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租赁合同(3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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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合同基本农田租赁合同(3篇范例)【前言导读】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的“基本农田租赁合同(3篇范例)”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呢!基本农田租赁协议1甲方:(租赁)乙方:(承租)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避灾高产、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耕地的使用管理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确定并纳入国家的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充分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鼓励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提高耕地单产效益。第二条租赁面积、位置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成都市区,总面积约2000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时间共10年,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800元/亩,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2010年至2013年租赁费为1200元/年、亩。三年重新议价时,不涉及经营权变更。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大棚温室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精品合同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龙泉驿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5、执行龙泉驿区耕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滥垦草原。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第六条违约责任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及管理区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手续费。6、乙方如果在二年内不能达到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的,年租赁费按正常标准上浮30%收取。第七条解决争议的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精品合同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耕地租赁示意图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2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一)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地名),面积亩(其中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其他土地亩),编号为的土地(详见附表1:土地基本情况表;附图1:租赁土地平面界址图)出租给乙方用于(从以下各项选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农田使用范围的农作物种植:1.生产示范;2.科技创新;3.休闲生态。前款所称土地,是指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二)基本农田现状。青苗:(无青苗的填写“无”;有青苗填写“有”;见附表2:青苗明细表)。本条所称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防护林。乙方应当按现状保留及维护本条约定的青苗。精品合同(三)附着物现状。基础设施包括:。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按基础设施的用途使用基础设施,但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及经甲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施的合理使用。上述土地、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根据相关规定由甲方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乙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乙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土地。附着物位置及分布情况详见附图2:附着物位置及分布;基础设施现状详见附表3:基础设施现状明细表。第二条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申请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当在前款约定期限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市政府批准延期的,由双方就延期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甲方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基础设施在租赁期间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损坏的,乙方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进行维修;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乙方开展农业生产确有必要对基础设施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附属设施用地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位置及其现状详见附图2。第五条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乙方拟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详见附表4:拟建设施情况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一)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由乙方投资建设和维护,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项目。(二)生产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不得硬底化,不得破坏耕作层;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附属设施建设规范(试行)》(附件1)进行建设,并应当力求简易、安全、实用,以易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送甲方精品合同批准。(四)附属设施建设方案经甲方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乙方凭建设方案、租赁合同和审批意见,依法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五)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乙方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用地标准建设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也不得改变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性质,或者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第六条租金、水电费及其支付(一)租金:租金按净耕地面积计算并按年度收取,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乙方每年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二)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以下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应当在当年月日前支付。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三)水电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基础电费)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水费、电费扣缴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四)乙方逾期不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银行账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欠款额3‰的标准计算。(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甲方核实后向乙方开具收据。第七条保证金管理(一)保证金标准及总额:为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按一年租金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二)乙方未交纳保证金之前,不予签订本合同。(三)保证金存入双方在银行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合同期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保证金。乙方自收到甲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以保障账户余额满足本条第(一)项约定之标准。(四)合同终止时,乙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并按甲方要求拆除相关附着物后,退回结余保证金;合同终止时,除甲方依据合同扣除的保证金和支付账户精品合同管理费外,结余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五)乙方逾期3个月不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时按照本条第(三)项约定及时补足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低于本条第(一)项约定标准的5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还保证金。第八条合同终止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青苗处置(一)甲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按照附表2将原有青苗移交甲方;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施、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向甲方赔偿;2.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青苗、基础设施及附着物损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二)乙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标准,青苗参考同类产品的当期市场价格,经评估后予以补偿;但乙方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经甲方批准的,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补偿或赔偿;3.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甲方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投标时所作承诺合理使用和保护基本农田;2.制止乙方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3.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占用的土地;4.审批乙方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申请;5.以协议方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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