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察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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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2003年7月2日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黄文升2009.5.21共十个要点:要点一,立法目的:制裁违法行为规范监察行政处罚保障依法生产要点二,管辖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地原则指定管辖要点三,救济渠道:行政处罚做出前,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做出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90日内提出侵权依法赔偿要点四,亮证执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点五,处理种类:现场处理:当场纠正、限期改正、限期达到、停止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处罚: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证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提请关闭要点六,对建设项目处罚情形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分别处建设、施工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点七,对生产矿处罚情形14种1.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2.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事故,责令停产整顿。不少于10-15元/吨专户、提足、用够、符合范围范围:矿井通风设备、瓦斯监测与抽放、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水、设备安全防护、供配电及安全防护、提升运输安全防护、综合防尘、其它安全生产直接支出4.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事故,责令停产整顿。5.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7.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8.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9.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1.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2.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3.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要点八,对失信失范处罚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提供虚假情况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事故,责令停产整顿。要点九,对煤矿发生事故举措失当处理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损失破坏程度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责令停产整顿要点十,执法载体、维权证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小于50元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听证程序依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使用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26种常用1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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