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汇报会(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汇报会(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受理、审批范围:辖区内设床位100张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二、设置单位(人)资格:(一)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满5年。(二)具有本城区户口(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1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三)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其他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四、设置审批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五、法律法规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六、工作流程设置申请→东昌府区卫生局医政科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受理后送市卫生局许可科备案→收备案回执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办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批条件:单位和个人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条件:1、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设置人应不属于下列情形:(1)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3)正在服刑的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3、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汕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建筑设计平面图(简图);6、由多个法人、组织共同设置以及由多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7、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是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政府任命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证明文件;(4)如经办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8、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3)非在职证明;(4)任职履历证明(由曾任职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在职、病退、停薪留职、近5年是否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单位意见等);(5)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体检证明》;9、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二)执业登记阶段申请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主要负责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11、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12、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13、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1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1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1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办事期限:设置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执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供相应阶段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算起。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具体情况您要跟申请地所在区县卫生局咨询。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受理、审批机关:(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二、设置单位(人)资格:(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港、澳、台参照执行)(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双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法人(3)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4)能提供国际先进管理、服务的经验与模式(5)能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与设备(6)弥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不足(7)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8)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收益不得低于30%(9)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三)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其他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上述第(二)条:第2、3、4、6、7款可简要阐述。四、设置审批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