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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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考勤制度为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企业纪律,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劳动关系的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在《员工手册》基础上制定考勤制度,本办法中与《员工手册》相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一、考勤(一)以部为考勤单位,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要逐日详细登记,做到准确无误。(二)考勤簿统一由行政人事部发放,每月5日前考勤员将本部门上月出勤情况填报考勤表上交行政人事部,月考勤周期为每月1-31日。(三)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查实无误,扣考勤员当月工资50元。二、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7:30,其中午餐时间为1小时。三、迟到、早退、旷工:(一)员工迟到、早退按单位制度处理,每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扣罚20元。超过30分钟时按一小时计算,扣罚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二)旷工是指未按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日按日工资总额的2倍扣发,全月累计旷工3日者予以除名。3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者报请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评核。四、请、销假审批手续:(一)请假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按国家及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请假不论假别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单》,应指定工作代理人,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四)经批准同意休假的请假单,应于准假当月送交行政人事部备案。(五)员工事后补假应于销假上班1日内向行政人事部办理补假手续,经部门经理核准后生效,并由行政人事部备案。(六)请假时,。请假3日以内(含3日)应由部门经理批准。请假3日以上(不含3日)由部门经理批准,呈请常务副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核准生效,(七)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届时对工作影响较大者,直属主管可酌情不予准假,可建议其推迟或缩短其假期。(八)公司总经理请假,需经董事长或上级领导批准,并告知所在公司行政人事部。各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有事外出,应与本公司行政人事部打招呼,便于工作联系。(九)请假需有书面申请,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请假,不得他人代替请假。五、假期与休假待遇:(一)法定节假日:员工每年享受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公司规定的节日加班工资标准执行发放。(二)本企业工龄满一年的员工按照国家及企业规定享受带薪年假。(三)婚假:(1)婚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工资照付,不享受奖金。(2)员工本人结婚早婚假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共10日,凭《结婚证》(结婚登记日期为一年以内)办理请假手续。(3)配偶在异地的可按路程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日支付基本工资。(4)婚假均需按规定期限一次性休完,婚假超期限的须办理补假按事假处理。(5)婚假须提前5日呈请部门经理,须总经理助理及总经理批准。(四)产假:1、女工正常分娩的,产假九十天(含产前休息日);难产或双胞胎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女工(女工满二十四周岁)奖励三十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2、申请产假在分娩前一个月填写《请假单》,分娩前15天开始休假。3、取得生育指标的女工怀孕不满四个月的早产产假按十五至三十天掌握(凭医院证明),怀孕四个月的早产假为四十二天。未取得生育指标的女工怀孕早产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4、女工怀孕第五个月起至分娩前,每月给产前检查带薪假一天。5、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工,经本人申请,劳动人事部门报请领导批准后,产假可延长到六个月(包括90天产假在内),延长期产假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6、女工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视为出勤。7、北京户籍女工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间公司先行按月支付员工本人工资基本工资部分,待休假结束后,由公司进行补差(以不低于员工月工资标准为依据),外省市户籍的女工产假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工资。女工产假期间均不享受奖金与其它津贴。8、在女方产假期间,男员工享有7天的带薪护理假。男方申请享用晚育假者,但必须有女方单位证明及《北京市生育保险申请待遇职工登记表》,按请假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带薪护理假和晚育假不得同时享受)。男方享用晚育假的工资,由社保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五)丧假:(1)不含法定节假日,工资照付,不享受奖金。(2)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与子女)死亡时,可休假3天,须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酌情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支付基本工资。(3)丧假须按规定期限一次性休完。(六)病假:1、员工休病假必须持有医院开据的证明,病休假含休息日、节假日,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2、员工去医院看病,应事先向本部门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就诊。每月累计看病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3、如发现病假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4、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休病假年内累计2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天计发本人薪金收入,具体规定及发放比例如下:(1)当月病假累计1-3天,扣除日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当月病假累计4-6天,扣除日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的30%。(3)当月病假累计7-10天,扣除日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的50%。(4)当月病假累计10-20天以上,扣除日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的80%。(5)员工病好后补假应于销假上班1日内办理补假手续,经部门经理核准后生效,并由行政人事部备案。5、年内累计病假21个工作日以上(含21天)继续休病假者,从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医疗期不享受企业福利津贴待遇,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及发放比例如下:(1)实际工作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享受医疗期3个月;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50%,月病假工资不得高于1000元;(2)实际工作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享受医疗期6个月;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60%,医疗期月工资不得高于1500元;(3)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享受医疗期6个月;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60%,医疗期月工资不得高于1500元;(4)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5-10年,享受医疗期9个月;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70%,医疗期月工资不得高于2000元;(5)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10-15年,享受医疗期12个月;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80%,医疗期月工资不得高于2500元;(6)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15-20年,享受医疗期18个月;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90%,医疗期月工资不得高于3000元;(7)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享受医疗期20个月;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100%,医疗期月工资不得高于3500元;员工医疗期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在病休期间要如期递交病假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6、员工长期病休病愈申请复工时,须持医院证明。有特殊情况,如旧病复发仍需休病假者,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酌情处理。(七)学校家长会,凭通知单可享受半天公假,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凡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八)工伤假:因公受伤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期限以上的,薪金待遇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九)事假:1、事假应提前1日填写请假单。2、当月事假累计1-3天,扣除日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同时扣除缺勤当日奖金。3、当月事假累计4-10天,扣除日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同时扣除当月奖金的50%。4、当月因事假缺勤累计10天以上,只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5、员工事假可与当月加班天数相抵(十)特殊休假:1、出差连续4周以上至12周以内者可增加1日休假。出差连续13周以上(含13周)者可增加2日休假。2、原籍在外地且有直系亲属在外地者,春节休假需回家探亲可给予12天休假时间(含法定假日)。(十一)缺勤:1、凡当年事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累计缺勤二十一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的福利津贴及奖金。2、凡当年连续病假2个月,年度内累计病假3个月、事假1个月、产假4个月、其它假期累计缺勤三十个工作日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励与次年的企业薪金调整。3、月出勤天数不满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的按照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六、本规定报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工会或职代会通过后执行。七、本办法由企业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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