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1-25法治温州考核标准(基层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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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通知)温委办发〔2011〕7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创建法治基层站所(庭、队)工作示范单位的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考评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12日-1-第一条为确保“法治温州”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市委建设“法治温州”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温州”的目标任务,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全面提高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水平。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第四条考核主要内容为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对各县(市、区)的法治工作指导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任务为年度“法治温州”建设工作要点、《关于开展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五大行动”的实施意见》及年度重要工作责任分工提出的任务要求。第五条考核采取各成员单位自查自评、各县(市、区)对成员单位测评、成员单位互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复评相结合的方法。成员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在次年1月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2-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为优秀,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为合格,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为不合格。第七条成员单位自查自评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行为的,考核作不合格处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考核作不合格处理;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第八条考核结果由市委进行表彰通报,并作为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考核工作由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条本考核办法由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3-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落实“法治浙江”、“法治温州”建设战略部署,夯实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围绕“重基层、打基础、强基本”要求,根据市委《关于开展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五大行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开展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温州”目标任务,坚持依法执政,强化依法行政,推进司法公正,深化普法教育,发展基层民主,全面提高乡镇(街道)法治化水平。第三条开展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的主要内容是:1、坚持依法执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保证依法执政各项规定的全面落实。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同级人大、政府等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支持人大、政府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能,支持基层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开展工-4-作。2、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依法、科学、合理设置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依法确定部门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便民服务中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推进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建设。3、深化普法教育。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深化对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普法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启动“六五”普法,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覆盖率和实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切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社会法治风尚的形成。4、践行法治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准确把握和了解群众对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采取法治为民、司法惠民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5-安综合治理,广泛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群防群治组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5、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体系,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社区)自治机制,落实“四民主两公开”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后进村、难点村整治、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提高民间组织依法自律自治能力。加强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第四条各县(市、区)委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考评工作。第五条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复查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考评指标细则,由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修改补充。第六条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每年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上年度法治建设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情况报各自的县(市、区)复评。2、3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对乡镇(街道)的复评工作,并将符合参评创建市级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条件的乡镇(街道)上报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办-6-公室核评。3、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参评的乡镇(街道)自评得分和各县(市、区)的复评进行核准和抽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得参评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1、未达到“平安乡镇(街道)”创建标准的;2、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处以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3、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责令整改的;4、因行政违法引发影响恶劣的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5、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八条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晋职晋级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被评为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的乡镇(街道),由市委命名表彰。第九条创建法治乡镇(街道)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由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法-7-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是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要在县(市、区)委的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创建工作,指定相应部门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8-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落实“法治浙江”、“法治温州”建设战略部署,夯实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围绕“重基层、打基础、强基本”要求,根据市委《关于开展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五大行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开展创建法治基层站所(庭、队)工作示范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温州”目标任务,全面提高基层站所(庭、队)法治化水平。第三条参与创建的必须是全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下属的,且由县(市、区)编委批准设立,具有司法、执法职能的基层站所(庭、队)。第四条开展创建法治基层站所(庭、队)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的主要内容是:1、组织领导。建立法治创建领导机构,有明确的领导分工和专人负责。积极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制度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清晰,工作程序规范,办事时限明确,信息公开透明。3、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无滥-9-用职权、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4、执法(司法)公正。坚持重法律法规、重证据、重程序,惩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公平正义、不滥用自由裁量权。5、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端正,积极推行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群众满意度高。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刁难群众、态度粗暴、办事马虎、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现象。6、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行为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决抵制吃、卡、拿、要等不正之风。第五条评选创建法治基层站所(庭、队)工作示范单位采取县(市、区)初评推荐、部门联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核准等相结合的方法。1、推荐。创建法治基层站所(庭、队)工作示范单位由县(市、区)法治办初评,并经县(市、区)党委审核后,3月底前推荐至市委法治办。2、审查。市委法治办对参评对象的上报材料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视情进行实地查看。3、联评。组织有关部门对参评对象进行综合联评。4、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10-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站所(庭、队),不得参评创建法治基层站所(庭、队)工作示范单位。1、基层站所(庭、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2、因行政违法引发影响恶劣的事件,被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县(市、区)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曝光的,或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3、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4、有其他不符合评优情形的。第七条创建法治基层站所(庭、队)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由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各县(市、区)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基层站所(庭、队)是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要在县(市、区)委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建设“法治温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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