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测体系考核的相关要求2016年1月主要内容相关政策一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二监督性监测的相关要求三一、相关政策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一、相关政策新环保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排污企业自我公开排污情况,能对排污行为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也便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一、相关政策新环保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一、相关政策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伪造监测数据…一、相关政策《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三)监测体系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减排考核是省长和国务院总理签的责任状、是市长与省长签的责任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均与自行监测有关。)一、相关政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相关政策二、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二、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一)考核的范围2014年、2015年、2016年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财政部环保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四、全面落实企业污染监测的主体责任。企业是说清污染排放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数据,重点企业还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趋势是所有排污企业均要开展自行监测)二、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二)考核办法国家(按月)1、调度软件自报2、网络抽查(3、现场检查(年度核查)省级(按月)1、平台统计2、网络抽查3、现场检查+日常调度二、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三)工作重点1、监测方案2、信息公开3、其他要求【监测方案】:制订依据、包含内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方案】:变更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1)执行的排放标准或限值发生变化;(2)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监测方案中的内容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监测方案】:备案监测方案备案和公开,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测方案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排污企业的监测方案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监测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时,排污企业的监测方案应有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环境保护主管签字确认。监测方案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向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方案】:编制准备分析产排污节点、对周边环境潜在的影响确定监测点位(总排口、处理设施进、出口等)确定执行的排放标准(国家、地方、特定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等)确定监测频次(依据本办法、排放污染物数量、排放超标情况等确定)确定监测方法(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监测方案】:监测内容排污单位应能够说清楚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情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1)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水、气污染物等,包括废水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及噪声污染等;(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监测排污单位周边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周边环境介质;(3)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这些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替代或补充排放监测。(4)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环境管理对污染处理设施有特别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掌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应对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监测方案】:监测点位监测点位:根据设置的位置不同,监测点位可分为外排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噪声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等。废水外口监测点位:所有排污单位排出厂界的废水,应在污染物排入环境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其中,污水中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无明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环境管理需要时,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的监测点位,如排污单位为直接排放,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排污单位为间接排放,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位置采样。【监测方案】:监测点位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1、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2、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更好地说清楚自身污染治理及排放状况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3、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HJ/T55执行。噪声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和固定厂界环境噪声的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12348执行。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的要求设置。【监测方案】:废气监测点位的确定确定废气主要污染源及排污口。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源:1)排放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源;2)20蒸吨以上锅炉;3)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等);4)化工类企业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5)其他与2)、3)、4)中所列污染源相当的污染源。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排放源的排污单位,可不列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源的有组织废气排污口为主要排污口;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污口均为主要排污口。【监测方案】:监测指标监测指标:应针对各个监测点位的特点确定每个点位的监测指标。外排口监测点位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监测向外环境排放的所有污染物指标,至少包括对应的污染源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部门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内部监测点位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监测指标。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或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对于难以确定监测指标的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前,应对该点位可能排放的所有污染因子开展全面监测,摸清各项污染因子的排放水平,明确该点位的监测指标。【监测方案】:行业监测指标【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造纸行业:【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造纸行业:【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造纸行业:【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铅锌冶炼:【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铅锌冶炼:【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水泥:【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水泥:【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水泥:【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锑冶炼:【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锑冶炼:【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锑冶炼:【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污水处理厂:【监测方案】:重点行业的监测指标污水处理厂:【监测方案】:标准限值对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中已对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要求的,按其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按照《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执行。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标准限值依据本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监测方案】: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监测方案】:监测频次增加监测频次增加的确定原则:(1)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中对排污企业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2)企业主要生产过程或生产设备应增加监测频次。(3)主要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放变化较大的污染物应增加监测频次。(4)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增加监测频次。(5)间歇排放、季节性生产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6)某些方面有关联的参数应在同一时间内采用统一的监测频次。(7)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需要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方案】:监测方式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根据实际需求安装;安装自动设备但监测项目覆盖不全的,还需手工监测)【监测方案】:分析方法选择分析方法的原则: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