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动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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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标识:受控柴煤字〔2011〕9号编号:CLK-QES-关于印发《二○一一年人力资源管理若干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效益、民生”的工作主题,重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和矿“1236”工作思路,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基础管理,细化考核范围,发挥业务控制作用,实现人力资源“六化”管理,即:劳动管理法制化、业务检查动态化、绩效考核流程化、工资分配精细化、劳动保障规范化、业务管理系统化。经矿研究,现将《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柴里煤矿2011年工资管理规定》等管理文件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特别是专业人员、基层管理人员要充分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落实、执行工作。二、2011年人力资源管理在劳动用工、工资管理、社会保障、职业卫生防治等方面,充实完善的内容比较多、政策性较强,请各单位按照每个文件的要求制定落实好实施方案,考核兑现办法,同时将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及组织职工学习的签字记录一并报矿人2力资源科备案。三、本文解释权属于矿人力资源科。附:1、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2、柴里煤矿2011年工资管理规定3、关于进一步深化“两维度”绩效考评制度的实施意见4、关于规范罚款管理的规定5、关于完善职工易岗易薪及规范档案工资管理的规定6、关于加强劳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7、关于加强2011年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8、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办法9、柴里煤矿社会保障管理办法10、柴里煤矿工伤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人力资源管理办法通知柴里煤矿党政办公室2011年2月1日印共印120份3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柴里煤矿九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劳动管理工作,实现“严管+真爱”的依法管理理念,规范用工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本着以建立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用工机制为目标,实现一人多责、一专多能、精简高效、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进一步打造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第二章劳动定员定额第三条继续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定”工作方案,强化长效机制,坚持以劳动定员定额为基础,深化企业内部市场化建设。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统一定员、定额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全过程参与月度综合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量的考核验收及单项工程或工作量的承包工作。第五条定额管理人员要正确使用定额标准和修正系数,每月下井或到现场不少于15个班次,建立定额分析制度,根椐需要做好工时利用测定工作,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并建立相应的奖惩考核体系,规范定额管理人员的行为。第三章劳动组织第六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定”方案编制劳动组织。在生产组织上按照“2、2、2、3、5、6、9、19、29、100”(即掘进迎头控制在9人以内;综采综放工作面控制在19人以内;炮采高档工作面控制在29人以内;对拉工作面不准同时生产,面上人员控制在30人以下;每个采区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的限员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员,并在上井口和各工作面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超定员生产的对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4处罚,并限期整改。第七条为保证安全生产,避开职工思想及精神状态薄弱时间环节,原则上将夜班调整为检修班,不再安排生产任务。采掘实行“四六”工作制,辅助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四六”工作制。第八条各基层区队(车间)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限定班子职数。各总支、专业公司机关,参照矿机关“三定”设置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充实到生产、服务岗位。第九条合理设置班组长职数,压缩管辅人员。一、采煤区队:每工作面每班设班长1人,副班长2人,班内不设组;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二、掘进区队:每班设班长1人,每班每迎头设组长1人;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三、井下辅助区队:根椐工作性质,班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的6%,班内可视工作地点或性质设组长(但不超过2人)。四、地面生产及后勤服务单位:根椐生产班次和工作性质,同一性质的工作每班组长不准超过2人,班组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5%,其中,在册不足20人的单位不准设置班组长,由单位管理人员分工负责。五、基层区队(车间)设工资核算员1人,材料员由大班零活人员兼职。管理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按定员配备;班组长由生产部按上述规定选定;辅助服务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按定员配置。基层区队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女工主任等一律由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兼职,做到一人多责。第十条为保持劳动组织的相对稳定性,劳动组织不准随意变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劳动组织的,须经矿批准。对不按要求私自调整的,矿将不予审批有关人员的易岗易薪手续,并对5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每人次200元的罚款。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造成影响的责任追究。第四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凡在我矿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保证签订率达到100%,杜绝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行为存在,以避免劳动纠纷的现象发生。第十二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除全民工、集体工外,矿主业使用的其他用工实行劳务派遣制,非煤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司)在矿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无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意向,只能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不能连续工作满十年。第十三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以规避劳动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及季节性等劳务性用工,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公司)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终止后申请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以德、能、勤、绩、遵章守纪为主,并将考核的结果计入个人档案。考核后对符合续订条件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不符合续订合同的,按程序通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就读定向协议的大学本科生或职工,毕业安置工作后5年内不准随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56年后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清算用人单位与定向学校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补缴,用人单位方可按程序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或在劳动合同附录中予以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即:单位一次性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为一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力的业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根椐《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并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一方真实意7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㈠劳动合同期满的;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8面形式通知企业。在未得到企业批准之前,仍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班处理。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及送达程序,是减少劳动纠纷发生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此程序办理。一、解除违规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违规者则不需要经过此程序。二、征求工会意见。解除违规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长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后,函告用人单位讨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同时用人单位形成行政公文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加送达,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根椐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即:(一)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劳动管理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职工总量,未经集团公司及矿批准,9任何单位(公司)无权招用各类用工。对不按规定擅自招工的,视为非法用工,私招收1人,罚单位1万元,并进行责任追究,对由此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职工调动为保持职工岗位的相对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职工个人的工作调动,确需调整工作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矿外职工调动(含盛隆公司、同泰焦化公司、宏达化工公司)按枣矿集团公司规定执行。二、矿内部职工调动,按照“三定”定员,坚持“缺员不出、超员不入”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职工调动,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分管矿长和经营矿长审定后,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办理。对“缺员签出、超员签入”的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责任追究。矿机关及各总支、专业公司二级机关未经主管矿长同意严禁私自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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