行的,由区住宅管理部门将该项目专用基金直接划拨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并通知业委会。业委会可在划拨前召集业主大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议提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业委会有权监督使用专用基金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如出现材料浪费、返工等原因造成资金不足,业委会不再追加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专用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区住宅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动用专用基金,对业委会正常使用专用基金不得干涉,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方可支出。区住宅管理部门可将暂不需要支出的专用基金以保值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储蓄的期限和所余数额应保障专用基金的日常开支。第十七条专用基金的收支帐目,由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张榜公布一次。区住宅管理部门对代管的专用基金收支帐目,应每年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备案一次。第十八条住宅区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专用基金的收支帐目可以提出质询,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予以答复;也可以直接向区住宅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投诉,区住宅管理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20日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款处罚。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一条(废止)第二十二条(废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住宅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深圳市住宅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