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介绍赵柯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纲一、处罚规定二、主要问题三、关键点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环罚字【2010】3号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地址: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厦):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经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你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你矿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99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2.罚款人民币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环罚字〔2010〕6号•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景河董事长•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99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七十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即上一年度你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一百四十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四元的百分之五十)。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环罚字〔2010〕7号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99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四十四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即上一年度你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八十九万九千五百三十七元的百分之五十)。行政处罚—行政责任•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利益其他行政行为相对人利益行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时间维度第一性义务211第二性义务性质•增加新义务/限制剥夺既得利益•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具体行为:特定对象/一次有效•要式行为:特定的形式/程序•依职权的行为:主动而为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一、关于执法依据梳理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环办[2009]107号);二、关于执法程序的规范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环监发[2009]42号);三、关于具体环节的规范4、【证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5、【听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6、【自由裁量权】《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7、【自由裁量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环办[2009]107号);8、【文书】《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9、【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四、关于监督10、《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指南》(环办[2012]98号)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1999)•行政诉讼法(1989)•行政强制法(2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进程•1992年7月7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行政处罚法》•1999年8月6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7号)•2010年1月19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要点•5章53条增加到8章82条•在立法目的上,突出以人为本,坚持保障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执法形式上,兼顾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强调执法效果•在监督形式上,实行内外结合,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主要内容1、新列入了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新列入)(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新列入)(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7)行政拘留。(新列入)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内容•环保部门有权实施的主要有4种:(1)警告;(2)罚款;(3)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人民政府有权实施的主要有2种:(1)责令停业、关闭;(2)责令停产整顿。•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的有:行政拘留。主要内容•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顿、行政拘留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行政处罚•不由环保部门实施•可借助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遏制环境违法•环保部门可为政府承担具体立案调查工作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故列入。主要内容2、关于管辖权•弱化了专属管辖(适应《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修订趋势)•限制了无法律依据的管辖变动(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与《办法》相比增加了限制词“有管辖权的”,上级环保部门不可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无管辖权的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因为这样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如行政复议的层级权利。为避免诉讼风险,故予限制。主要内容3、明确了7种判断依据或者标准:(1)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虑情节(第6条);(2)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标准(第8条);(3)管辖权的判断及争议处理(第17—20条);(4)立案与否的判断标准及不予立案的处理(第22、25条);(5)终结调查与否的判断标准(第44条);(6)结案与否的判断标准(第67条);(7)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第77条)。主要内容4、细化了有关具体要求(1)调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2)取证的程序要求(3)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程序(4)执行程序(5)归档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案件移送其他案件线索立案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反馈移送单位移送有权机关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或补充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撤销立案案件线索材料已附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的告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不予立案复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处罚处处罚处1处罚处委托督查中心或地方环保部门2环监局其他处室处罚处实施人处罚处处罚处处罚处处罚处办理流程提出处罚建议部领导审批批准处罚的起草决定书自觉履行监督执行文书送达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执行部领导意见结案申请强制执行归档符合结案条件的结案审查不符合结案条件的上报部领导的未批准的处罚处配合办公厅文档处1处罚处2委托地方环保部门1处罚处2委托督查中心1当事人2处罚处3法院处罚处处罚处处罚处部领导信息公开局务会执行局务会意见局务会审议关键点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