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第二条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第三条“泰山杯”奖可申报承建奖和参建奖。第四条“泰山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评选、公布等组织工作。第五条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第六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2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的分类工程,每类不得超过两项。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一)公共建筑装饰奖单体面积6000m2以上;(二)建筑幕墙工程面积6000m2以上;(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m2,且为整体装饰装修;(四)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五)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奖和参建奖)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额均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六)申报“泰山杯”奖工程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施工,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第八条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的工程;3(五)环境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六)曾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七)近两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八)近两年出现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第九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通过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标准;(二)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三)应为各市范围内的优秀装饰装修工程。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第十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一)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负责“泰山杯”奖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或装饰协会领取申报表;(三)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应对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4(四)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并在文件中说明排序意见;(五)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应将推荐情况通报各申报单位。第十一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二)《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三)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四)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五)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六)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七)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10张;(八)配有解说词长度在10分钟以内的实况录像VCD光盘。第十二条申报资料的要求:(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介绍等;(四)报送的文字资料另需制作成txt文本格式的计算机文5件。第四章工程复查第十三条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评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泰山杯”奖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复查组进行复查。复查组的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推荐,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确认。复查组根据当年工程的分布及数量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每小组3—5人,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装饰协会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的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第十四条复查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复查工作。每个复查人员对复查的工程均应填写复查意见,并签字;每个复查小组要对复查的工程形成小组意见,每个复查人员签字;复查王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第十五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6(三)实地查验工程。复查小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第五章工程评审第十六条“泰山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在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装饰协会和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装饰协会及有关单位范围内,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第十九条评审会议通过听取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意见、观看录像、审阅资料、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工程为获奖工程。第六章奖励第二十条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装饰协会向荣获“泰山杯”奖的单位,颁发“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向组织该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颁发证书。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7第七章纪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第二十三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取销复查工作资格或评审委员资格。第二十四条申报资料,复查记录、签字的意见,评审材料、无记名投票表及汇总票数等,要归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半年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省建管局、省建筑装饰协会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