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信托经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加强公司对信托业务监管,促进信托业务安全、稳健、有序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信托经理队伍,提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实现公司风险可控、资产优良、效益良好的持续发展目标,公司风险管理部牵头起草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经公司相关部门多次讨论并向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现已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通过,予以下发,望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切实规范相关工作行为。自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对于尚未取得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其名下项目在存续期间依旧由其负责管理,公司将按照信托经理考核标准对其进行项目存续期考核,若存续期考核未达标,则其不再担任名下项目的存续期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安排具有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全面接管。公司定于10月16日(星期六)进行首届信托经理资格考试,申请信托经理资格考试人员需依照本管理办法中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各业务部门于9月27日(星期一)前提交本部门申请名单及《信托经理资格申请表》给风险管理部赵磊,联系电话:010-58878173。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托经理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信托经理队伍,提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实现公司风险可控、资产优良、效益良好的持续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托经理是指以项目主办人身份负责开发、设计与推介信托产品,负责财产运用、信息披露,统筹、协调、管理具体信托项目,并承担项目流程发起人的信托从业人员。第三条各业务部门应依照本管理办法指派取得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负责信托项目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公司批准,任何未取得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不得申报和管理信托项目。第四条公司成立信托经理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信托经理的资格认定及考核工作,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任:风险总监委员:合规总监、行政总监、财务总监、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稽核审计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第五条公司风险管理部是信托经理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制订和修订信托经理考核管理办法;(二)受理信托经理资格申请,定期组织信托经理资格考试;(三)组织协调委员会对资格考试中的笔试合格人员的面试工作;(四)定期公布委员会授予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名单;(五)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托经理进行考核管理;(六)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托经理进行后续培训。第六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辖内信托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需协助风险管理部,进行信托经理考核与培训工作。第二章信托经理资格申请与认定第八条申请条件公司信托从业人员申请信托经理资格考试,应符合以下基本资格要求:(一)具备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有二年以上信托从业经历或三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具备开发、统筹、协调、管理信托项目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执业操守,最近五年未受刑事处罚,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其他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四)满足公司人才录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第九条信托经理资格分类信托经理资格分为:一般信托经理资格、房地产行业信托经理资格以及证券投资行业信托经理资格。(一)一般信托经理资格可从事除证券投资信托及房地产信托以外的其他信托业务;(二)房地产行业信托经理资格可从事除证券投资信托以外的其他信托业务;(三)证券投资行业信托经理资格可从事除房地产信托以外的其他信托业务;(四)同时取得房地产行业信托经理资格及证券投资行业信托经理资格的可从事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信托业务。第十条信托经理资格考试信托经理资格认定分为笔试、面试两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一)信托经理资格考试的笔试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六(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考试内容参见《信托经理资格考试说明》(附件1);(二)各业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一由部门指定专人向风险管理部提交本部门申请名单及《信托经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三)笔试合格者由委员会分批进行面试;(四)面试开始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二个星期六;(五)面试合格的报公司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备案并发文公布获得信托经理资格人员名单;(六)由主管副总裁提名,报风险管理部备案后,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业务人员,公司给予免笔试环节待遇。第三章信托经理职责第十一条按公司要求进行业务拓展和市场营销,承揽项目、开发客户,推进公司信托业务的开展。第十二条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完成尽职调查等项目工作。第十三条按公司相关流程完成项目立项申报以及材料提交等工作。第十四条严格审核项目材料,对项目团队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把关。第十五条做好项目后续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项目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第十六条主动进行市场调研,分析信托市场变化,提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设计方案,促进信托业务创新。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主动进行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个人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第十八条按时完成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信托经理日常考核与资格管理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信托经理日常考核是指与信托经理资格存续相关的考核。第二十条信托经理日常考核分为项目执行期考核与项目存续期考核。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考核是指公司对信托经理在信托项目的风险审查、法规审查、作业监督以及财务核算等阶段进行的分项目分阶段的实时考核。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风险审查组、作业监督组)、法律合规部、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三部根据《信托经理项目执行期考核表》(附件3)分别对信托经理进行分项目分阶段的实时考核,任意阶段考核均为一次,五个阶段的分值均为100分,信托经理在每个阶段考核未达60分的,由委员会公布处理意见,措施如下:(一)累计一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由风险管理部对该信托经理提出书面警告;(二)累计两次考核分数均低于60分的,由风险管理部对该信托经理提出书面严重警告;(三)累计三次考核分数均低于60分的,由风险管理部书面通知暂停其信托经理资格1个月;(四)累计四次考核分数均低于60分的,由风险管理部报请委员会核准后书面通知暂停其信托经理资格3个月;(五)累计五次考核分数均低于60分的,由风险管理部报请委员会核准后书面通知撤销其信托经理资格。信托经理项目执行期考核未达标次数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计算,自取得信托经理资格之日算起。一个周期满后,原项目考核未达标次数清零。第二十三条项目存续期考核是指公司对信托经理在信托项目存续期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累计扣分制,扣分周期为6个月,自取得信托经理资格之日算起。一个扣分周期满后,原分值清零,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第二十四条项目存续期间涉及到的各相关部门根据《信托经理项目存续期考核表》(附件4)对信托经理进行项目存续期考核,考核结果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按月汇总后上报委员会,信托经理在项目存续期考核未达标的,由委员会公布处理意见,措施如下:(一)扣分累计达30分者,由风险管理部对其提出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二)扣分累计达40分者,由风险管理部书面通知暂停其信托经理资格3个月,扣分清零;(三)两次存续期考核扣分均累计达40分者,由风险管理部报请委员会核准后书面通知撤销其信托经理资格。第二十五条信托经理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撤销其信托经理资格:(一)3个月内未经信托业务委员会评审而被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查组直接退回的项目达到5个的;(二)半年内项目上会通过率低于50%;(三)所负责信托项目未能按期成功兑付的;(四)由于信托经理自身失职原因,导致项目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五)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被暂停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其名下信托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被暂停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其名下存续期间项目依旧由其负责管理,已申报项目由所在部门安排其他信托经理协助其执行直至暂停期满;(二)被暂停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暂停期内公司不再受理其新申报的项目。第二十七条被撤销信托经理资格的人员,公司不再受理其新申报的项目,已申报项目由所在部门安排其他信托经理全面接管。第二十八条被撤销信托经理资格后的再次申请:(一)第一次被撤销信托经理资格的,可于满三个月后的首次资格考试时再次申请信托经理资格,申请流程依照初次资格申请流程(参见本办法第二章);(二)两次被撤销信托经理资格的,公司不再受理其信托经理资格申请;(三)信托经理因严重违反诚实守信等职业道德操守而导致考核未达标被撤销其信托经理资格的,风险管理部将及时上报公司按规定处理,且不再受理其信托经理资格申请。第二十九条信托经理应定期参加公司举办的合规及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参加定期培训的,公司有权暂停其信托经理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参加信托经理资格考试。第三十条考核结果的申诉信托经理被暂停信托经理资格或被撤销信托经理资格的,如对各部门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提交《考核申诉表》(附件5)说明申诉原因及申诉理由。委员会将委派专人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委员会收到申诉调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委员会认定考核部门做出的考核结果不合理,可更改考核结论,并发文予以公布考核申诉结果。委员会更改的考核结论,不计入累计扣分或不达标次数。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及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信托经理资格考试说明2、信托经理资格申请表3、信托经理项目执行期考核表4、信托经理项目存续期考核表5、考核申诉报告6、信托经理考试范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