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非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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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3-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必须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严格控制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批示精神,今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要转入非粮原料为主的发展轨道。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实施非粮替代予以引导与奖励,支持打通非粮技术路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发展非粮替代要既积极又稳妥。相关企业、单位要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技术成熟度、原料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稳步推进非粮替代。国家财政将仅对达到标准的少数优势企业予以支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文件,我部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附件: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4-附件: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以非粮作物为原料的技术路径应用,引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转入非粮原料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二)甜高粱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三)薯类制乙醇进一步技术创新,优化生产工艺示范;(四)以林木果实等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放大生产示范;(五)延伸加工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的生物化工与生物能源联产放大生产示范;(六)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以非粮为原料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优化工艺或放大生产示范。第三条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条件。非粮示范实行门槛准入制,严格资质限制。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具有中试或工业生产装置,-105-并且有能力放大生产、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达到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量化标准见附1~附5)。(一)已完成中试或已有工业生产装置运行,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1.中试或工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要求,能够连续生产;2.采用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以自主创新为主,生产工艺路线合理,生产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3.生产物耗、能耗、水耗处于国内先进水平;4.生产过程清洁环保,污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要求;5.生产成本低于同行业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竞争性;6.生产做到资源综合利用,同时生产其他高附加值产品;7.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二)企业具备放大生产或进一步技术创新的条件。1.具备放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的详细方案;2.企业所在地能够保证企业扩大生产所需原料,且原料供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与粮争地;3.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扩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需要投资额的40%;4.具有产品销售渠道,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5.项目审批符合规定程序。第四条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具体包括:(一)建设期贴息。经审核达到标准的示范项目,对其放大生产-106-或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在建设周期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二)竣工投产后奖励。在示范项目投产后,经验收评估,放大生产后各项指标达到或优于“标准”规定的中试水平,打通工业化生产流程;或在优化生产工艺方面实现突破,达到“标准”规定者,财政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企业因放大生产或优化工艺所增加投入的20%~40%。(三)贴息和奖励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拨付。财政部分年度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在示范工程结束并验收评估后,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示范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转拨至示范企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附:1.纤维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2.甜高粱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3.薯类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4.生物柴油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5.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联产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107-附1:纤维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为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特制定本标准。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要已完成中试,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具备相应的中试装置;而且具备能力扩大产业化,有详细的放大生产的实施方案。具体标准如下:一、已完成中试,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一)原料资源要求指标:具有先进的秸秆收集与储存技术。(二)中试生产规模指标:>500吨(燃料乙醇)/年。(三)中试生产连续性指标:生产时间>300天/年。(四)中试生产消耗指标:按秸秆纤维素含量36%计,生产1吨99.5%无水乙醇消耗:1.秸秆≤6.6吨;2.装置新鲜水耗≤12吨;3.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750公斤。(五)中试生产效率指标:1.秸秆糖化、发酵生产乙醇的时间<72小时;2.纤维素降解为可发酵糖的转化率≥90%;3.以葡萄糖为代表的己糖发酵乙醇转化率>90%(相对于理论转化率);4.发酵液中乙醇浓度>10%(v/v);5.发酵后残糖:总糖≤0.2%。(六)中试生产综合利用指标:-108-1.秸秆生产燃料乙醇的主要副产物是木质素,可以作为锅炉燃料,或其他用途如生产表面活性剂、土壤改良剂;2.乙醇发酵过程副产CO2,需要进行收集、分离与纯化(物理或化学吸收、变压吸附等)以作为食品或化工利用。(七)中试生产成本指标:99.5%乙醇制造成本<5500元/吨(按秸秆200元/吨计算)。(八)中试生产环保指标:1.废水排放:废水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COD<100ppm);2.废气排放:废气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回收利用乙醇发酵过程产生的CO2;3.固体废弃物排放:废固排放为“零”,生产纤维素乙醇后的木质素作为锅炉燃料,或其他利用如生产表面活性剂、土壤改良剂等,必须循环利用。(九)具备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者优先。二、企业具备放大产业化的条件1.拟扩大产业化示范工厂生产规模指标:示范工厂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吨/年;2.拟扩大产业化示范工厂原料资源保障指标:具有7万吨以上秸秆/年原料保障;3.拟扩大产业化示范工厂资金指标: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产业化扩大投资额的40%;4.企业具备相关行业3年以上生产经验;5.企业产业化后,具有产品销售渠道,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109-附2:甜高粱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为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特制定本标准。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要已完成中试,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具备相应的中试装置;而且具备能力扩大产业化,有详细的扩大产业化实施方案。具体标准如下:一、已完成中试,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一)原料资源要求指标:具备甜高粱优良品种和成熟的栽培技术。锤度在19%以上。在正常年景,一般土地的茎秆亩产5吨以上,籽实亩产200公斤以上;低质土地茎秆亩产3吨以上,籽实亩产120公斤以上。可以在盐碱度4‰以上的土地种植。(二)中试生产规模指标:>500吨乙醇/年。(三)中试生产连续性指标:生产时间>4000小时/年。(四)中试生产消耗指标:以甜高粱秆可发酵糖含量14%计,生产1吨99.5%无水乙醇消耗:1.高粱秆≤18吨;2.水耗:固态发酵法水耗≤5吨,液态发酵法水耗≤15吨;3.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固态发酵≤600kg,液态发酵≤700kg。(五)中试生产效率指标:1.可发酵糖转化率应>90%;2.实际乙醇收率≥90%(相对于理论转化率);3.发酵时间<46小时;-110-4.发酵后残糖:总糖≤0.8%。(六)中试生产综合利用指标:甜高粱生产燃料乙醇的主要副产物是糟渣,可以作为饲料,或其他用途,如造纸、生产成型燃料等。(七)中试生产成本指标:99.5%乙醇制造成本<4000元/吨(按原料甜高粱秆每吨200元计)。(八)中试生产环保指标:1.废水排放:废水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COD<100ppm);2.废气排放:废气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回收利用乙醇发酵过程产生的CO2;3.固体废弃物排放:废固排放为“零”,高粱糟渣作为饲料,或其他利用如生产成型燃料或造纸等,必须循环利用。二、企业具备放大产业化的条件1.拟扩大产业化示范工厂生产规模指标:示范工厂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2.拟扩大产业化示范工厂原料资源保障指标:甜高粱种植基地主要设置于盐碱地、沙荒地等低质土地,年产3万吨甜高粱乙醇应具有不少于12万亩未利用土地,甜高粱种植基地不得挤占良田,不得与粮食争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应得到土地部门与农业部门的认可。3.拟扩大产业化示范工厂资金指标: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产业化扩大投资额的40%。4.企业具备相关行业2年以上生产经验。5.企业产业化后,具有产品销售渠道,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111-附3:薯类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为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引导奖励资金补助对象,特制定本标准。薯类乙醇示范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优化工艺。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要已有工业生产装置运行,具备了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而且有详细的优化工艺、技术创新的示范实施方案。具体标准如下:一、已有工业生产装置运行,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一)原料资源要求指标:具备优良薯类品种和成熟的栽培技术。鲜薯淀粉含量在28%以上,在正常年景一般土地的鲜木薯亩产3吨以上;低质土地鲜木薯亩产2吨以上。(二)生产规模指标:>80000吨(燃料乙醇)/年。(三)生产连续性指标:生产时间>300天/年。(四)生产消耗指标:以木薯干淀粉含量68%、红薯干淀粉含量63%计算,生产1吨99.5%无水乙醇消耗:1.木薯干≤2.85吨,红薯干≤3.2吨;2.水耗:木薯水耗≤5吨,红薯水耗≤8吨;3.综合能耗≤230公斤标煤。(五)中试生产效率指标:1.可发酵糖转化率应>95%;2.实际乙醇收率>92%(相对于理论转化率);3.发酵时间<52小时;-112-4.发酵罐内乙醇浓度≥11.5%(v/v);5.发酵后残糖:总糖≤0.5%。(六)生产综合利用指标:薯类生产乙醇副产物糟渣,可用作燃料或作为饲料、肥料,做到综合利用。(七)生产成本指标:99.5%乙醇制造成本<4700元/吨(按原料鲜薯每吨400元计)。(八)生产环保指标:1.废水排放:废水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COD<100ppm),废水实现循环利用者优先;2.废气排放:废气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回收利用乙醇发酵过程产生的CO2;3.固体废弃物排放:废固排放为“零”,薯渣处理后回收沼气,固体废渣作为有机肥。(九)具备长期乙醇生产经验,具有较强的技术集成能力与引进消化吸收能力。二、具备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创新的条件1.示范工厂生产规模指标:不低于10万吨/年。2.示范工厂原料资源保障指标:薯类种植基地主要设置于盐碱地、沙荒地等未利用低质土地,年产10万吨乙醇应具有不少于40万亩未利用土地,种植基地不得挤占良田,不得与粮争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应得到土地、农业部门的认可。3.示范工厂资金指标: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优化工艺、技术创新所需增加投资的40%。-113-4.为改善薯类乙醇技术经济性,示范企业应在发酵、纤维素利用、废水处理三方面具有创新技术:①发酵罐内乙醇浓度≥15%,发酵时间≤52小时,发酵后残糖≤0.5%;②能够利用薯类中的纤维素生产饲料、沼气或乙醇;③废水达到国家规定一级排放标准,采用全渣厌氧消化生产沼气者优先。5.企业具备薯类乙醇5年以上生产经验。6.具有产品销售渠道,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114-附4:生物柴油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为公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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