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中装协”)《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保护家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家装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深圳家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家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受中装协委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深圳地区的家装行业准入与清出的自律管理;具体受理申报、审核、报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深圳地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又称家装工程)的会员企业,均按本细则实施准入与清出管理。第四条在深圳地区从事家装的会员企业,必须办理《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自觉纳入行业自律管理,并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评价、评比活动,享受行业协会的相关服务。第五条《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统一由中装协制证,加盖《深圳市家装行业准入专用章》。第二章行业准入第六条根据中装协准入清出自律管理《办法》,在深圳地区开展家装业务的装饰会员企业,应到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申领《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第七条外省市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的,可持总公司在当地办理的《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到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备案;属独立法人公司的,须在深圳地区申请行业准入。第八条根据中装协制定的行业准入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家装行业的准入标准为:(一)企业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作业人员及施工机械;(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设计师从业资格,财务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三)企业有从业资格的家装设计师不少于2人;(四)企业有从业资格的技术工人(初级技工证书)5人以上,其中包括木工、瓦工、油漆工、电工、水暖工、质量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五)企业为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遵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装行业自律公约》。第九条申请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证申报表;(二)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证书(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四)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五)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证明,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六)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资料;(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七)五名初级技术工人上岗证;(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八)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十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对企业申请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应当从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第十一条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经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并在行业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予公示。第三章行业清出第十二条家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实行行业清出。(一)年检不合格;(二)携款逃匿的;(三)对客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有效投诉率超过5%,且连续3个月投诉在协会排名第一的;(五)消极对待业主投诉,不执行协会的调解意见的;(六)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第十三条对发生以上行为的企业,经家装委员会调查落实后,召开家装理事会,提出行业清出意见,报市装饰协会批准。并报中装协备案。第十四条对清出行业的企业,市装饰协会将吊销其行业准入证书及协会会员证书,并在行业刊物、网站、公众媒体上公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工商局、物业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章年检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深圳市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的监督管理,并对准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企业的年检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六条家装企业行业准入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结论记录在《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连续三年合格的企业,协会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通报表场。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和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十七条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12月,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收齐企业年检资料后10内做出结论(注明有效期壹年)。家装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家装企业行业准入年检表;2、《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正副本;3、其他需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第十八条家装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一)违反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二)违反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装行业自律公约》;(三)工程质量合格率在95%以下;(四)全年投诉率在5%以上;(五)对业主投诉不负责任,不积极处理,不执行协会调解意见的;(六)办公场地及法人变更后不告知协会;(七)不交纳会费及违反会员章程;(八)安全、环保、市场经营行为方面发生不良记录。第十九条符合“家装行业准入标准”的家装会员企业,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十五、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情节轻微的,定为基本合格(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实施行业清出),违反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情节严重的即定为不合格。第二十条装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行业准入年检的,其行业准入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二十一条装饰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上交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予以注销,并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二条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的20天内,持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办理家装行业准入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企业下设分公司必须依照《深装协家装委对装饰公司下设分公司的管理规定》办理《分公司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第二十四条到异地经营的家装企业,必须持《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到当地装饰协会登记备案。接受当地行业管理监督。第二十五条遗失《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应当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作废声明,然后按程序补办,否则视作自动清出。第二十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可向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直至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举报;情况属实的,对责任人将给予口头警告、撤职、降级、辞退等相应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由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