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职务犯罪,珍惜幸福生活工商讲课稿(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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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远离渎职犯罪珍惜幸福生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王辉华2013年5月LOGO讲课的四怕四喜欢李敖演讲有“四怕”:(一)怕演讲时候没有人来;(二)怕演讲时无人鼓掌;(三)怕演讲中有人去洗手间;(四)怕去洗手间的人不回来。LOGO幸福的诠释幸福是使人心情舒畅的境遇和生活,或形容生活称心如意。幸福是一种情绪,是当前的快乐和长远快乐的结合。真正的幸福不限于生命里的某些时刻,而是人生的全过程。天高不算高,心贪第一高。知足第一富。真正困扰我们的,并不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而是我们对这件事的想法——古罗马哲学家爱比克泰德我怎样才能更幸福?表明幸福是一个长期追求的终生目标。幸福最大的障碍是贪婪,不感恩。检察官的忠告:注意红线,不碰高压线,坚守底线,恪尽职守,慎独慎微,远离职务犯罪,是追寻幸福生活的前提和保障。贪婪永远不会和幸福握手,犯罪更是幸福的致命伤。LOGO职场生存智慧——以下难题你会解吗?1、领导交办或指示一宗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违法使用商标案件要求小李做技术处理(即不移交),但小李认为不妥,涉嫌违规办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又怕得罪领导,不提又担心日后承担渎职责任,如何处理?2、领导只是面授机宜交办一违规事项给小李,不留下任何文字记录,小李到底该如何办?3、领导交办吴科长办理一违规事项,吴科长心生一计,叫全科的同志集体讨论,借此来逃避渎职的责任,你认为此方法高明吗?LOGO职场生存智慧4、小李认为自己只要守住底线在商标执法中不收受贿赂就行了,拿点当事人的鸡蛋等不值钱的土特产,这些属于人情往来,不算什么,顶多算违纪,这种做法可否有渎职犯罪的风险?5、小李的同学给他打招呼,要他高抬贵手,他觉得老同学的面子还是要给,只要不收钱,不接受当事人吃喝及礼物就行了,他把一单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故意找理由压下来没有移交,这样是否有渎职犯罪的风险?LOGO公务员履职要掌握的一条常用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或撤销,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廉江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县政府决定给欠缴110多万元土地款的用地违规审批先发证。2011年4月被以玩忽职守罪逮捕LOGO职务犯罪的类型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权力。(一)职务犯罪类型的划分1.贪污贿赂犯罪14个罪名---“一贪一挪两私分,巨额财产境外存,贿赂六罪三主体,十四种罪两名吞.”(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范围涉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农村基层组织。.2.渎职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滥用职权罪8种。(2)玩忽职守罪11种。(3)徇私舞弊罪16种.情节犯6个,行为犯9个,结果犯11个3.侵权罪----7种:”两非两报(暴)虐破刑.”(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分工1.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的14种罪.2.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的45种罪LOGO渎职犯罪的概念所谓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渎职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国际上也称为腐败犯罪。职务犯罪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类:一类是侵吞和贪污贿赂犯罪;二类是侵权犯罪;第三类就是渎职犯罪。第一类犯罪俗称“揣腰包”的腐败犯罪;后两类即侵权、渎职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揣腰包”的腐败犯罪。渎职犯罪的分类一般渎职罪和特定渎职罪397条第1款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就是一般渎职犯罪,自398条至419条的33个罪名就是特定渎职罪(针对特定部门或领域,具有特定内容或有明确主体)。33个特定渎职罪名又可细分为:涉密型司法型行政执法型税务型经济管理型根据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分成玩忽职守型、滥用职权型和徇私舞弊型渎职类职务犯罪。涉及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及立案标准滥用职权不依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主要表现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典型案例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欧阳松、副局长廖子中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欧阳松、副局长廖子中在审批申报处罚的非法拼(组)装进口汽车过程中,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案真假两套处罚文书,以罚款抵价款;以罚款代没收等手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骗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搞变相罚款放行,使大量成套进口汽车散件在湖南非法拼(组)装成整车后销售,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欧阳松、廖子中还收受巨额贿赂。2000年10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欧阳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廖子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发生在执法移送环节。工商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明知执法对象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却故意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属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徇私是指贪图钱财,袒护朋友、泄愤报复或者其它私情私利。如果由于行为人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徇私舞弊论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如工商监管人员在食品流通销售环节检查、检验时发现监管对象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等情况时,食品监管人员因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或伪造案件材料,或隐瞒情况,或篡改鉴定结论等,不将相关的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立案标准: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深刻认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实际,要深刻认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罚代刑,预防和杜绝因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的发生。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市场中违法行为的制裁,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别对造成严重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以《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等为依据,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规定:(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立案后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二)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三)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结合商标局提出问题作建议)(四)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六)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七)公安机关对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公安机关所说明的理由,书面通知、退回的案卷材料等及时归档保管。(八)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结合商标局提出问题作建议)对公安机关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的不予立案的书面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九)对于移送案件,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十)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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