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奖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本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四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2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监部审查,矿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分别给予记功和500~2000元的物质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0~2000元。第十二条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奖励50元。第十三条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第三章罚则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安全大检查、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的罚款50元。3第十五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党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1、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2、没有党政正职主持召开安全例会;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的90%;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5、没有贯彻近期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7、每次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没有抄送安监部备案的。第十六条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有安全质量条款,明确规定考核指标、奖罚办法。否则,罚责任人50元,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为止。第十七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监部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九条跟班队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罚款100元。第二十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二十一条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持假证或指挥他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井下不得睡觉,一般人员违者罚款100元,岗位工睡觉罚款200元,设备运转时睡岗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留4矿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十三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违者罚款5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带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50元。第二十四条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第二十五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形,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负责人200,技术员200元。第二十六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罚技术员100元。第二十八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每项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第二十九条安检人员违反规定乱罚款的,罚款100元。第三十条职工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井下工作而安排井下作业的,罚单位值班人员和班长各100元。第三十一条在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安监部负责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主管队长200元,跟班队长200元,上级公司查出加倍处罚。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否则罚技术员100元。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5栏中曝光,严重“三违”一季度累计二次以上者,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第三十五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由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三十六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1、酒后入井;2、无措施施工或者不按照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指挥人员,以及现场施工负责人;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圆班的主要责任人;4、空顶作业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7、斜巷运输时,各类安全设备达不到齐全可靠和安全运行要求时,仍然使用的;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责任人和指挥员;9、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停电就在架空线下面作业的责任人;10、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11、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不积极参加抢救的人员;12、违章指挥的班长以上人员。第三十七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1、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的人员;2、携带烟草下井的人员;63、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造成事故的;4、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责任人;5、瓦斯检查员空班、假检的;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人员;7、爆破员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的;8、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的;9、殴打安检人员或谩骂安检人员性质恶劣的;10、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的。第三十八条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党内职务的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安全奖金。第三十九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四十条发生工亡事故的交由上级部门查处。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第一节采煤第四十一条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余量不大于100毫米),超高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单个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11.4Mpa,工作面整体支柱初掌力合格率不低于90%。达不到要求,每根柱子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3元、验收员2元,7主管队长1元。工作面柱子初撑力合格率少于80%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顿。第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否则每项罚当班班长100元。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棚间距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正负100毫米,支柱为直线,柱距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处罚款20元。第四十四条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处罚款20元;用搪材代替水平销的罚款50元。第四十五条单体支柱必须编号管理,否则罚队长100元。第四十六条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否则,罚队长100元,初采期间处罚单位1000元,罚队长200元。第四十七条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都必须两人操作,清理好退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的罚款50元。第四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出现丁字棚,否则每处罚款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200元;跨越皮带要走过桥。否则,罚款100元。第五十条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不及时处理的。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第五十一条出煤过程中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石块、煤块或柱子、棚梁等不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二条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综采不低于3%~5%),现场配备有检查仪器。8否则,罚泵站司机100元。第五十三条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10元。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m2时要加强支护,超过50m2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队长和跟班队长200元。第五十五条初次放顶期间要坚持执行公司、部室和区队领导现场跟班制度,违者罚相关人员100元。第五十六条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放炮采用浅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必要时采取人工盘煤掏梁窝,打临时支柱,挂梁打好贴帮柱。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第五十七条破碎顶板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扣扣连接紧密,其它地点的网片连接绳每隔200毫米打一个死结,不得窜矸,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八条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违者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第五十九条工作面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坏梁、坏柱和多余的活柱。否则,每根罚款20元。第六十条工作面内的单体支柱要棵棵防倒,认真使用好防倒绳,违者每根罚当事人10元。第六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柱梁应按规定定位,违者每根罚责任人10元。第六十二条单体支柱要迎山有力,倾斜工作面,迎山角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根罚款50元。第六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弯曲段的距离不能超过15—20米,违者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9第六十四条采煤工作面的梁端距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的规定(340毫米),超过时必须加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六十五条严禁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梁或进行其他工作。否则,罚款100元。第六十六条遇到柱子钻底或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严禁炮崩。否则,罚款500元。第六十七条回柱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八条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及支柱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款100元。第六十九条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100元。第七十条支柱钻底严重时要穿鞋。否则,每根罚队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第七十一条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七十二条机头大棚和超前支护棚间距不能大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