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为了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和减少“三违”行为,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实现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的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促使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依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煤矿三大规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了《阳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经阳泉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则第三章采煤专业第四章掘进专业第五章机电专业第六章运输专业第七章一通三防专业第八章地测防治水专业第九章调度专业第十章应急救援专业第十一章地面设施专业第十二章安全管理专业第十三章职业健康专业附则附录阳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实现奖款的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促使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阳泉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走在集团公司前列,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监督机构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罚款的管理和监督,阳泉公司成立安全奖罚管理监督组。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分管煤矿的副经理成员:其余副总、经理助理、副总工、公司各部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安监部部长(兼)管理监督组的职责:1、监督组对各矿各类安全责任罚款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安全罚款进行全面管理。2、安监部长是全矿各类安全责任罚款的直接管理和监督者,对安全责任罚款进行直接管理。3、各煤矿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所开据的安全责任罚款负责。4、安监部负责对全矿各类罚款的执行、分类统计、管理和监督工作。5、财务科负责对安监部开出的罚款单进行执行,并将罚款纳入安全基金账户。二、安全奖罚的依据1、依据省厅及集团公司规划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要求。2、依据阳泉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传真精神及煤矿三大规程。3、依据省厅、集团公司及阳泉公司月、季度及年度标准化检查验收隐患排查及打分定级情况。三、安全奖罚的考核办法阳泉公司安监部根据月度、季度及年度对矿井标准化检查验收的隐患排查及打分定级情况进行奖罚。按照阳泉公司既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要求,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应急救援、地面设施、安全管理、职业健康专业十一个专业纳入达标规划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1、公司一线部室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2、各专业组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检查打分结果与现场反差大不切合实际的,由安监部对该专业组根据情节进行严格考核。3、各专业检查组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出现漏检一次,罚检查小组300元,其中,组长承担200元。4、受检单位对检查不重视,没有安排好陪检人员或没有准备相应的检查工器具,每次罚煤矿2000元。5、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隐患的,每发现一条罚煤矿1000至5000元6、受检单位没有按时整改检查组查出的隐患问题,每发现一条罚煤矿1000元,罚“五定表”整改负责人500元。较大隐患要加重处罚。7、对在省厅及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存在的人为原因造成的问题而影响标准化评定定级的,每发现一次罚煤矿5000元,相应责任人罚1000元。8、市公司在季度及年度检查未达既定的达标规划要求的矿井,每降一级罚本煤矿10000元,相反,每升一级奖励10000元;省厅、集团公司及上级检查出现降级的,每降一级罚本单位20000元,相反,每升一级奖励20000元。9、在季度检查评定过程中,矿井标准化总得分每超过上季度1份奖励1000元,相反处罚1000元。10、各达标专业在达到以下标准的基础上(94分—95分、每增加1分,95分—96分、每增加0.5分,96分—97分、每增加0.3分,97分以上、每增加0.2分)奖励煤矿5000元,队长、书记各1000元。11、煤矿罚款由矿安监部负责,自接到罚款通知单后按规定天数交市公司财务科。否则,每超l天加罚100元。12、在季度验收中所有矿井达到规划要求的,对阳泉公司分管煤矿的领导及部室人员奖励月工资的50%;超出规划要求,达标矿井有一座升级的另奖励月工资的30%,两座以上另奖励60%;达标矿井低于70%以下的,对上述人员扣除月工资的50%。13、由市公司安监部全面负责罚款的统计和汇总。每次罚款由安监部出据一式三联罚款单据,并加盖市公司公章。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一联交财务科,一联安监部留存。四、其它相关要求1、在罚款票据上必须标明被处罚人、查处人单位和姓名,罚款事由、罚款数额和罚款的依据及条款,加盖出据单位公章,并对出据的票据负责。2、财务科和安监部必须对各单位的罚款票据认真核实,不得少罚,不得缺罚。3、没有加盖市公司公章的罚款票据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被罚单位可持票据到市公司安全责任奖罚管理监督组举报,管理监督组予以协调处理。五、各县区公司、各煤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奖罚条例和实施办法,报公司安全责任罚款管理监督组审查备案后自行执行。六、本办法解释权属阳泉煤运公司安全责任奖罚管理监督组。七、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的规范化、合理化,促使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本条例依据煤矿三大规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第3条、市公司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各类违章行为,严格依照本条例实行处罚。不准乱罚款,不准徇私舞弊。第4条、全矿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查处违章,必须明确落实责任,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如无法落实责任者,责令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落实,单位不能落实以及单位存在责任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和集体加倍处罚。第5条、所有职工必须遵章作业,违章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处罚。第6条、所有职工对违反本条例的乱罚款现象,可向市公司奖罚监督管理组提出意见,由监督管理组裁决。第7条、本条例适用于涉矿企业井下、地面所有单位和职工,以及在矿承包工程的单位及其作业人员。第二章通则第8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造成重大事故给予责任者开除处分;造成一般性事故,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并处10000-30000元的处罚;未造成事故给予责任者3000-10000元的处罚:第1款、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者。第2款、井下严重违章带电作业或打开矿灯者。第3款、故意破坏通风、安全设施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第4款、井下擅自停风、停电或送风、送电者。第5款、井下所有作业场所,遇停风、风量不足、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停电、停产、撤人者。第6款、擅自打开花闭和入内者。第7款、在瓦斯超限、瓦斯积聚区域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第8款、井下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瓦斯排放问题,没有安全措施的责任者和科、队领导不到现场者。第9款、盗窃火药、雷管、电缆等生产物资者。第10款、擅自挪移、甩开或破坏瓦斯安全监控监测设施者。第11款、擅自甩掉不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设施的责任者。第12款、高瓦斯作业场所出现瓦斯检查人员空班漏检的所在队队长和当日值班队领导。第13款、斜坡运输多挂车、放飞车、不设警戒的责任者。第14款、乘坐皮带或扒煤车、运料车及斜坡运输蹬勾者。第15款、井下电器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的责任者。第16款、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瓦检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三违”人员打击报复者。第17款、发现重大隐患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责任者。第18款、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第19款、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擅离职守者;第20款、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汇报处理者;第21款、大巷运输中发生追尾、撞车者;第22款、违约时停送电、强送电、开关开盖送电、带负荷或越级拉、合刀闸者;第23款、放炮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者;第24款、违章造成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者;第25款、违章造成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者;第26款、违章造成三级非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单位领导、现场“三员两长”;第9条、一般规定第1款、特殊工种和各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0元。第2款、工作期间脱岗、睡觉者,罚款500元。第3款、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编印下发或向施工人员传达贯彻不及时,罚技术员500元。第4款、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或措施不符,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安全员各罚500元或责任单位领导各罚800元。第5款、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及时给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罚责任单位领导500元。第6款、安全大检查“三定”的问题,必须按时解决。否则,每有一条,对“三定”者罚款1000元。第7款、不按要求认真填写信息卡,罚款500元,不填信息卡,现场安全隐患不落实,罚款1000元。第8款、入井不带矿灯、自救器者,罚款500元。第9款、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第10款、班前不认真排查,发现职工酒后入井或带病上岗等现象,罚值班干部500元。第12款、不走过桥,跨越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者,罚款300元。第13款、擅自使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皮带输送机运送物件者,罚责任者300元或当班班长500元。第14款、入井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否则,对其罚款200元。第15款、井下作业不按规定敲帮问顶,留下隐患者,对施工人员罚款1000—2000元。第16款、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遇有特殊工程、必须及时制定临时措施,否则罚技术员1000元。第17款、遇地质构造、特殊工程,必须按规程措施执行,否则罚队长、书记各1000元。第18款、爆破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峒室附近30mm等范围内,严禁爆破,否则,罚队长1000元,放炮员500元。第19款、井下放明炮、糊炮,罚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放炮员各500元。第20款、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空班漏检或不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者,罚款1000元。第21款、井上下主扇、压风机房、火药库、变电站等要害场所工作人员脱岗或睡觉者,罚款500元。第22款、安全员、井下操作电工及班长、跟班队长以上干部不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或不进行瓦斯检查者,罚款500元。第23款、开掘工作面擅自拆开风筒者,罚款1000元。第24款、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罚款1000元。第25款、不履行职责,没有在所管辖皮带头设置不燃性支护或没有完善有效的消防器材的责任队的队长,罚款500元。第26款、放炮不设警戒,不使用发爆器放炮者,罚款1000元。第27款、井下巷道开口、贯通前,在通风安全方面没有进行现场办公,或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或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元。第28款、井下所有采、掘、开工作面遇开口、贯通、顶板破碎压力大、特殊地质构造、交岔点、大断面施工时,没有进行现场办公,或没有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或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元。第29款、井下多队组作业场所施工前,没有组织现场办公,或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元。第30款、井下遇临时工程或特殊工程时,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款1000元。第31款、矿井防治水没有执行或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者,罚款1000元。第32款、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者,罚款2000元。第三章采煤专业第11条、追机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采机司机500元,罚班长500元。第12条、采煤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对梁分家、接顶不严、迈步不一致,罚当班支护工500元。第13条、采煤工作面滚帮较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支护,罚班长500元。第14条、采煤机追机移梁距离超过规定,罚采机司机或支护工500元。第15条、采煤工作面漏顶时应勾严背实,否则罚班长5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16条、采煤工作面漏顶、勾顶时,必须备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