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目的为推动绿色贵州建设,加快生态建设步伐,保护森林资源,改善贵州生态环境,对各市、县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情况进行考核,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考核依据本次考核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县乡村造林绿化规划(2014-2017年)的批复》(黔府函[2014]20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9号)的要求开展。第三条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市(含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2第五条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包括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和四项单项指标考核。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工作综合考核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造林任务完成率、造林合格率、造林成林率、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率、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结率、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率、古树大树保护率等10个率。四项单项指标考核包括对森林覆盖率、造林任务完成合格率、营造林资金到位率和森林火灾受害率四项指标的考核。第六条考核工作的组织本次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组织有关单位和全省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的技术人员完成。考核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站、中心),由涉及考核内容的厅相关部门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组成,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办法、组建和培训考核队伍、收集相关资料、抽取考核样本、编制和审核考核成果等工作。办公室设业务组、外业考核组、质检组和稽查组。第七条考核县的抽取本次考核根据全省各地工作情况抽取30个县进行考核,未抽到的县的考核结果根据相关规则评定。凡省厅未抽到而主动提出要求接受省级考核的县,由该县自出资3金委托第三方(有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进行考核,省厅指派技术人员对其考核结果进行质检,通过省级质检的,省厅将认可其考核结果。第八条考核结果的申诉凡对省林业厅认定的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申诉,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前一月内由省林业厅和申诉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有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进行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九条考核结果的通报和整改根据考核结果分别对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和四项单项考核排名位于倒数2名的市及倒数10名的县进行通报。省林业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县发出整改通知书,省林业厅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存在问题的县在春节前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4第二章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工作综合考核第十条10项考核指标分值分配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工作综合考核是对各市、县的10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考核后将各市县所得总分在全省进行排名;10项考核指标所占分值分别为:森林覆盖率20分,造林任务完成率15分,造林合格率15分,造林成林率10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率5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结率10分,森林火灾受害率10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5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率5分,古树大树保护率5分。第十一条森林覆盖率一、定义指各市县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含乔木林、竹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和四旁树占地面积)与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二、考核内容考核各市县2014年度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森林面积的增加和减少情况,依此测算出各市县森林覆盖率,并按照评分办法评分。三、评分办法(一)抽取30个县的森林覆盖率进行省级复核(已经在2015年4月复核过的除外),2014年度森林覆盖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49%)的记满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考核评分=A为考核县核定森林覆盖率5(二)未抽中县的森林覆盖率以2014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省级复核结果的平均数进行修正。各市的森林覆盖率以复核后辖区内各县的森林面积占该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四、考核办法(一)考核基础数据以各县上报的2014年度林地变更资料为基础数据,包括2013年度森林面积、2014年度林地和非林地上新增加的森林面积、减少的森林面积和2014年度四旁树占地面积。(二)考核方法1.抽取复核样本考核组在开展外业复核之前,根据被抽查县的2014年林地年度变更成果资料,分别对林地上新增森林面积、非林地上新增森林面积、林地上减少的森林面积、非林地上减少的森林面积抽取复核样本,抽查比例为2-3%,抽取比例需同时兼顾面积和小班个数。对有株数记录的四旁树调查样地的复核办法:对有株数的样地数按照全县有株数样地个数的3%的比例抽取,具体样地按照等距抽样的方式抽取,首先对全县有株数记录的四旁树调查样地按株数大小排序,根据拟抽取样地个数确定抽选间距,然后随机确定起点,每隔一个抽选间距抽取一个样地,直至抽够样本容量为止。2.外业复核(1)新增森林面积的复核现地复核抽中的新增森林面积小班,复核小班实际面积大于上报6面积的,以上报面积为核实面积;复核小班实际面积小于上报面积的,以小班实际面积为核实面积。(2)减少森林面积的复核①小班复核现地复核抽中的减少森林面积小班,复核小班实际面积大于上报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核实面积;复核小班实际面积小于上报面积的,以小班上报面积为核实面积。②线路调查选择一条不少于10公里的线路,踏查复核路途沿线,对未上报的减少森林面积小班进行现地勾绘调查并填记表格。(3)四旁树样地调查复核对抽取的四旁树调查样地进行全面复核并填记表格。复核过程中,对有分叉的四旁树,不论在任何位置分叉均按1株计;对于密集分布有乔木(胸径5cm以上)、竹类(竹高2m、胸径2cm以上)的样地,当按株数折算出的四旁树占地面积超出实际占地面积时,应根据实际占地面积乘以110求算该样地的四旁树株数。3.森林覆盖率核定省林业厅按以下方法审核并修正各县上报的森林覆盖率:对抽中的县根据省级复核结果进行修正,对未抽中的县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省级复核结果的平均数进行修正。各市州的森林覆盖率以复核后辖区内各县的森林面积之和占该市州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74.森林覆盖率考核结果的落实为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各县需根据考核认定的森林覆盖率将森林面积(含有林地、国特灌、和四旁树占地面积)落实到2014年林地年度变更成果数据库中,以保证数据库中计算出的森林覆盖率与省林业厅核定的森林覆盖率一致。具体办法如下:(1)根据省厅核定的森林覆盖率数据推算本县核定的森林面积;(2)求算出需调减森林面积=各县上报的森林面积-省厅核定的森林面积;(3)在数据库中,按非林上森林—商品林-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的次序依次排查,逐一排除达不到森林标准的地块,直至达不到森林标准的地块面积等于应减森林面积为止。在排查过程中,不得变更林地范围,针对林地上达不到森林标准却被错划为森林的地块,根据地类划分标准变更地类,但不得更改用地性质;(4)对数据库中的森林面积进行核对,直至数据库中调整后的森林覆盖率与核定的森林覆盖率为止,若不相等,重复第3步。第十二条造林任务完成率一、定义指经核实后完成的营造林(含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人促封山,下同)面积占省林业厅2014年度下达的营造林任务面积(含县乡村造林绿化任务面积)的百分比。二、考核内容造林任务完成率包括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封山育林(含人促封8山、下同)任务完成率两项二级指标的考核,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的分值为10分,封山育林任务完成率的分值为5分。三、评分办法(一)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为100%的记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二)封山育林(含人促封山)任务完成率为100%的记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三)只有人工造林任务的,封山育林任务完成率记5分,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按实际得分计算;只有封山育林任务的,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记10分,封山育林任务完成率按实际得分计算;(四)两项任务(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都没有的县,该县的造林任务完成率记15分;(五)抽中县以实际考核结果为准,未抽中县以全省考核结果的加权平均数为准,市的考核结果为该市内被抽中县考核结果的加权平均数。四、考核办法(一)相关定义1.下达任务面积:省厅2014年度下达的营造林任务面积(含县乡村造林绿化任务面积);2.上报完成面积:指各县上报的经自查验收评定为合格标准的营造林面积;3.抽查面积:指根据规定比例从上报完成面积中抽取的需要开展9外业核查的面积;4.核实面积:经核实确认的营造林面积,人工造林核实面积包括人工造林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封山育林核实面积包括封山育林实绩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其中人工造林不合格面积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地的面积;5.核实完成面积;指经过内外业核实确认完成的营造林面积。(二)样本抽取全省抽取30个县进行考核,本次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考核的抽查面积按全省各县上报的人工造林完成面积总数的5%抽取,封山育林任务完成率考核的抽查面积按全省各县上报的封山育林完成面积总数的8%抽取。(三)面积内业核实指在室内对被考核县上报完成的各乡镇、各工程、各年度的营造林小班的图、文、表等资料进行核实和对比,确定外业抽查核实小班的过程。(四)面积现地核实1.现地核实对象对内业审查确定为外业抽查核实对象的营造林小班,必须进行现地核实。2.面积核实(1)核查最小起测面积为1亩(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1亩10以下部分应进行调查)。(2)面积核查须使用误差在2毫米以内的1:10000的地形图,结合GPS定位后进行现地勾绘,县级作业设计图、自查验收图只能作为核查的参考依据,不得直接用于核查勾绘。(3)现地核实小班(地块)范围,核查小班(地块)中有1亩以上的非营造林对象应扣除。对每个核查小班必须重新求算面积,面积求算可用透明方格纸或Arcgis等软件(采用西安80坐标系),求算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以内的,用原上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相差超过5%的,用小班(地块)实际调查面积和上报面积中的最小数作为核实面积。3.小班面积求算(1)外业核查小班的面积必须重新求算,不得直接采用核查单位提交的小班面积。(2)小班面积求算允许误差为±5%。(3)小班面积求算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备查。4.造林任务完成率的计算(1)人工造林面积核实率=(人工造林核实面积/人工造林抽查面积)*100%;(2)人工造林核实完成面积=(上报完成的人工造林面积*人工造林面积核实率);(3)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人工造林核实完成面积/省林业厅下达的人工造林任务面积)*100%;11(4)封山育林面积核实率=(封山育林核实面积/封山育林抽查面积)*100%;(5)封山育林核实完成面积=(上报完成的封山育林面积*封山育林面积核实率);(6)封山育林任务完成率=(封山育林核实完成面积/省林业厅下达的封山育林任务面积)*100%。第十三条造林合格率一、定义指2014年度营造林合格面积占上报完成的营造林面积的百分比。二、考核内容造林合格率考核包括人工造林合格率、封山育林(含人促封山、下同)合格率两项二级指标的考核,人工造林合格率的分值为10分,封山育林合格率的分值为5分。三、计分办法抽取30个县进行考核。(一)经核实人工造林全部合格的记10分,不合格的按比例扣分;(二)经核实封山育林全部合格的记5分,不合格的按比例扣分;(三)只有人工造林任务的,封山育林任务合格率记5分,人工造林任务合格率按实际得分计算;只有封山育林任务的,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记10分,封山育林任务合格率按实际得分计算;12(四)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含人促封山)两项任务都没有的县,该县的造林合格率记15分;(五)抽中县以实际考核结果为准,未抽中县以全省考核结果的加权平均数为准,市的考核结果为该市内被抽中县考核结果的加权平均数。四、考核办法(一)样本抽取造林合格率的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的考核面积的抽取与造林任务完成率相同。(二)相关定义1.造林成活率:指造林作业后3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占造林株数的比例。2.合格面积:经核实确认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工造林面积、封山育林面积人工造林小班成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