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买卖合同范本(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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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合同商贸买卖合同范本(5篇范例)【前言导读】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的“商贸买卖合同范本(5篇范例)”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呢!成都市环球商贸城买卖合同1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权责相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材质颜色数量单价总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乙方自定商品规格,应于年月日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材质、颜色、数量、单价一式两份交于甲方,双方认可后签名各留一份。第二条质量要求商品的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一)国家标准。(二)约定标准第三条:定金乙方应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作为定金(比例不超过总价款的30%,特殊定做不超过总价款的50%),甲方在交付货品时,结清余款,定金抵冲总价款。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在交(提)货时,以现金方式两清,若乙方以支票、信用卡方式结算的,甲方在款到三日内交货。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和期限按下列项执行(一)甲方于年月日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二)乙方于年月日到甲方处自提。运费约元,由方承担。第六条验货方法及处理要求乙方对商品数量、颜色等有异议的,应在交货当场提出,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精品合同相关的法律进行更换、退货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二)甲方逾期交货,应每日按总价款的%支付乙方违约金。(三)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定金不返还。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苏宁环球商贸城合同指导站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商城各执壹份。甲方:乙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签约日期:上海市环球商贸城买卖合同2甲方(出卖人):合同编号:乙方(买受人):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权责相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材质颜色数量单价精品合同总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乙方自定商品规格,应于年月日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材质、颜色、数量、单价一式两份交于甲方,双方认可后签名各留一份。第二条质量要求商品的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一)国家标准。(二)约定标准第三条:定金乙方应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作为定金(比例不超过总价款的30%,特殊定做不超过总价款的50%),甲方在交付货品时,结清余款,定金抵冲总价款。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在交(提)货时,以现金方式两清,若乙方以支票、信用卡方式结算的,甲方在款到三日内交货。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和期限按下列项执行(一)甲方于年月日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二)乙方于年月日到甲方处自提。运费约元,由方承担。第六条验货方法及处理要求乙方对商品数量、颜色等有异议的,应在交货当场提出,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进行更换、退货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二)甲方逾期交货,应每日按总价款的%支付乙方违约金。(三)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定金不返还。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苏宁环球商贸城合同指导站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商城各执壹份。甲方:乙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精品合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商贸城买卖合同模板一3甲方(出卖人):合同编号:乙方(买受人):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权责相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乙方自定商品规格,应于年月日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材质、颜色、数量、单价一式两份交于甲方,双方认可后签名各留一份。第二条质量要求商品的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一)国家标准。(二)约定标准第三条:定金乙方应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作为定金(比例不超过总价款的30%,特殊定做不超过总价款的50%),甲方在交付货品时,结清余款,定金抵冲总价款。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在交(提)货时,以现金方式两清,若乙方以支票、信用卡方式结算的,甲方在款到三日内交货。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和期限按下列项执行(一)甲方于年月日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二)乙方于年月日到甲方处自提。运费约元,由方承担。第六条验货方法及处理要求乙方对商品数量、颜色等有异议的,应在交货当场提出,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进行更换、退货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二)甲方逾期交货,应每日按总价款的%支付乙方违约金。(三)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定金不返还。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苏宁环球商贸城合同指导站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精品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商城各执壹份。甲方:乙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签约日期: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北中亿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北中亿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8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上湖家渡。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康,男,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辉,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亿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朱黎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富,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中亿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亿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3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康、张小辉,被上诉人湖北中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周正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锦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锦嘉公司支付湖北中亿联公司43,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精品合同上诉费由湖北中亿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并改判。一、一审判决以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为由,对锦嘉公司主张已支付331,913元货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湖北中亿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黎民及诉讼代理人已当庭确认收到锦嘉公司银行转账331,913元,只是辩解为支付案外人武汉中亿联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亿联公司)的装卸费。而锦嘉公司与武汉中亿联公司签订的《加砌块出釜及装卸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是锦嘉公司用加气块冲抵武汉中亿联公司代为采购的托盘和出釜及装卸费。二、锦嘉公司向湖北中亿联公司支付331,913元事实清楚,且与另案纠纷结算未重复计算。2018年5月11日,三方进行对账,锦嘉公司确认应付武汉中亿联公司装卸费2,167,019元、湖北中亿联公司柴油款513,216元,共计2,680,235元,锦嘉公司已付装卸费2,004,752元,柴油款469,456元(湖北中亿联公司认可的扣减款137,543元+33,1913元),共计2,474,208元。湖北中亿联公司、武汉中亿联公司对应付装卸费金额没有异议,湖北中亿联公司对应付柴油款金额及应付总金额没有异议,对锦嘉公司以加气块冲抵扣及付款总金额均没有异议。三、锦嘉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责任并在本案中依法合理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责任。锦嘉公司提交了331,913元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和《加砌块出釜及装卸业务合作协议》来证实锦嘉公司向湖北中亿联公司支付的是柴油款而不是装卸费。锦嘉公司与武汉中亿联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以货物支付,与湖北中亿联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是货币支付,二者支付方式完全不同。锦嘉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和11月14日除向朱黎民汇款外,还同时向湖北中亿联公司和武汉中亿联公司汇款,均备注为“装卸费”,可以印证锦嘉公司向朱黎民支付的331,913元是向湖北中亿联公司支付的柴油款而不是支付装卸费。湖北中亿联公司与武汉中亿联公司是混同的关系。湖北中亿联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锦嘉公司的上诉。武汉中亿联公司和湖北中亿联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与锦嘉公司分别签订了不同法律属性的合同,应当按照不同法律关系处理。湖北中亿联公司向锦嘉公司提供的是柴油,锦嘉公司应当向湖北中亿联公司支付现金,而不能用易货的项目作为货款,收款人也不是湖北中亿联公司。货物支付的现金是另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与本案无关,锦嘉公司没有完成付款方式等举证责任,一审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锦嘉公司向湖北中亿联公司支付的331,913元与精品合同另案没有重复计算且与本案无关联性。锦嘉公司将武汉中亿联公司混淆于本案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湖北中亿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锦嘉公司支付拖欠的油费加运费合计513,216元;2.判令锦嘉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逾期利息18,元;3.判令锦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0日,湖北中亿联公司与锦嘉公司签订《柴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湖北中亿联公司向锦嘉公司供应0号普通柴油,按交易日当天武汉地区中石化柴油直销挂牌价加上送至锦嘉公司指定地点的运费结算,合同有效期从2016年6月20日至6月20日止。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每月的1-5日为对账日,至本月底期间产生的所有柴油产品交易的数量、金额等进行核算,并办理当月结算手续;按照每个季度或者乙方(湖北中亿联公司)供应货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肆拾万元进行结算(条件先到优先),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视同合同违约处理,甲方(锦嘉公司)应追加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合同未对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湖北中亿联公司与锦嘉公司对2017年3月之前对账的款项已结算完毕。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双方签署五份对账确认函,确认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产生的燃料油货款及运费合计513,元。减去湖北中亿联公司认可的扣减款137,543元(其中2017年3月20,326元、4月15,727元、5月28,922元、6月26,950元、7月36,372元、8月9,246元),实际欠付货款为375,元(2017年3月112,414元、4月50,013元、5月100,158元、6月37,元、7月85,145元,减去8月扣减款9,246元)。湖北中亿联公司与案外人武汉中亿联公司的法定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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