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律师(5篇范例)【前言导读】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的“纠纷租赁合同律师(5篇范例)”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损失鉴定之异议书1《西安市未央区某足浴会所动产搬迁费和商铺装修价值评估报告》之异议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统称“我方”)与西安市未央区某足浴会所(以下统称“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方申请对涉案房屋某足浴会所动产搬迁和商铺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贵院委托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正衡评报字2016008号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中认定涉案动产搬迁费用为11130元,涉案房屋(不含一楼转租部分)装修价值为451318元,另涉及24979元一楼转租部分商铺装修价值,交由法院裁定。我方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异议:一、评估基准日应为2015年12月30日,而非2015年2月10日。对方承租我方门面房作足浴会所经营期间,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使用费支付时间的约定,鉴于其严重违约行为,我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虽然对方书面承诺2015年2月10日完成搬迁,但其并未按承诺期限移交房屋。经我方数次发函催促,对方仍拒不交还房屋,在此期间,其依旧行使着对涉案房屋的控制权和使用权。此次评估目的也是为了确定被评估资产在当前状态下评估当日搬迁或重置的价值,因此,评估涉案房屋装修价值和动产搬迁费的基准日应为实际评估之日,即2015年12月30日。已使用年限应从2011年12月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历时4年零22天。二、成新率的确定不应按理论成新率(年限折旧法)计算。年限折旧法实际上即相当于财务上的直线折旧法,其各年的折旧额(损耗值)是相等的。以此方法作为房屋尤其是商业用房装修价值评估成新率肯定不妥。因为任何设备材料的使用都是一个从新到旧直至报废的过程,随着时间的延续,设备的各种损耗必定越来越大,而这种损耗决不是按年、月计算的平均值。精品合同另外,涉案房屋经济耐用年限年计算错误。第一,我方将房屋交付对方使用时,已完成主体结构、水电铺设、隔墙设置等土建工程,对方仅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室内装饰装修,不存在任何新建土建工程之说;第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轻质隔墙属于装饰装修工程,贵公司将本次评估范围内轻质隔墙认定为土建工程是错误的。本次评估范围全部为装饰装修工程,按照规定,一般五星级以下商业地产的装修工程经济耐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年限为4年零22天,即使按理论成新率的标准计算,得出的房屋成新率不超过50%。三、涉案动产大部分由我方雇佣的人员所搬迁,其中6580元搬迁费用应予以扣减。2016年1月26日、27日,我方雇佣十几名人员,在对方要求下将电视机、麻将机、华美冰柜、足浴沙发、石狮子等拆装,并协助搬运,且对方当场即将电脑一台、电视机24台、空调26台、窗帘30幅、暖气片予以变卖。因此,动产搬迁费用评估明细表所列1-4项,19项涉及的6580元可搬迁动产拆装、搬运费用,我方已实际承担,故应予以扣减。四、商铺装修价值评估明细表(不含一楼转租部分)中所涉大部分项目重置价值单价过高,部分项目材质认定错误,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应操作规范予以调整。(一)涉案房屋装修使用的地砖全为玻化砖,而非抛釉砖,应按玻化砖计算重置价值单价。在贵院庭审过程中,对方将其单方委托的陕西中天银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中天银评估字2015(0006)号拆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中天银评估报告”)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该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地砖为600*600的玻化砖,单价为80元/㎡。众所周知,玻化砖是全瓷面砖,质地坚硬,耐磨性强,吸水率低,抛釉砖在纹理和图案上较为美观,但实用性和经济性不及玻化砖,所以,作普通足浴会所使用的地面,对方也的确选择了玻化砖。但正衡评估报告却将玻化砖认定为价值高达元/㎡的抛釉砖,该项目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据实予以核减。(二)房屋在承租给对方使用时即具有隔墙,评估明细表所列的隔墙(含轻质、砖砌)费用128936元应不予认可。据涉案房屋建设施工和竣工图纸显示,房屋在承租给对方使用时均有隔墙,属于房屋主体建设工程部分。若对方声称将原有隔墙拆除重建或改造,评估机构也应当将原有隔墙价值部分予以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轻质和砖砌隔墙,评估机构认定的重置价值单价也不精品合同符合市场行情。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轻质隔墙板单价为160元/㎡,而贵公司认定轻质隔墙重置单价为元/㎡,砖砌隔墙为元/㎡,足足超过数倍之余,让人不得不对其真实性、公平性、客观性产生怀疑。(三)复合木门重置单价1200元/套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实木复合成套门为750元/套,贵机构却认定复合木门重置单价为1200元/套,同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为何金额差距如此之大?但不得不承认,1200元/套的复合木门用作工装,确属罕见。(四)木纤维板和pvc吊顶数量与事实严重不符,不予认可。贵公司认定木纤维板吊顶为㎡,pvc吊顶为㎡,合计面积为㎡。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总共方为768㎡,吊顶面积却占到%,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并且,评估当日,三方确定的木纤维板吊顶面积为㎡。(五)有框玻璃地弹门861元/㎡的重置单价认定过高,应予调整。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有框玻璃地弹门280元/㎡,而贵公司认定有框玻璃地弹门861元/㎡,该认定价格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六)一楼景观池、仿真树认定价格过高,应予以调整。贵公司认定一楼景观池重置价值为14100元,仿真树为3500元,但对方作为证据提交的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景观池造价为3618元,仿真树为1800元,对方既然作为证据提供,说明其认可各项目记载的单价,但贵公司认定的价值远远高出对方心里预估的价格,显失公平、合理。(七)暖气片属于可搬迁、可变现动产,贵公司认定的供暖管网18303元费用应予以扣除。2016年1月26、27日,对方在房屋搬迁过程中,已当场将暖气片予以变卖折现,该费用当然应予以扣除,否则对方将因同一事物得到双份补偿。退一万步讲,即使要认定暖气片的价值,也不应当是18303元。根据中天银评估报告显示,暖气片价值共计3920元。我方恳请贵公司依据事实如实评估价值,切勿虚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八)电气照明和水路系统重置价值计算方法存在严重错误,所涉费用43022元不予认可。贵公司按每平方米60元造价计算出电气照明系统重置价值为39022元,该计算方法严重错误。我方将涉案房屋承租给对方做足浴会所使用时,已将一、二楼精品合同电气照明和水路铺设完成,完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该部分费用由我方实际支出,理应予以扣除。另外,实务操作中,电路改造均按实际发生的量乘以单价计算费用,对方主张有电路和水路改造情况,应提供改造线路图,方可计算费用,否则不应认可。(九)弱电系统(广播系统、网络系统和无线电视费)不属于评估范围,所涉费用13007元不予认可。从实务操作来讲,网络系统和无线电视费均按实际使用年限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失的问题,不能纳入评估范畴。另外,广播系统应属于电路改造系统的一部分,不应再次重复罗列计算费用。(十)涉案房屋不存在换气系统,贵公司评估的45525元换气系统费用不予认可。涉案房屋南北通透,透气性好,在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为何画蛇添足,不惜花费巨额资金添加换气系统?另外,对方提交的中天银评估报告所列项目中,也未曾出现过换气系统。在申请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换气系统存在的情况下,该换气系统所评估的价值缺乏事实依据,当然应不予认可。五、一楼转租部分商铺装修价值不属于本案评估范畴,所涉费用24979元应不予认可。本案当事人是西安市未央区某足浴会所和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方的申请,委托贵公司就西安市未央区某足浴会所装修部分残值和动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但贵公司评估的24979元属于袁师傅腊汁肉夹馍装修店面,当然不属于本案评估范围,应不予支持。六、重置单价中已经包含管理费用,不应重复计算。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第七部分评估方法第(1)项重置价值的确定中显示,重置价值=建安工程费+前期工程及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可见,重置价值中即包含管理费用,但贵公司在商铺装修价值评估明细表中再次按装修工程费用乘以费率的标准计算出管理费用,我方岂不是要为对方的管理费用埋两次单。因此,所涉17072元的管理费用应予以扣除。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部分重置单价过高,部分项目数量缺乏事实依据,且评估方法也存在合理性质疑,希望贵公司在结合市场行情的情况下,就该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予以相应调整,以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异议人: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3月7日出租人恶意违约引发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要点2精品合同一、前言随着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兴起,各综合体在招商招租过程以及后期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部分问题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除了少部分高美誉度的品牌,大部分租赁方在租赁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提商务条件的可能,双方在洽谈租赁商务条件时多是出租方占强势主导地位,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的确定大多是出租方单方制定而非双方协商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商铺租赁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出租方往往非常被动。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出租人恶意违约却反过来制造承租方违约假象,从而侵犯承租方合法权益的案例。出租方如何最大化保护己方利益值得我们思考研究,本文结合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案子探讨一下这类型案件的处理要点。二、案情简介2015年6月某诚公司与某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宁公司将坐落在某区的生活广场二楼某号商铺套内建筑面积902平方米出租给某诚公司,某诚公司经营幼儿早教使用,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具体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每季度结束前15日依据固定租金标准预付下一季度预付租金。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方延期支付租金到达15日以上或者延期支付金额达到75600元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履约良好。2017年某宁公司因为商场业绩不好准备对整个商场进行装修和业态调整,此后,某宁公司一直未收取各商铺的租金,只收取物业费。在此期间,某诚公司询问交纳租金事宜,某宁公司一直回复不着急等通知,直到2017年10月某诚公司突然收到某宁公司发送的《催缴通知单》,通知单上包含了高额的租金延期支付滞纳金。某诚公司收到后立刻提出异议与某宁公司联系,11月某宁公司负责人找到某诚公司负责人告知商场准备于2017年11月30日闭店装修,重新调整商场业态后按照商场的安排,某诚公司如果继续经营只能到4楼重新装修,现租赁的2楼商铺商场准备收回。因为某诚公司的装修投入较大所以某诚公司不同意。随后,某宁公司又继续发送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某诚公司延期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触发合同约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某诚公司提出异议,某宁公司按照通知于2017年11月30日闭店装修,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酿成诉讼。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了某诚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系某宁公司重新装修改造商场规划所致,并非某诚公司故意拖欠租金。本案涉诉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违约方系不依精品合同约履行出租商铺义务的某宁公司。但是对于承租方主张的损失中只支持了学员退费损失,以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不客观不真实为由未支持承租方装修损失。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期间,法官当庭询问承租方对商铺的具体装修金额,并释明询问承租方是否提交装修票据作为证据。承租方回复法官第一当时装修的原始票据只保留了部分,大部分都已丢失,二是我们主张的商铺装修现值损失,而非装修投入损失。但是考虑到鉴定的单方瑕疵性,我们还是提交了保存的装修票据作为证据。最后二审判决认定违约方为某宁公司,酌定支持了某诚公司的装修现值损失。四、法律分析初次接触这个案件时,团队律师都认为案件难度比较大,原因是合同条款对承租方不利,并且表面呈现出来的就是承租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承租方感觉很冤。明明是他们因为商场生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