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人员年终经营贡献奖考核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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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人员年终经营贡献奖考核方法的规定随着公司快速发展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红宝丽董字(2002)第03号《关于调整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工资考核方法的规定》中有关内容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规范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考核工作,激励母子公司高管层增强责任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现提出完善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高管人员年终效益奖考核方法。一、适用范围:本薪酬管理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二、薪酬分配原则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绩效,参照上年报酬情况,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当年报酬。三、考核指标及计算依据。净利润:指考核年度经审计确认的净利润,母公司以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计算;子公司以考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指考核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四、年终经营贡献奖的提取与分配。母子公司高管人员年终经营贡献奖分别以各自公司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及增长率按一定比例进行提取与分配。具体为:提取:年终经营贡献奖提取总额=净利润×4.5%×(1±净利润增长率)。分配:高管正职(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副总)年终经营贡献奖=年终经营贡献奖提取总额×分配系数a高管副职年终经营贡献奖=年终经营贡献奖提取总额×分配系数b×(个人岗位薪点÷同层级人员岗位薪点和)。其中,分配系数a+b=1,a与b的取值参照上年分配取值和高管人员人数及个人年度绩效,由母公司干部绩效考核办公室提出,分别经母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核确认。五、有关规定。兼职的规定:在母公司任职的高管人员兼职子公司高管的,原则上在主要任职岗位考核,可采取就高原则享受年终经营贡献奖,但不能同时在母子公司重复享受年终经营贡献奖。六、执行时间。本规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自2008年度起执行,红宝丽董字(2002)第03号文同时废止。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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