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调研报告题目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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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拆迁调研报告题目范例精选4篇【前言导读】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的“拆迁调研报告题目范例精选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呢!拆迁改造建设工作中对城市改造与城市化认识的调研报告【第一篇】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本人在**路拆迁改造的工作实践,谈几点关于对城市改造与城市化的粗浅认识。积极实施城镇化战略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扩大消费市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战略举措。城市化水平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推进**城市化进程,关键是加速旧城改造,加快“城中村”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拉动城市经济增长,提高**的城市化水平。一、城市改造是提高城市品位,树立城市形象的迫切需要。城市品位、城市形象,是城市的内在素质和文化内涵在城市外部形态的直观标识。建筑是城市凝固的艺术,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联系最密切,也是展示一个城市形象、品位的最佳平台。**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市区街道短、窄、脏、乱;房屋破旧,居住拥挤;;基础设施陈旧,雨污合流;建设标准不高,建筑风格落后;随着城区不断拉大,“城中村”尤为突显。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区中的危旧房屋和不适应产业发展的建筑物都应拆迁改造;对那些占地面积大,建筑标准不高的“城中村”必须进行改造;以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的生活水平。二、城市改造是加快**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京广铁路、106、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纵横南北,312国道、沪陕高速公路、宁西铁路横贯东西,**地处豫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位,发达的交通枢纽为**的城市发展提供难得的天机;因此,**的旧城拆迁改造,“城中村”的拆迁改造必须加速。尤其是**撤地改市后,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的要求更高。从**路道路拆迁改造后的情况看,加快城市改造应着力解决三个矛盾:一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的矛盾;二是旧城面貌与群众所期望发展的山水园林城市形象品位的矛盾;三是旧城区市民居住条件与人民群参考资料,少熬夜!众日益要求提高生活质量的矛盾。三、城市改造是把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培育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迫切需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特别是目前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到全世界,我国采取扩大内需的措施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内需不足是制约**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启动城市拆迁改造,拉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带动建筑、建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居民消费,增加社会总需求,带动城市商业和生产的发展,从而实现拉动整个区域经济增长的目的。四、城市改造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的迫切需要。**市城区的基础设施陈旧,管理难、维护难,不仅给市民带来诸多不便,也为城市部分从事服务的职能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只有加快城市拆迁改造,积极稳妥地开展“以人为本”的城市社区建设,才能逐渐改变以单位、家属院为基础的城市生活单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五、城市改造是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发展区域经济的迫切需要。**地处全国东西区域的结合部,南北通道重要位置,区位优势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加快城市改造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引凤筑巢,才能使**缩小与周边发达地区的差距。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城市功能,优良的社区环境,文明的人文环境。**路道路拆迁改造以后,数家投资商到**路选项目搞投资,现已有6家投资商选中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总投资6亿元。六、城市改造是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经营城市的需要。**市旧城区建筑布局不合理,道路狭窄,建筑零乱,大都是低矮平房,基础设施落后,“城中村”居多,占用大量土地,这种情况造成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通过拆除旧城区危旧房屋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使城市功能和环境得以改善,增加城市的聚集效应,提高投资吸引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有些发达中等城市已实施“退二进三”,从城市退出第二产业,让商业、房地产业等第三产业进城,把一些工业项目退到郊区,这不是简单的搬迁,而是和企业更新改造、优化升级结合起来,促进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我市的内燃机配件厂搬迁的有益尝试,培植了西亚超市,搞活了一条商业街。**路的信建总公司的厂区、建材厂、参考资料,少熬夜!车辆厂、港口机械厂等企业已相继搬迁到工业城区,均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路既将成为第二条繁荣的商贸街。推进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改造,加大拆迁建设力度。一方面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速度,另一方面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安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重点,以健全拆迁补偿机制、规范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完善拆迁许可证制度为切入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几点建议:1、城市拆迁改造要树立经营城市理念,注重“三个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用市场经济规律来规范城市拆迁改造行为,使城市这一国有资产增值,产生回报。2、加强城市拆迁改造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修订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拆迁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相配套、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以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改造拆迁工作顺利实施。3加快城市改造后的建设速度,规范投资商的经营行为。切实做到拆一片、美化一片、亮化一片、群众满意一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调研报告【第二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调研报告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参考资料,少熬夜!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规范。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参考资料,少熬夜!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规范,拆迁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参考资料,少熬夜!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性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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