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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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鼓励教职工出好勤,出全勤,特制订本规定。一、出勤要求1、行政后勤岗位人员、未取消坐班的教师均须按学院作息制度上、下班。2、取消坐班的教师,在规定的上课、下班辅导、会议学习、教研活动及学院各部门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时间内,必须准时到岗出席。每学期的首尾一周不取消坐班。3、教职工在学院安排的值周、值日时间内,应准时到岗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缺岗。二、请假、销假与续假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均应事先办妥请假手续,遇特殊情况事先不能请假时,事后应补办手续。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作短暂请假的,亦应办理请假手续。3、请假的审批权限:教师、行政人员请假在二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凡请假在二天以上的,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均报院长批准。4、准假后,请假者均应及时将请假条(病假证明)交本部门的考勤员,假满后应及时销假。是任课教师的,不论请假长短,还应将请假条及时送教务处备案。如需续假的,则应办理续假手续。未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分别按事假或旷工处理。5、各部门应将请假条随同《月度考核表》于次月初报院办公室汇总、归档。三、考勤及奖扣办法1、考勤的程序:各处(科)、系(室)的考勤工作应指定合适人员担任考勤员记录每天的出勤情况,处(科)长或主任要定期检查、督促。考勤员应按规定时间将考勤情况交院办汇总。2、考勤的督察:学院领导、学院办公室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各处(科)、系(室)的考勤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缺勤者,作旷工处理;对考勤记录不完备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责任,并同等扣发奖金。3、各类考勤的扣发办法:(1)缺勤、旷工者上班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的,查实一次扣200元。旷教四节课以内的,每发生一节,则扣发全月课时津贴和职务津贴的四分之一;旷教五节课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课时津贴、职务津贴和年度综合奖的十分之一。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旷工半个工作日以内扣300元,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和各种津贴,并按一个工作日扣十分之一的标准扣发年度综合奖。累计旷教、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当年各项津贴、奖金享受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2)事假工资、津贴:30天以下,每天扣发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等津贴]÷21;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开始,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职务、岗位等津贴,到恢复上班时间止。月度奖:每天按月度奖的10%扣发;综合奖:每天按加权平均扣发(天综合奖=本人当年综合奖÷当年学院实际工作日),学期内请假超过实际工作日2/3时,扣发半年综合奖。(3)病假工资、津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计发;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计发;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80%计发。月度奖:每天按月度奖的10%扣发;综合奖:每天按加权平均扣发(天综合奖=本人当年综合奖÷当年学院实际工作日),学期内请假超过实际工作日2/3时,扣发半年综合奖。(4)法定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生育护理假视同病假扣发学院规定部分的月度奖和综合奖。工资、津贴、福利等其他待遇的扣发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因公受伤者治病休养在二个月以内的作上班处理。对象是教师的可按行政人员对应关系看待。二个月以上的,视情况另作商定。(6)经批准的学习假按正处(科)级每天30元,副处(科)级及其他教职工按每天20元的标准扣发月度津贴。年度综合奖不扣。四、附则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中于本规定由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办公室。浙江商业技师学院关于课时折算及管理的补充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课时折算的管理,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形成合理、有效的课时折算管理机制,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对课时折算及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1、30人以上的班级需要分A、B班上课的,必须报经分管院长批准。且应严格按平均数分班(当总数为奇数时取差值为1分班),并按分班后的实际人数计算课时。2、计算课时人头系数时,其班级人数必须准确无误。学生人数增减数据,教务处、学生处均应即时相互通报,并及时调整计算基数。3、成考结束后至进入大专或本科段学习前的课时按所上课程的性质折算。4、校内培训班出现不同等级的学员混班上课时,其难度系数按学员人数比例计算,另增加难度系数0.1。5、为计算口径的统一,校外、校内培训班的日课程安排均应以“第×节”表述,取消使用“上午”、“下午”等给统计带来困难的表述用语。6、“业余课时”是指列入教学编制的课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授课而产生的课时。其他在业余时间所发生的课时均不得按业余课时计算。7、命题:期末考试命题、学院统一组织的月考及其他考试命题,按要求完成的,每门计1课时。8、阅卷:按40份计1课时,少于或多于的按比例增减。9、下班辅导:在学院规定完成的下班辅导指标内的部分,不折课时,不计算工作量。超过部分原则上按每辅导二次(一般每次应在40分钟以上)折算1节课时的工作量。10、实习例会:指定为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教师,参加所在班级实习例会并作技术辅导、咨询在1节课以上的,可以计算1课时,班主任兼做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可以计算0、5节课时。11、论文指导每篇折2课时工作量;论文答辩按1:1折算工作量。12、学院组织的经批准实施的各级各类专业比赛赛前辅导,按2小时折1节课时计算工作量。13、专职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在业余时间安排其监考的,每场考试折算1.4课时的工作量;是行政人员的,酌情发给监考津贴。14、相关人员参与学院的有关活动后,已经享有现金形式的工作津贴的,一律不再计算课时工作量。15、校外培训班的课时不计课时津贴、不纳入总课时,仅作抵补工作量之用。16、各部门、个人因学院行文规定以外的因素需折算课时计算工作量的,应从严控制。确有必要的,按下列程序操作:(1)必须有载明项目、人数、时间、准确的课时数及其理由等基本要素的书面完备计划或方案,(2)填写《计算课时审批表》,并按表中规定逐级审核、审批。(3)经批准实施的方案,在计算工作量时,还须有教务部门对实施过程的掌控纪录材料。未经批准或“先斩后奏”的,不得计算工作量。17、专职教师的平均课时按其计发学院课时津贴的总课时加权平均计算。18、本规定自二OO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并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二OO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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