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德州报告病例范例(5篇)【前言导读】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的“德州报告病例范例(5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呢!赴禹城高新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和陵县经济开发区考察报告1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学习兄弟开发区建设中的成功思路和实践经验,掀起全区招商引资、经济园区建设的高潮,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7月7日至8日,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大梅、区政府副区长赵红霞和区政协副主席许京水的带领下,区招商、外经贸、招商二局、建设、国土等部门领导和各镇分管副书记以及部分强村强企的负责人赴禹城高新区和德州经济开发区、陵县经济开发区学习考察,主要学习三地在招商引资、平台建设及优化环境工作中的好办法、好措施、好经验。通过这次考察,我们看到的到处都是四通八达的高档次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到处都是热火朝天的项目建设场面,到处都是亲商、安商、服商的投资环境和氛围。考察团每个人震动很大,感触很深,对三地开拓创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进一步增强了危机感和压力感。一、三地开发区的基本情况(一)禹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禹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建于1999年3月,2002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高新区。2004年12月通过省政府审定验收,正式挂牌,是全省成立最早的县(市)级省级高新区。开发区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起步区平方公里。几年来,累计投资亿元,修筑道路37公里,建成“两纵三横”主体框架道路,达到“七通一平”,今年基础设施又完成投资5000万元,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目前,高新区入区项目已达116个,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家,形成了以生物技术为主导,机械制造、新材料、羊绒精纺等多业并举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二)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经济开发区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自1998年3月正式启动以来,累计完成基础设施投入亿元,高标准实现了“九通一平”,截止目前,入园企业项目累计达到514家,合同投资额193亿元,建成投产项目216家,总投资亿元。波斯登、光明乳业、双汇、德国帕攀博格集团,日本明治株式会社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园区。经过七年的建设和发展,德州经济开发区形成了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投资环境优越、中外知名企业聚集参考资料,少熬夜!的现代化开发区,开发区已成为德州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基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三)陵县经济开发区。陵县经济开发区总面积35平方公里。一期10平方公里,现入园企业已满,二期10平方公里从2003年开工建设,累计投资2亿元,兴建了14条道路,8座桥梁,6条地下管网及配套设施,实现了“六通一平”,三期15平方公里,争取2005年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开发区在建企业达106家,固定资产51亿元,年实现销售收入80家,利税8亿元。二、三地开发区发展特点和经验探究三地经济园区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主要是有一种团结、争先、自强的精神;具有冲破观念束缚,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敢于创新、敢于争先的雄心壮志。在开发区平台建设、招商引资、环境建设中结合各自的实际,大胆探索,坚持高规划,上规模,提档次,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一)解放思想,用思想大解放引领全市、县经济开发区大发展。近年来,三城市坚持把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作为工作的先导,持续不断地开展以转变观念、创新思路为主要内容的思想解放活动,较好地实现了加快发展与解放思想的良性互动,形成了全市上下齐心协力谋发展的良好发展氛围。陵县“放得更开、搞得更活、干得更实、发展得更快”、“冲刺决战二oo五年,跨入全省中等县”,德州经济开发区“实施三步跨越、三年翻一番”,禹城市坚持“顶天立地培骨干,铺田盖地扩群体,感天动地优环境,钻天入地求合作”发展理念,制定了深入实施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两个“天字号”工程,突出发展“三大一高一名一外一群体”,重点膨胀“三糖一药一机一木一黄金”的发展思路,这些思路和目标都已成为全县、全市上下的共识和追求,成为各市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法律专业学生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两个月来我在德州中级法院实习的收获,这句话最恰当不过了。我很感谢这次实习机会,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参加法律专业的实习。虽然我仅实习了两个月,不可能学到太多的实战经验,但这些知识已很好的补充了平时课堂上所学不到的知参考资料,少熬夜!识,使我的法学理论和实战技巧得到一次很好的融合,作为初涉社会的青年,这次实习也让我进一步感受了冷暖人生,社会百态。我是2007年3月1号到2007年4月28结束的,近两个月的时间。我三月份在民事第一庭实习的,四月份在刑事第二庭实习的。由于我在民事第一庭实习时感受最多,学到知识也最多,所以首先我要详细谈下在民事一庭实习的情况。初到民事第一庭的感觉就是繁琐。据民一庭里的法官介绍,民事第一庭主要受理涉及:婚姻、继承、财产分割、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权利的确认、变更、撤销之诉等内容案件,这些案件虽然琐碎,但是却同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一庭主要受理民事二审案件(当然也受理一审案件),其案件受理数量众多,每年近1500多件,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就受理了一百多件,这都是涉及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二审的案件大多是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的,因此民一庭的当事人多为农民。通过在民一庭的实习,我能从另一个角度知悉了民生、民情、民怨。民事第一庭的法官是德州中院人数最多的一个庭,其有有许多优秀法官,有刚获得“全国优秀法官”之称的白光锋副庭长,山东省“十大杰出女法官”的杨敏法官,德州中院调解能手崔书江法官。。。。。。跟这些优秀法官在一起,不用他们对我特别讲授,通过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也会使我的法律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说实话,在实习中我的角色是介于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又干书记员的活同时也干法官的活。跟随书记员我学到了从受理案件到接受送达回证一整套的法律运作程序,跟随法官我学到了如何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以及开庭审理案件,进行民事调解的实战技巧。通过在民事一庭的实习,我发现法院在实际的判案中与课本抽象的理论和法条刻板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法官多采用民事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我在询问多名当事人和法官后得知,鼓励采用民事调解程序不是法官怕麻烦,不想写判决书,而是这种方式才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最佳方式。这可以有力避免判决成一纸空文的负面后果,虽然有时对于当事人一方会有失公平,但权益受损方真正得到了补偿才是最重要的结果。正如托马斯·福勒所说:“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而且在今年4月1日后案件诉讼费大幅下降,在办案经费缩小的情况下,如果一味采用判决,对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耗。我在民事一庭的实习中通过翻阅大量的案卷,亲身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我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是民事案件的规律性知识点:一、离婚案件1、主体:离婚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出生的青年成为离参考资料,少熬夜!婚诉讼主力,更细化的统计,多是孩子年龄在三岁之内的。提出离婚多是女方。农村青年又占了离婚主体中的主导地位。如(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42号2、事由:(1)青年:城镇青年离婚的原因多是一方有背叛行为,如有婚外恋。农村青年离婚的原因多为不了解对方,因为据统计,农村离婚青年多为父母包办,没有经过自由恋爱,两人的感情基础不牢固;还有个原因就是农村男青年多外出打工,常年居外地,二人感情淡薄。纵观城市和农村青年共同离婚的原因就是:女方同婆婆,小姑子关系处理不善,多发生争吵,女方忍受不了(2)中年:城市居民多是发生在富裕家庭,男方多为公司、个体老板以及公职人员,在外背着女方包养情人。农村中多为男方对女方及子女实施暴力。3、争议焦点:(1)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男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如果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的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2)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关于婚前“彩礼”“聘金”的归属问题,视为夫妻婚姻存续期共有财产还是男方婚前财产,如果把婚姻关系类比成契约关系,那么这部分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还是定金?如(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99号。二、遗产继承问题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老人留下的几间老房。争议的事由确实由于村规民俗,主要表现为:“扛幡、摔盆、做孝子”。我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下,一是由于外地的人们不太熟悉,二是由于此类案件具有多发性、难判性、矛盾性等特点。“扛幡、摔盆、做孝子”是指农村老人去世后,风俗就是不让女性操办出殡事宜,必须由男性操办,谁操办老人的财产则归谁。如果老人没有儿子,则让女婿做孝子,但必须的改成女方家姓,享有继承权。如果女婿不同意,则要委托家族长辈从院里(同支脉血缘亲属)选择一名男子来操办老人丧事,然后享有遗产所有权。此类案件的争议恰恰也就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即这种方式取得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合理?其女儿和该“孝子”同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当如何认定?我通过阅读相关案卷,咨询相关法官,亲身参与判案流程,对于此类案件多作如下认定:1、此类村规民俗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即“扛幡、摔盆、做孝子”的约定不被法院认可。2、此案件如果是老人生前赞同此种方式,则应当认定是附条件的遗产赠与合同关系,只要老人许可的人按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即操办完老人的丧事,其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3、此案件如果是在老人去世后,由家族的长辈经老人的女儿同意而采用的此种方式,老人生前并不知情,则应当认定为该行为是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即老人的女儿通过继承权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老人的参考资料,少熬夜!女儿通过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在其认同的人给老人操办完丧事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该男性。如果老人的女儿事后反悔,应视其违约,但是如果老人有几个女儿,只是其中一部分女儿同意该协议,则该男性只能获得同意其行为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财物。4、此案中的家族长辈应视为是中间人,调解人,如果发生纠纷应视为直接人证。不能视其有处分老人遗产的权利。如,(2007)德民一终字第55号三、农村土地纠纷此类案件我认为应是全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焦点,在学校组织的下乡法律宣传活动中,此类案件也是很典型、很突出、数量很多的。在民一庭实习期间我总结了此类案件多为: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此纠纷多是由于村委会而引起的,主要表现在“一权二租,甚至多租”,即农民在换届前的村委会默许下对该争议土地长期(十年上)使用占有、使用、收益,并按时向村委会缴纳提留、农业税等费用。换届后的村委会不认可原村委会与农民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村委会在未通知原使用人的的情况下,以高价格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他人使用,并与他人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因此,新使用人与原使用人发生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多采用保护原使用人的权利,是原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2、相邻关系纠纷此类案件多为邻里之间的矛盾,多表现为两家争夺墙头的所有权,邻居借盖房机会侵占己方宅基地,邻居盖房侵犯自己的通风、采光权,邻居的家畜对己方的种植的作物或饲养的家畜造成损害、己方院内种植的作物跃过墙头在邻居家结果,邻居是为其所有等等。在我们眼里看似小事,再上诉双方眼中确实他们的大事,处理不好会影响相邻关系的稳定,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3、地役权纠纷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么是供役地权利人不够宽容,不给地役权人以必要的便利,如地役权人须经过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进行铺设管道,用于浇水,而供役地权利人拒绝;要么是地役权人在享有供役地权利人所提供的地役权时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综上,对于民事案件解决的最佳的方式是进行调解,因为如果一味判决,一纸空文并不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修复其关系,使之达到和谐状态。并且此类琐碎的争议,所是由当事人为了“一口气”而打官司,当事人并不在乎时间、财产由于诉讼造成的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