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文件平建〔2010〕9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平湖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建筑业企业强化信用意识,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同时,请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做好对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考核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管理、跟踪监督,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办法通知抄送: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平湖市委办,市府办,监察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委常委、副市长石云良,刘耀明副主任,潘川弟副市长,俞明祥副主席。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6月25日印发2平湖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湖市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考核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施工企业的企业管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第五条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受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委托,并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实施对建筑业企业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公告并抄送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六条本办法的考核期为每季度一次,并将季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3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第七条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经营: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业绩和荣誉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人员与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对项目部的管理是否到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建筑业报表的报送情况等。(二)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标、围标、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是否存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民工工资发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是否按规定落实。(三)工程质量:主要包括质量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四)安全生产: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有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五)文明施工: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因违规施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第八条对企业的考核,主要通过对其在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为及现场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状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结合有关奖惩情况进行。4第九条对企业的诚信记录采取分数加减的方法,每季度考核一次,加分、扣分的有效期为12个月。第三章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第十条建筑业企业考核实行计分制,以总分100分为起始基础分。主要考核依据:(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或获奖证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四)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及整改通知书;(五)平湖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的信息;(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第十一条对建筑业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加分:(一)受平湖市政府表彰、表扬的,每次分别记20分(本市企业在市外获得的可记同等分值);(二)在本市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部、省、嘉兴市、平湖市优质工程奖的,每次分别记30分、15分、10分、5分;(本市企业在市外获得的可记同等分值,获得优质结构称号的记50%分5值,参建单位记20%分值)(三)在本市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部、省、嘉兴市、平湖市“标化”工地奖的,每次分别记15分、10分、5分、2分。(本市企业在市外获得的可记同等分值)同一项目(二)、(三)奖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四)本市企业在市外省内承建工程,每2000万元产值计1分,在省外承建工程,每2000万元产值计2分,最高不超过30分;(五)被评为国家级或本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加4分。被评为嘉兴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加3分,被评为本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加2分;第十二条对建筑业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扣分:(一)企业经营1、年度内因企业管理不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0分;2、企业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视完成情况扣2-10分;3、市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活动未开展的,每次扣10分;工作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6(二)市场行为1、存在串标、围标的,经查实每次扣20分;2、企业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次扣10分;3、中标后拒签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或者竣工后拒绝结算的,每次扣10分;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也未办理提前介入手续的),每次扣2分;5、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每次扣20分;6、未能认真执行“二牌二卡”制度,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分;7、建筑企业不能按时报送建筑业报表的,每次扣2分;8、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每次扣10分。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妥善处理的,每次扣5分;9、发出整改通知未能及时整改,“平安工地”被摘牌的,每次扣5分;10、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与经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者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不在岗的,每次扣1分;1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或停工整顿,未在限期内整改且拒绝监督管理的,每次扣107分;12、、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三)工程质量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每次扣10分;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每次扣5分;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每次扣2分;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每次扣2分;5、未经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扣2分;6、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每次扣10分;7、项目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由他人代替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每次扣10分;8、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每次扣10分;9、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中建筑材料抽查不合格的,每次每个检查项目扣2分;10、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的,每个项目扣5分。8(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的,每次扣3分;2、在日常监督中被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每次扣5分;3、工地发生工伤未及时处理造成民工上访的,视情节轻重扣2-8分;4、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支模架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20分;5、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每次扣10分;6、把分部分项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每次扣10分;7、施工现场的围挡、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每次扣2分;8、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的发现一人扣1分;9、对突发性、应急性事件(如灾害性天气、中高考等)处置不力或不予处置的,每次扣5-10分;10、未按创卫专项整治方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11、工地文明施工脏、乱、差被查实或被举报的,每次扣39分;12、起重机械设备或钢管扣件等应检验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次扣2-5分;13、施工有专项方案而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每次扣5分。第十三条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一)企业季度考核得分(折合加分、扣分因素,下同)100分以上,且扣分少于等于8分,考核等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类;(二)企业季度考核得分100-80分(含100分),或扣分大于8分少于等于14分,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三)企业季度考核得分80-60分(含80分),或扣分大于14分少于等于20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四)企业季度考核得分60分以内(含60分),或扣分大于2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五)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具体应用另行发文通知。第四章建筑业企业差别化管理及奖惩第十四条企业考评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并以此作为年度监督检查、行业评优评先和参与工程招投标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10第十五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一)对于A类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二)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三)对于C类企业,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四)对于D类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暂停承接业务,暂停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外进平企业则直接清出平湖市场。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