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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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生产□服务□营销经济案奖惩制度文件号Y98011610版次A□通用□部门□衔接□暂行编制审核批准共1页第1页日期日期日期生效日期阅文范围□签收□签阅□张贴部门签字日期更改记录标记处数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更改记录标记处数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1在公司的所有经济活动中,如采购、验收、招待、考察、修理、外协、财务、物管、运输等,不允许有丝毫侵占、贪污、受贿、索贿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1.1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20元以上者,收缴赃款并开除。1.2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者,收缴赃款,罚款5000元并开除。1.3非法所得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者,收缴赃款,罚款20000元,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在经济活动中不允许有包庇他人,知情不报及玩忽职守行为。如有违犯,视情节处罚,最高可按本制度第1条处罚。3对于维护公司利益,检举揭发者,公司绝对为其保密。一经查实,立即给予举报人重奖(不论举报人是公司员工还是外部人员)。3.1举报1.1条或1.2条者,奖人民币500~2000元。3.2举报1.3条者,奖人民币2000~20000元。√√√4对于贿赂公司员工的往来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关于反行贿、反泄密的协议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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