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604.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树脂中灼烧残渣的测定2016-08-31发布2016-09-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31604.6—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T5009.58—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灼烧残渣的测定。本标准与GB/T5009.58—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树脂中灼烧残渣的测定”。GB31604.6—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树脂中灼烧残渣的测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树脂中灼烧残渣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聚乙烯树脂中灼烧残渣的测定。2原理试样经碳化后于800℃灼烧后的残渣的质量。3仪器和设备3.1天平:感量为0.1mg。3.2高温炉:最高使用温度≥900℃。3.3干燥器。3.4坩埚:石英坩埚或瓷坩埚。4分析步骤4.1采样方法按GB/T5009.156操作。4.2试样的测定称取5g~10g(精确至0.1mg)的粒子试样,置于已在800℃±25℃灼烧至恒量的坩埚中,先小心碳化至无烟,再置于800℃±25℃高温炉内灼烧2h,冷却至200℃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再放入高温炉内,于800℃±25℃灼烧30min,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2.0mg。5分析结果的表述试样中灼烧残渣含量按式(1)计算:X=m1-m2m3×100…………………………(1)式中:X———试样中灼烧残渣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m1———坩埚加残渣的质量,单位为克(g);GB31604.6—20162m2———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m3———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100———换算系数。计算结果以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6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