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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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合同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篇范例)【前言导读】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的“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篇范例)”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呢!购房违约合同范本1合同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小区单元房业主鉴于:_________________1、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_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小区住宅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年月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年月日。5、乙方已于年月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日,对照《_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2精品合同导读:在房产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案情简介: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邹一、邹二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及附件均无签订时间。淮创公司述称,其与c公司是包销关系,淮创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义务,与本案纠纷无关。邹一、邹二请求:c公司立即向邹一、邹二交付已购房屋;c公司向邹一、邹二支付已付房款万元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诉讼费由c公司承担。法院判决: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0日的,买受人不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因邹一、邹二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c公司逾期交房行为造成其实际损失的数额,故邹一、邹二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邹一、邹二已付房款被c公司逾期交房期间占用的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因违约金为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基本性质,违约金调整为c公司逾期交房期间占用邹一、邹二已付房款贷款利息的130%。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买受人有违约行为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付商品房,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c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而邹一、邹二于2013年3月26日才付清全部购房款。因此,c公司可延期至2013年3月26日交付房屋。但是,邹一、邹二于2013年3月26日才付清全部购房款是因其迟延申请办理贷款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邹一、邹二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款,c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2)逾期超过10日后……买受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出卖人应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付当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邹一、邹二于2015年1月15日已收取案涉房屋,因此,c公司应支付邹一、邹二相应违约精品合同金自2013年11月23日起计至2015年1月14日止。ps:文章转自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购买期房合同违约赔偿范本3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鉴于:1、2007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2、甲方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2008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08年5月19日。5、乙方已于2008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6、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2008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二手房买卖违约怎么处理4买房子是一件大事,这关系到购房者以后的很多方面,房屋买卖的情况在现在社会是非常多的,二手房的买卖也一样,不管是房屋买卖还是二手房的买卖,都是要事先约定好的,但是也会出现违约的情况。泰仁在线精品合同律师咨询中心分享:二手房买卖房东违约怎么赔偿?1、首先得看你们当时签订的买房条款,是否涉及到违约金条款。2、如果有详细的条款,你也同意不购买此房,可以按违约条款走。3、如果没有具体的违约条款,需要与购房者沟通协商。同时也可咨询相关律师,对于违约的一个判定,最大程度挽回你本人的损失。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怎么办: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后,可以根据买受人自己想如何处理而决定怎么解决。具体为:1、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延期履行违约金,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每日全部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2、如果想解除合同,主张解约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精品合同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认定5司法实务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空前活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也大量增加。因这类案件具有普遍性、群发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较为慎重。一、办证的义务分担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证应当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买受人的申请,指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实务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契税收据、买受人身份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主要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包括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依《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所有权进行出售处分时,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一般指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一般指住宅工程使用许可证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一般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测量成果、房产图测绘资料、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其他必要材料(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款收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精品合同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二、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办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买受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为法定期间。而现行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为约定期间。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则可以认定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测绘部门迟延测绘、竣工验收部门迟延验收、登记机构迟延办理初始登记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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