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09-12-2000:00:00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一、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由院政工、纪检部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采取以庭室为单位的方法。同时接受县委、县纪委和市中院的监督。二、考核的内容及分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门考核与院工作目标考核同步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15分)1、各庭室部门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年初有安排部署,年内有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年终有总结报告。(3分)2、各庭室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具体的实施意见。(3分)3、各庭室领导在本部门全年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至少有两次,对重大问题做到及时研究、及时决策、及时解决。(4分)4、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5分)(二)各庭室领导及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20分)1、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本院党组的决策、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4分)2、自觉参加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作风整顿、党风党纪教育和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等活动。(3分)3、按规定如实填报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礼品登记上交等事项。(3分)4、带头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3分)5、对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对象,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制止,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院党组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和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4分)6、带头教育和管好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们谋取私利。(3分)(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65分)1、抓好管辖范围内干部廉洁自律工作。(15分)(1)按上级要求,参加好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教育学习、自查自纠面达100%,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率达85%。(4分)(2)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纳入干部培训学习的内容,教育面达100%。(4分)(3)认真开展对新提拔干部廉政谈话工作,谈话面达80%以上,并且有谈话记录。(2分)(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八条规定,严禁到中央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严格财务管理和公费出国境管理,严格按规定住房、用车和配备通讯工具。(5分)2、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0分)(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率达100%。(5分)(2)当年自办信访案件办结率达90%,按期办结率达70%,优质办结率达80%。(5分)(3)当年查办案件结案率达80%。(5分)(4)积极支持政工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所辖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帮助其排除查处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5分)3、规范审判行为,端正审判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0分)(1)抓好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法定期限内审结率达90以上,法定期限内审结率低于90%,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6分)(2)继续抓好案件质量,上诉、再审案件当年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比例分别控制在18%、8%以内,每一项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6分)(3)继续纠正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因工作方法不当、行为不规范等引起群众不满的问题,年内出现不同当事人反映一个人的同一问题超过三次扣1分;本部门累计达到六次扣1分,六次以上每增加一次加扣0.5分,直至扣完。(8分)(4)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不发生乱收费问题。(5分)(5)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直接开庭审理、公开审务制度,防止发生不廉洁问题。(5分)三、考核的计分原则(一)达到考核内容的得满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所得总分中扣分:1、有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的同时扣3分。2、被中央、省、市级和县有关部门及本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分、2分、1分、0.8分、0.5分。3、本院各庭室队负责人在管理范围内对管理对象应追究责任而不按规定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3分、2分、1分。四、考核的基本步骤和方法(一)考核前的准备组织参加考核人员熟悉有关情况,学习、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掌握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二)考核的实施1、听取被考核对象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2、查阅文件、记录和资料。3、采取座谈、走访、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三)考核结果的综合评定和运用1、根据考核的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资料,对被考核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出等次报告院党组。2、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布考核结果。3、对落实责任制好或者落实责任制差需要表彰或追究责任的成员,由院政工、纪检部门建议院党组、院长单独或者结合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或者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理。其结果均载入本人廉政档案。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院党组负责解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09-12-2000:00:00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一、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由院政工、纪检部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采取以庭室为单位的方法。同时接受县委、县纪委和市中院的监督。二、考核的内容及分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门考核与院工作目标考核同步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15分)1、各庭室部门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年初有安排部署,年内有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年终有总结报告。(3分)2、各庭室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具体的实施意见。(3分)3、各庭室领导在本部门全年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至少有两次,对重大问题做到及时研究、及时决策、及时解决。(4分)4、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5分)(二)各庭室领导及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20分)1、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本院党组的决策、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4分)2、自觉参加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作风整顿、党风党纪教育和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等活动。(3分)3、按规定如实填报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礼品登记上交等事项。(3分)4、带头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3分)5、对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对象,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制止,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院党组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和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4分)6、带头教育和管好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们谋取私利。(3分)(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65分)1、抓好管辖范围内干部廉洁自律工作。(15分)(1)按上级要求,参加好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教育学习、自查自纠面达100%,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率达85%。(4分)(2)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纳入干部培训学习的内容,教育面达100%。(4分)(3)认真开展对新提拔干部廉政谈话工作,谈话面达80%以上,并且有谈话记录。(2分)(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八条规定,严禁到中央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严格财务管理和公费出国境管理,严格按规定住房、用车和配备通讯工具。(5分)2、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0分)(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率达100%。(5分)(2)当年自办信访案件办结率达90%,按期办结率达70%,优质办结率达80%。(5分)(3)当年查办案件结案率达80%。(5分)(4)积极支持政工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所辖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帮助其排除查处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5分)3、规范审判行为,端正审判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0分)(1)抓好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法定期限内审结率达90以上,法定期限内审结率低于90%,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6分)(2)继续抓好案件质量,上诉、再审案件当年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比例分别控制在18%、8%以内,每一项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6分)(3)继续纠正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因工作方法不当、行为不规范等引起群众不满的问题,年内出现不同当事人反映一个人的同一问题超过三次扣1分;本部门累计达到六次扣1分,六次以上每增加一次加扣0.5分,直至扣完。(8分)(4)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不发生乱收费问题。(5分)(5)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直接开庭审理、公开审务制度,防止发生不廉洁问题。(5分)三、考核的计分原则(一)达到考核内容的得满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所得总分中扣分:1、有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的同时扣3分。2、被中央、省、市级和县有关部门及本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分、2分、1分、0.8分、0.5分。3、本院各庭室队负责人在管理范围内对管理对象应追究责任而不按规定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3分、2分、1分。四、考核的基本步骤和方法(一)考核前的准备组织参加考核人员熟悉有关情况,学习、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掌握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二)考核的实施1、听取被考核对象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2、查阅文件、记录和资料。3、采取座谈、走访、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三)考核结果的综合评定和运用1、根据考核的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资料,对被考核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出等次报告院党组。2、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布考核结果。3、对落实责任制好或者落实责任制差需要表彰或追究责任的成员,由院政工、纪检部门建议院党组、院长单独或者结合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或者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理。其结果均载入本人廉政档案。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院党组负责解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09-12-2000:00:00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一、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由院政工、纪检部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采取以庭室为单位的方法。同时接受县委、县纪委和市中院的监督。二、考核的内容及分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门考核与院工作目标考核同步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15分)1、各庭室部门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年初有安排部署,年内有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年终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