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电子公文黔江民政发〔2010〕39号电子公文专用章核收: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考勤制度(试行)的通知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2-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勤政、务实、创新”的机关形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民政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科室)人员的考勤工作有监督的义务。第二章考勤规定第四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离退休时间不到1年的除外)一律实行指纹机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驾驶员有出车任务期间可不考勤,加班考勤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为准。第五条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公休假等类型。第六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实施签到签退,并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后在局OA办公系统中公告公示(有异议的持依据于公告挂出后2日内核对,未及时提出的视为-3-无异议),按季度通报。第七条机关单位正常工作时间按照国家和市、区规定执行。签到签退时间以区政府通知的作息时间为准,上班超过10分钟签到的,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未签退下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必须提前向领导报告并向考勤人员提供领导批准的手续,严禁先斩后奏;无故不签到签退、请假未获批准和弄虚作假的,作旷工处理。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到岗,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告知有关领导。第三章请销假规定第九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病、事假期较长的,可用公休假冲抵相应天数。第十条有事必须请假,并按以下规定审批:请假审批程序为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批准。一般职工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3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科长(直属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副职领导请假1周以内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超过1周-4-的报区领导批准。局主要领导请假由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领导批准。第十一条请假人应提前1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将假条交办公室考勤人员统计,回单位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续假需在满假前经相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超假的,视为旷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须提供区中心医院或民族医院及以上医院证明。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上班时间不准闲扯聊天,不准搞个人娱乐活动,不准擅离办公室和外出办私事。第十三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理公务,须向领导报告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第十四条上班时间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鼓励大家学政治、学时事政策、学科技业务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十五条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并与工作津贴挂钩。第十六条区委区政府统一提取的3000元工作津贴根据职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得分高低,结合实际出勤月数,重新核算后发放。第十七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次的,每次扣工作津贴20元,按季度结算,扣完为止。-5-第十八条按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规定,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扣发其工资、津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九条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季度发放部分工作津贴按60%发放。第二十条旷工(含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扣发其工资、津补贴;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第二十一条上班时间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等与工作无关事务的,一经督查发现,每次扣工作津贴50元,按季度结算,扣完为止。第二十二条上班时间串岗、闲扯、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工作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确认后,扣发当月全部工作津贴。第二十三条工作出现被市民政局、区领导点名批评或通报及其以上重大失误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50%的工作津贴。第二十四条经局领导安排并签字确认的加班,可按规定发放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常规工作量内的工作不得确定为加班。第二十五条每月实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50%的,当月计为缺勤。日工资、日津补贴计算公式为:月标准÷21×天数。第二十六条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10天以内,或事假累计10天以上20天以内的,或-6-病假60天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90次,或旷工累计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第二十七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局机关聘用、借用人员列入局机关现工作岗位进行考勤。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主题词:文秘工作考勤制度通知报:市民政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7-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办公室2010年5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