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考核分数的平衡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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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绩效考核分数的平衡方法探讨作为企业内部的绩效考核,其目的是为了能客观公正地体现员工在企业发展一定阶段内的工作成果,并通过各种激励、鞭策方法,促进下阶段员工工作业绩的提升。但往往由于企业内部部门设置复杂,企业面临的内外部客观环境变化较快,部门以及岗位的价值输出差异等原因,致使员工考核结果出现偏差,影响考核的效果,进而引发员工的争议;轻则影响员工的士气与满意度,重则甚至还会导致企业运营业绩的下滑。从个人的咨询经验来看,目前导致企业各部门间绩效差异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种是由于考核指标本身难易程度设置的不同而带来的。诸如公司销售、生产等部门,其工作结果可以明确的被量化,并可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化手段,有效采集相应的业绩数据;而对于公司内部的其他某些部门,如行政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工作业绩难以直接量化,同时绩效考核指标与要求也相对很难去明确定义。另一种则是由于各部门经理对考核尺度的理解和把握不一造成。比如某部门经理对员工考核要求很严格,而另外部门的经理对员工考核要求不高,最终导致同样业绩结果的员工却得到不一样的考核结果,对于员工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结果。针对上述两类的问题,从个人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供在绩效实际操作的灵活应用。一、解决因考核本身难易程度设置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企业在指标设置的时候,可以根据部门的工作难度与考核要求的程度,在考核指标后加设“完成难度”这一项因素,并赋予一定的权重,与考核的结果相乘,来进行结构分数的修正。比如,某个员工的考核得分为80分,其指标完成的难度系数为1.2,则其最终得分为80×1.2=96分。也可以考虑将每一项目标指标都设置“难度系数”,通过最终的累加,得出员工最终的考核分数。经过上述调整,可以避免员工或部门为了提高考核成绩而故意压低考核指标达成难度的现象,并有利于促进员工不断改进工作,向高难度的目标挑战。二、解决因部门经理对考核尺度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所带来的影响由于各部门经理对考核尺度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导致造成的考核结果出现了非绩效的差异,因此我们建议用下述的方法在企业的层面予以修正,使员工对企业的贡献能真实的呈现。方法一:从个人层面来看,每个员工的绩效考核分数都不可避免地会有过宽过严的趋向;但从整体来看,一个企业全部的开合分数必然呈现趋中态势(尤其在大型企业中)。因此在绩效分数的平衡中,可以引入公司和部门的绩效平均分概念,从而来有效避免过宽或过严的风险。具体操作方式介绍如下:假定公司整体绩效基准分为A,员工绩效考核实际得分为B,该员工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平均分为C,则部门差异分即为D=C-A,根据部门差异调整员工绩效考核得分为B1=B-D,员工绩效考核系数可以相应的定为B2=B1/A。通过这样的调整方法来假定部门绩效均维持在一致的水平上,使部门间绩效相近的员工考核得分接近,而部门内部则仍保持原来的业绩差异结构。具体案例某员工甲,绩效考核得分为90分,部门考核平均分为80分(若不实施部门考核,可用部门领导的绩效分数,下同),公司基准分为75分,则该员工调整后得分为B1=B-D=B-(C-A)=90-(80-75)=85分。其绩效考核系数可确定为B2=B1/A=85/75=1.13。与甲同部门的员工乙,绩效考核得分为80分,则调整后考核得分为:B1=80-(80-75)=75分,其绩效考核系数为B2=B1/A=75/75=1。与甲不同部门的但业绩相近的员工丙,由于部门经理对考核标准把握比较严格,绩效考核得分为80分,其所在部门的平均分为70分,则调整后考核得分为:B1=80-(70-75)=85分,其绩效考核系数为B2=B1/A=85/75=1.13。方法二:前一种方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换算工作,可能会给人力资源部带来计算的困难,为了避免工作量,我们还可以通过系数算法,将部门考核得分转化为系数,对员工考核进行修正:计算公式:调整后考核得分=员工考核得分×部门修正系数具体案例:某公司根据年度部门考核的分值按比例排序,将考核得分超过85分的部门列为优秀部门,并将该部门员工的考核按照1.2的系数修正。如果该部门员工实际考核得分为80分,则修正后得分应为96分。部门经理的调节程度可以视具体情况,调整系数可以大于普通员工,以体现部门领导对部门管理业绩的要求。比如,当普通员工的考核系数为1.2时,部门经理为1.4;当部门绩效不佳,普通员工调节系数为0.8时,部门经理为0.6。方法三:优秀部门员工分数倾斜。一般绩效考核的流程是员工考核固定在部门范围内,由于部门的业绩是通过部门内员工的工作努力而获得的,部门经理在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时,就可根据本部门的考核结果来掌握尺度。在本部门业绩优秀时,可适当提高部门内员工的考核得分,当部门业绩较差时,可适当压低部门内员工的考核得分。这样,也可以使员工绩效与部门绩效保持一致性。强制正态分布法什么是强制正态分布法?强制正态分布法也称为“强制分布法”、“硬性分配法”,该方法是根据正态分布原理,即俗称的“中间大、两头小”的分布规律,预先确定评价等级以及各等级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然后按照被考核者绩效的优劣程度将其列入其中某一等级。例如要求考核者将10%的人评定为最高分那一级;20%的人评定为次高分那一级;40%的人评为居中的那一级;再将20%的人评为次低分那一级;最后将10%的人评为最低分那一级。如下图所示。强制正态分布法的步骤为了克服强制正态分布考评方法的缺陷,同时也将员工的个人激励与集体激励好地结合起来,可以使用团体考评制度以改进硬性分配的效果。实施这种考评方法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A、B、C、D和E各个评定等级的奖金分配的点数,各个等级之间点数的差别应该具有充分的激励效果。第二步,由每个部门的每个员工根据业绩考核的标准,对自己以外的所有其他员工进行百分制的评分。第三步,对称地去掉若干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求出每个员工的平均分。第四步,将部门中所有员工的平均分加总,再除以部门的员工人数,计算出部门所有员工的业绩考校平均分。第五步,用每位员工的平均分除以部门的平均分,就可以得到一个标准化的考评得分。那些标准分为(或接近)的员工应得到中等的考评,而那些标准分明显大于1的员工应得到良甚至优的考评,而那些考评标准分明显低于1的员工应得到及格甚至不及格的考评。在某些企业中,为了强化管理人员的权威,可以将员工团体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的考评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员工最终的考评结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员的权重不应该过大。各个考评等级之间的数值界限可以由管理人员根据过去员工业绩考核结果的离散程度来确定。这种计算标准分的方法可以合理地确定被考核的员工的业绩考评结果的分布形式。第六步,根据每位员工的考评等级所对应的奖金分配点数,计算部门的奖金总点数,然后结合可以分配的奖金总额,计算每个奖金点数对应的金额,并得出每位员工应该得到的奖金数额。其中,各个部门的奖金分配总额是根据各个部门的主要管理人虽进行相互考评的结果来确定的。为了鼓励每位员工力图客观准确地考评自己的同事些对同事的考评排列次序与最终结果的排列次序最接近的若干名员工应该得到提升考评等级等形式的奖励。另外,员工的考评结果不应在考评当期公开,同时,奖金发放也应秘密给付,以保证员工的情绪。但是各个部门的考评结果应该是公开的,以促进部门之间的良性竞争。强制正态分布法的优缺点强制正态分布法优点:1、等级清晰、操作简便。等级划分清晰,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的含义,区别显著;并且,只需要确定各层级比例,简单计算即可得出结果。2、刺激性强。“强制分布法”常常与员工的奖惩联系在一起。对绩效“优秀”的重奖,绩效“较差”的重罚,强烈的正负激励同时运用,给人以强烈刺激。3、强制区分。由于必须在员工中按比例区分出等级,会有效避免评估中过严或过松等一边倒的现象。强制正态分布法缺点:1、如果员工的业绩水平事实上不遵从所设定分布样式,那么按照考评者的设想对员工进行硬性区别容易引起员工不满。2、只能把员工分为有限有几种类别,难以具体比较员工差别,也不能在诊断工作问题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强制正态分布法的适用性强制分布法适用于被考核人员较多的情况,操作起来比较简便。由于遵从正态分布规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考核人的主观性所产生的误差。此外,该方法也有利于管理控制,尤其是在引入员工淘汰机制的企业中,具有强制激励和鞭策功能。用差额分布法让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布实施绩效考核的组织都把绩效考核结果当作调整薪酬和晋升决策的依据,所以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分布就显得比较重要。很多组织都希望绩效考核结果要满足正态分布,或者说要合理拉开距离。然而在实际考核中,结果往往令人失望,要不就是都密集分布在高位区,要不就是集中在中间地带,即形成考核中常见的“趋中效应”,于是强制分布法就成为很多组织为实现结果合理分布的常用办法。那么,应该如何通过实施强制分布法来实现考核结果合理分布?谁应该拥有“强制分布权”?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先简单分析一下考核权在组织中的分布。在管理中,考核权(也称之为奖罚权)是管理者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考核权是管理者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否拥有考核权也成为管理者能否履行职责的要素之一。在实际考核中,为了防止职权的滥用而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性,通常会把考核权进行分解,分为考核执行权和考核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核权或者考核结果审批权)。比如很多组织的考核制度中都会明确规定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拥有考核执行权,被考核者的跨级上级拥有考核监督权,应该说,这样的一种职权分解是符合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原则的,即考核者的上级有监督下属考核工作的公正性的责任,所以就理应赋予其相应的监督职权。在实际考核中,为了防止职权的滥用而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性,通常会把考核权进行分解,通常会把考核权进行分解,分为考核执行权和考核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核权或者考核结果审批权)。而实施强制分布法的基本初衷也是为了实现考核的公正合理性,而这种公正合理不是在考核过程中得以实现,而是通过对已有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得以实现的,所以,“强制分布权”是一种考核监督权。既然“强制分布权”是一种考核监督权,那么组织就应该把这种职权赋给考核监督者,而且这种监督权可以直接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所以不是过程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核权,通过审核如果发现考核结果不合理可以建议考核者进行调整),而是最终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批权,直接对不合理的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所以,“强制分布权”应该赋给最终考核监督者。最终考核监督者享有“强制分布权”一方面可以使组织的考核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可以避免有些管理者因为直接下属较少而难以进行合理的分布。“差额分布法”优于“比例分布法”很多企业希望最后的考核结果呈现“正态分布”,其实,“正态分布”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数学模型,需要满足很多理想条件下才能实现,不应该成为所有组织的实行强制分布的目标。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特点,所以每个组织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组织特点来设计预期的考核结果分布区间。在实施强制分布法时,不要过于强求分布的精确度。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在绩效考核中,实施强制分布法在体现科学性的同时,也不妨保留其艺术性的一面。在实施强制分布时,最常见的对考核结果实施“比例分布法”,通过限制高分员工和低分员工的数量来保证较多的员工得分分布在中间区域,从而实现“正态分布”。这样的规定确实很直观,但是实际上并不好操作,尤其对于被考核者数量较少时显得尤为困难,而且在现实考核中,即便是满足了比例分布,也经常出现区域内扎堆现象。笔者根据多年的咨询经验,在进行咨询过程中经常推荐企业实行“差额分布法”来避免上述问题,所谓“差额分布法”即要求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满足预先设定差额幅度来保证其分布的合理性,在实践中证明“差额分布法”比“比例分布法”更为容易操作,又可以避免出现考核得分“扎堆”现象。“差额分布法”实施案例「客户基本背景」客户是某投资集团公司,其投资下属企业8家(其中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5家),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包括行政系统(包括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系统(包括财务部、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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