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攀登科学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科技人才,推进贵阳生态文明城市及创新型城市建设。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一节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第八条《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或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贵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九条《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候选人或组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贵阳辖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第二节市科技进步奖第十一条《办法》第十条(一)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制品(品种)等物质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型产品;“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3.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十二条《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指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3.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发表;“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应用。第十三条《办法》第十条(三)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制品(品种)开发及应用推广。第十四条《办法》第十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第十五条《办法》第十条(五)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十六条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单项科技成果的公民或组织,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第十七条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3.在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第十八条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三节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和产品等(经科技部门按程序认定的)。第二十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技术成果(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等活动。第二十一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的范围:1.对自主研究或合作研究产生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2.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3.获奖后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过程中,又取得新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4.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集成或推广普及模式创新,并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第二十二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转化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做出重要贡献;2.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3.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有效地解决产业化的推广模式、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形成规模效益。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人。第二十三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成果来源和人员等条件,并在项目的完成中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三章奖励条件、评审标准第二十四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凡属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和社会公益类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自然科学理论研究,论文必须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会上或国内(国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应用,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科学技术转化类成果,必须手续齐备,无成果权属争议,技术成熟度高,并在生产中广泛推广应用具有相当规模,经二年以上生产应用证明有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五大类评审:第一类技术发明;第二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三类技术开发;第四类重大工程;第五类社会公益。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审标准:1.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审标准:一等奖:属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二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三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2.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标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正面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较大影响;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对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3.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审标准: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前景,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4.重大工程类项目评审标准: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5.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审标准: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提高和普及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上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提高和普及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