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20A10GH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GH/T1122-2020代替GH/T1122—2015庄稼医院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ontheagriculturalinformationandtechnologyservicecenter2020-12-07发布2021-03-01实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GH/T1122—2020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H/T1122-2015《庄稼医院建设与管理规范》,与GH/T1122-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范围”的内容;b)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庄稼医院和庄稼医生的定义(见3.1、3.2,2015年版的3.1、3.2);c)更改了“基本功能”中农技推广、咨询与培训的内容(见4.3,2015年版的4.4);d)更改了“建设要求”中建设原则的内容(见5.1.1,2015年版的5.1.1),增加了有关信息建设的原则(见5.1.4);e)更改了“建设要求”中对选址的要求(见5.2.1、5.2.3,2015年版的5.2.1、5.2.3);f)增加了“建设要求”中有关信息化设备的内容(见5.4.6);g)更改了“管理要求”中场所管理的内容(见6.1.5,2015年版6.1.5);h)增加了“管理要求”中财务管理的内容(见6.5);i)更改了“管理要求”中有关制度、档案管理的内容(见6.6.1,2015年版的6.5.1),删除了主要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示的内容(见2015年版6.5.2);增加了“管理要求”中有关不同形式档案的管理内容(见6.6.3);j)更改了“运营服务要求”中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内容(见7.1.2、7.1.3.、7.1.4,2015年版7.3.2、7.3.3、7.3.4);k)增加了“运营服务要求”中测土配方施肥有关信息化手段、自动配肥和建立施肥配肥示范区的内容(见7.2.3、7.2.4、7.2.5);l)增加了“运营服务要求”中农技推广、咨询与培训的内容(见7.3.2);m)增加了“运营服务要求”中绿色农资商品服务的内容(见7.4.2);更改了“运营服务要求”中农资商品销售有关台账和服务电话的内容(见7.4.5、7.4.6,2015年版7.1.4、7.1.5),增加了预约配送和信息化技术服务的内容(见7.4.7、7.4.8),删除了公布服务电话的内容(见2015年版7.1.5);n)更改了“运营服务要求”中其他服务方面的内容(见7.5.1,7.5.2,2015年版7.5.1、7.5.3),增加了代理金融服务的内容(见7.5.4)。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教社团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浙江中农在线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殿平、杨谦、龙文、黎少华、符纯华、温琦、王军、艾永梅、张丽君、裘进、杨荣、杨枫、赵方慧、田尉婧、臧佳、汪聪、费铮。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H/T1122—2015GH/T1122—20201庄稼医院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庄稼医院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功能、建设要求、管理要求、运营服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庄稼医院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网上庄稼医院管理运营及其他提供农化服务的相关机构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NY/T1118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庄稼医院agriculturalinformationandtechnologyservicecenter依托农资配送中心、销售网点与设施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由庄稼医生等农业技术人员提供病虫草鼠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与培训、农资商品销售、信息咨询与发布等服务的,技物结合的机构或场所。3.2庄稼医生agrotechnician在庄稼医院提供农技服务、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4基本功能4.1病虫草鼠害防治通过庄稼医院开展现场坐诊、网络诊断服务,或者在农业作业现场开展巡访出诊服务的方式,对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进行诊断防治。4.2测土配方施肥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提出肥料的施用数量、时间和方法,实现土壤养分平衡供应,满足作物的实际需要。GH/T1122—202024.3农技推广、咨询与培训通过现场指导、视频展示、咨询或讲座的方式,提供有关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鼠害防治、种植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和培训、农资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示范及推广等服务。4.4农资商品销售在经营与服务场所展示、销售与配送农资商品。5建设要求5.1建设原则5.1.1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及服务项目,做到经济合理、适用安全。5.1.2可按照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民高效的方式有序推进。5.1.3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和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5.1.4运用5G、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5.2选址5.2.1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要求,满足一定区域内客户的需求。5.2.2临近交通要道,方便到达。5.2.3临近相对集中的种植区域。5.2.4与居民生活区域、饮用水水源地、食品存放区域等保持合理距离。5.3规模与布局5.3.1应根据当地农业种植面积、农户数量、辐射区域等因素合理确定规模。5.3.2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m2。5.3.3分区明确,布局合理。5.4设施设备5.4.1配备必要的检测和计量设备。5.4.2配备货柜、货架等陈列设备。5.4.3配备必要的显示屏及网络信息展示设备。5.4.4配备必要的消防及安全防护设备。5.4.5必要时,配备配送车辆。5.4.6必要时,配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相关的设备。6管理要求6.1场所管理6.1.1庄稼医院工作制度、农技知识宣传挂图、服务公约、服务流程图、庄稼医院工作职责等张贴上墙。6.1.2室内通风、明亮、环境整洁。6.1.3在显著位置设立庄稼医生工作台,配备庄稼医生座牌。GH/T1122—202036.1.4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庄稼医院标识,标识清晰。6.1.5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农药经营区域与其他农业产品经营区域分开。6.2人员管理6.2.1应配备至少1名庄稼医生,其他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6.2.2严格执行服务规范与服务流程,服务周到。6.2.3着装整洁,佩带胸卡。6.2.4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相关培训。6.3设施设备管理6.3.1应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6.3.2计量器具等应按规定及时送检。6.4农资商品质量管理6.4.1执行农资商品质量的有关规定,不得采购、销售和配送禁用、过期、失效、变质和假冒伪劣等农资商品。6.4.2对农资进行有效防护,保证农资商品质量符合要求。6.5财务管理6.5.1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6.5.2应提供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财务记录。6.5.3及时准确记录财务信息等内容。6.6制度、档案管理6.6.1建立并执行庄稼医院管理制度,如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商品准入和追溯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等。6.6.2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和庄稼医院咨询、出诊等服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6.6.3档案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应明确保管方式,电子文档应有备份系统,确保信息记录保存的安全性,并确保可监管、可追溯、可查询。7运营服务要求7.1病虫草鼠害防治7.1.1根据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科学制定药剂使用配方,并指导客户安全用药。7.1.2利用信息发布栏、电话、网站、移动设备等手段发布相关部门提供的病虫草鼠害预报、疫情、防治办法等信息。7.1.3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访出诊服务。必要时,可通过网络视频等手段进行线上诊断。7.1.4必要时,利用无人机、机动喷雾器等机械在种植规模化区域开展统防统治服务。7.2测土配方施肥7.2.1根据土壤形状、作物种类、栽培方式、肥料性质、气候条件等因素指导客户科学使用肥料。GH/T1122—202047.2.2根据对土壤养分诊断和作物营养需要,或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测土数据开出配方,并按方配肥。必要时,可提供施肥等服务。7.2.3对局部地块需要庄稼医院向有关部门送检进行详细、精准测土配方时,应遵循NY/T1118。7.2.4必要时,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土肥数据进行测定、分析和计算,并自动化配肥。7.2.5必要时,可建立配方施肥示范区,并具有规范的田间记录档案和示范报告。7.3农技推广、咨询与培训7.3.1制定农技知识培训计划,提供针对性强、符合客户实际需求、形式多样的农技推广、咨询和培训服务。7.3.2通过面授讲座、现场指导、远程指导等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客户讲解农技知识、化肥和农药使用方法等,有效解决客户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7.3.3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农资商品、农作物品种、农业技术和农机具,在实验的基础上进行农资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7.4农资商品销售7.4.1经营肥料、农药、种子、农膜、饲料、农机具及配件等不少于2大类,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规定。7.4.2宜提供高效、环保、绿色农资商品服务。7.4.3农资商品分类堆放,整齐陈列,明码标价。7.4.4对销售的农资商品应实行质量承诺,如实标明农资商品的产地、含量、主要性能等信息。7.4.5应建立购销台账、购销发票和销售处方笺,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7.4.6应提供销售凭证、质量承诺卡,设立服务和投诉电话。7.4.7必要时,提供预约订货、送货上门等服务。7.4.8必要时,通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在线农资交易、农资质量溯源等服务。7.5其他服务7.5.1可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为客户提供农机具租赁、代耕、代种、代收和土地托管等现代农业生产服务。7.5.2可接受政府委托的相应服务。7.5.3必要时,可建立网上庄稼医院,向庄稼医生、客户等提供形式多样的农化服务。7.5.4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代理性基础金融服务。GH/T1122—20205参考文献[1]GH/T1069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2]GH/T1079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配送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3]GH/T1086农资商品电子代码编码规则[4]GH/T1121庄稼医院科技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